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條約,全稱爲“美國E2條約投資者簽證”,是發放給締約國國籍商人在美國投資或設企的一種工作簽證,具有審批速度快、通過率高、無排期、無名額限制等特點,並且投資額較小,無需說明資金來源,無居住要求,配偶亦可合法工作並申請工作綠卡,未滿21歲子女可享受與本地公民相同的教育福利。
有意移美的投資者應該都知道,綠卡排期遙遙無期的大有人在,許多人轉而另辟蹊徑,尋找方便快捷的曲線移民方式。而美國E2簽證,就是快速移居美國的最佳途徑之一。
目前全球有80多個國家或地區與美國締結了上述條約,但中國大陸、港澳地區都不在此列。所以想要赴美的中國投資者需要先擁有一個E2條約國的身份,進而再通過E2簽證跳板美國。另外,美國簽發E2簽證的時間因兩國協議而異,有效期一般爲3個月到5年(取決于國籍),例如伊朗、孟加拉國等國的E2簽證只有3個月有效期,且入境次數有限;墨西哥等國則是1年,新加坡等國2年,蒙古等國3年,加拿大、土耳其、格林納達等國的E2簽證有限期則長達5年,且允許多次往返。在目前E2協約國的投資入籍計劃中,格林納達和土耳其最受中國投資人的青睐。
適合人群:
適合需要家裏的孩子赴美留學;
適合EB5申請長期停滯需要其他解決方案的家庭;
適合不方便辦理美國綠卡的高淨值家庭;
適合預期赴美生子的家庭;
適合EB5項目拖延想提前赴美生活的家庭;
適合希望孩子能利用國際生的身份回國年北大清華這類好大學的家庭。
美國E-2成員國家和地區列表
國家特定腳注
中國(台灣) – 根據台灣關系法第 6 條、(TRA) 公法 96-8、93 Stat、14 和行政命令 12143、44 FR 37191,本協議于 1 月之前與台灣當局簽訂1979 年 1 月 1 日,由哥倫比亞特區的非營利性公司美國台灣協會在非政府基礎上管理,不構成對台灣當局的承認,也不構成與台灣任何官方關系的延續。
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 與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的條約于 1992 年 12 月 19 日生效;于 1993 年 1 月 1 日對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作爲獨立的國家生效。
丹麥——1961年 7 月 30 日生效的條約不適用于格陵蘭。
法國- 該條約于 1960 年 12 月 21 日生效,適用于馬提尼克、瓜德羅普、法屬圭亞那和留尼汪等省。
日本- 該條約于 1953 年 10 月 30 日生效,于 1968 年 6 月 26 日適用于笠甯群島,並于 1972 年 5 月 15 日適用于琉球群島。
荷蘭- 該條約于 1957 年 12 月 5 日生效,適用于阿魯巴和荷屬安的列斯群島。
挪威- 該條約于 1932 年 9 月 13 日生效,不適用于斯瓦爾巴群島(斯匹次卑爾根島和某些較小的島嶼)。
西班牙——1903 年 4 月 14 日生效的條約適用于所有領土。
蘇裏南- 與荷蘭簽訂的條約于 1957 年 12 月 5 日生效,于 1963 年 2 月 10 日適用于蘇裏南。
英國——該公約于 1815 年 7 月 3 日生效,僅適用于歐洲的英國領土(不列顛群島(愛爾蘭共和國除外)、海峽群島和直布羅陀)以及這些領土的“居民”。《公約》中使用的這一術語是指“實際和永久居住在某一特定地點並在那裏有住所的人”。此外,爲了有資格獲得本條約下的條約貿易商或條約投資者身份,該外國人必須是英國國民。具有英國以外英聯邦成員國國籍的個人不符合本條約規定的條約貿易商或條約投資者身份。
南斯拉夫 – 美國認爲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SFRY) 已經解散,而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SFRY) 的繼任者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克羅地亞、馬其頓共和國、斯洛文尼亞、黑山、塞爾維亞和科索沃將繼續存在受與南斯拉夫共和國生效的條約和解散時間的約束。
E-3 簽證適用于希望進入美國從事“專業職業”服務的澳大利亞聯邦國民。所謂“專業職業”,是指需要在理論和實踐上應用高度專業化知識的職業,並至少獲得特定專業(或同等學曆)的學士或更高學位才能進入該職業。美國。該定義與《移民和國籍法》對 H-1B 專業職業的定義相同。
玻利維亞- 到 2012 年 6 月 10 日在美國有合格投資的玻利維亞國民在 2022 年 6 月 10 日之前繼續有權獲得 E-2 分類。 唯一的玻利維亞國民(除了那些有資格獲得基于家庭的衍生身份的人與 E-2 主要外國人的關系)此時可能有資格獲得 E-2 簽證的申請人是那些來美國從事 E-2 活動以促進在 6 月 10 日之前建立或獲得的涵蓋投資的申請人, 2012 年。
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之前在美國進行了合格投資的厄瓜多爾國民在 2028 年 5 月 18 日之前繼續有權獲得 E-2 分類。厄瓜多爾的唯一國民(除了那些有資格獲得基于家庭關系的衍生身份的人) E-2 主要外國人)此時可能有資格獲得 E-2 簽證的申請人是那些來美國從事 E-2 活動以促進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之前建立或獲得的涵蓋投資的申請人。
以色列:根據 1954 年 4 月 3 日生效的美國和以色列之間的友好、商業和航行條約,賦予以色列國民出于條約貿易目的而獲得 E-1 身份。根據該條約,以色列國民無權出于條約投資者的目的獲得 E-2 分類。公法 112-130(2012 年 6 月 8 日),如果以色列政府向美國國民提供類似的非移民身份,則給予以色列國民 E-2 身份用于條約投資者。美國商務部已確認,以色列向美國國民提供互惠條約投資者待遇,從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可能會向以色列國民簽發 E-2 簽證。
新西蘭:2018 年 8 月 1 日頒布的第 115-226 號公法,如果新西蘭政府向以下國家的國民提供類似的非移民身份,則出于條約貿易商/條約投資者的目的,給予新西蘭國民 E-1 和 E-2 身份美國。該部門已確認,新西蘭向美國國民提供類似的非移民身份,並且可能從 2019 年 6 月 10 日開始向新西蘭國民簽發 E 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