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農村征地拆遷的補償費一共分爲這麽幾項: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的補償。如果要分析遷出戶口的人能否拿到農村征地拆遷的補償費,就必須逐項分析,不能籠統地加以處理。
● 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對于土地價值損失的補償。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屬于村集體所有。但是多數地方都有規定,對于征地所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村集體只能提留一小部分,超過70%(有些地方規定是80%)的費用必須發放給村集體的成員。
您能不能拿到土地補償費,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您是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但是目前來說,由于國家立法的缺失,導致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沒有一個全國通行的標准,各省的界定各行其是。目前來說,各地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標准有兩種模式。
主流模式是以戶口和生活來源綜合判斷這個人是否屬于這個村集體。在這種模式下,如果符合一定的情況,即便戶口遷出,同樣也被認定爲是本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下列介紹幾個典型情況:
(一)外嫁女/入贅男
(1)如果配偶一方爲外村人,婚後在配偶一方比較固定地生活,且依賴配偶一方土地作爲生活來源的,無論其戶籍是否遷出,都認定其爲配偶一方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2)如果配偶一方爲外村人,但是婚後仍然以婚前取得的承包土地作爲生活來源或者雙方婚後外出打工的,無論其戶口是否遷出,都認定其爲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變。
(3)如果配偶一方爲城裏人,只要婚後並未取得城鎮戶口並且成爲公務員或取得事業單位編制的,那麽就不認定其喪失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長期一段時間以來,農村侵害婦女權益的狀況長期存在。因此,各地方做了上述規定,確保除非外嫁女依靠男方一方作爲生活來源,否則其仍然擁有娘家一方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能夠享受娘家一方的各種權益。
(二)外出就學的高等、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即便其戶口遷出,其仍然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外出服役的義務兵、初級士官:即便將戶口遷出,其仍然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四)服刑人員戶口遷出的,仍然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總結一下,大學、中專學生、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即便遷出戶口,仍然能夠擁有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資格;外嫁女能不能享有分配資格,得看她是否需要依靠老家的土地生活。
第二種模式主要以廣東爲代表。它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權交給各個村集體。只要村集體通過合法程序,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表決確定一個戶口遷出的人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那他就是。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廣東省通過表決、村規民約等形式剝奪外嫁女常見,因此廣東省有文件特別規定,只要外嫁女仍然依靠原村集體的土地爲生,無論戶口是否遷出,仍然具備原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相應能夠取得相應補償。
● 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安置土地喪失之後無以爲生的農民的費用。有權領取這筆款項的人自然是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農民。遷出戶口的人能不能領到這筆錢,關鍵在于是否還保有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實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爲基礎的農村年産承包制度,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爲整個家庭共同、平等享有。
如果當事人雖然因爲各種原因遷出戶口,但是並沒有真正離開家庭的,例如服刑、服役、外出就學等情況的,應該認爲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家中的土地被征收了,應當可以領取相應的安置補助費。
● 農村農民住宅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按照規定,這兩類補償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所有。原則上來說,戶口有沒有遷出和所有權在誰並沒有關系,所以遷出戶口與否並不影響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原來有的還是有,原來沒有的還是沒有。
但是實際上來說,農村房屋很少辦理房産證,一般在征地的時候,政府都是以登記在挂在房屋下的戶口的戶主作爲房屋所有權人。如果您原來是戶主,但是因爲某些原因遷出的,比較大概率並不能拿到房屋的征收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