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出口已經成爲我國汽車産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轉變外貿增長方式的重要載體,實施汽車産業“走出去”戰略是必然趨勢,也是我國汽車産業實現從汽車大國向汽車強國邁進的必由之路。中國車企拓展海外市場的第一步,便是需要了解各國市場五花八門的准入法規,只有知彼知己,才能百戰百勝。
目前,國外市場准入對汽車出口的影響涉及機動車輛及零部件技術標准要求、産品認證要求、測試方法、車輛安全性、機動車輛排放、廢棄物回收、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等諸多方面。本文彙集了北美、南美、歐盟、歐亞、中東、東盟、非洲等地區主要國家的汽車類産品認證標准介紹,以期對中國車企走向海外有所幫助。
一、北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
目前,引領北美市場的美國是除了中國之外全球銷量最大的國家,也是各項准入政策最爲嚴苛的國家之一。想要進入美國汽車市場,企業需要拿到美國DOT和EPA兩個認證。而加拿大的認證制度則參照了美國的DOT標准。北美另一個國家墨西哥則有自己獨立的認證標准。
美國DOT認證和EPA認證
美國政府對汽車産品建立了較完善和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由DOT和EPA認證兩部分組成。同時,美國加州還有單獨的CARB強制性認證,從而成爲擁有全世界最嚴環保法規的地區。
1.DOT認證:DOT認證制度始于1968年,即汽車制造廠家對是否滿足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准(FMVSS)進行自我檢驗申報,由政府實施事後監督的認證制度。該認證涉及汽車安全、節能、防盜領域,主要由美國交通部、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負責管理。(認證流程見圖表1)
2.EPA認證:由美國環境保護署(EPA)根據《清潔空氣法》的授權來實施EPA認證,EPA認證在形式上還具備政府的形式認證特點,EPA認證同樣具備自我認證的許多要素。該認證主要針對環保領域。(認證流程見圖表2)
3.CARB認證:始于1970年,爲政府強制性認證;目前逐步轉化爲制造商用自我檢驗結果申請認證標志。CARB是加州大氣資源局,是美國同時也是全球第一個發布機動車排放標准的州,至今仍是美國唯一有權利制定自己的排放標准的州。加州人口占全美12%,GDP占全美14%,經濟規模僅次于美國、日本、德國、英國、法國和中國。進入這個市場則需面對全世界最爲嚴格的環保法規。准備出口到加州的機動車,制造商必須獲得單獨的CARB證明(E.O.),將資料同時分別寄給EPA和CARB,由其共同決定。
加拿大CDOT認證
加拿大交通部(TC)性質類似于美國DOT,通常被稱爲CDOT。出口到加拿大的機動車(道路及非道路車輛)需要得到TC的認可。
1996年TC將其所擁有的機動車試驗研發中心(MVTC)完全交由PMGTechnologies公司進行管理和運行。該公司爲TC和行業用戶提供試驗服務,是加拿大境內唯一從事機動車法規認證和研發試驗服務的機構。
在加拿大銷售的機動車及其零部件必須通過CDOT認證,認證以加拿大機動車安全標准(CMVSS)爲基礎;CMVSS比美國的FMVSS要求更加廣泛,在整車認證中增加了噪音、日間行車燈等方面的測試要求。
墨西哥NOM認證
墨西哥未建立起與國際管理接軌的、完善的汽車産品市場准入管理體制。只在《墨西哥聯邦計量與標准化法》及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中規定:進入到墨西哥市場的新車必須滿足墨西哥的汽車官方標准(NOM)。目前,墨西哥的經濟部主管産品市場准入。
墨西哥現有標准分爲兩大類,即墨西哥標准(NMX),該類標准爲非強制滿足的推薦性標准;NOM爲産品進入墨西哥市場必須滿足的強制性標准。沒有通過NOM認證的産品不得進入墨西哥。墨西哥不認可其他國家證書,只承認本國的NOM認證證書。負責汽車市場准入管理的政府機關還包括墨西哥運輸與交通部、墨西哥環境與自然資源部、聯邦環境保護司法辦公室和墨西哥貿易與工業發展部。
2015年墨西哥實行新安規NOM-3-SCFI-2014,將部分NMX(非強制標准)轉爲強制標准,原先已經要認證的産品大致不變。
二、南美-巴西、阿根廷、秘魯、智利
南美國家中的巴西、阿根廷、秘魯、智利等都是我國較爲成熟的汽車出口目的地國家,這些國家都有自己獨立的認證准入標准。
巴西LCVM和CAT認證
1.認證管理
巴西負責汽車産品的政府主管部門有兩個:環保部(IBAMA)和交通部(DENATRAN),即分別負責車輛環保與車輛安全的相關工作。任何申請進入巴西的汽車産品,都必須在上述兩個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CETESB和INMETRO)按照巴西的技術法規要求,對車輛進行安全、環保、噪聲等試驗測試,並最終出具檢測報告報送政府批准部門。
車輛要進入巴西市場,需取得LCVM和CAT認證證書。其中,LCVM證書包括排放認證和噪音認證要求;CAT是安全認證證書,所有的車輛都必須在國家車輛登記處注冊並取得CAT證書才能上市銷售。(認證流程見圖表3)
2.排放法規
近年來,巴西除了對汽車安全技術法規進行不斷地更新和升級外,對轎車、輕型商用車輛、中重型商用車輛和摩托車的排放技術法規也正在進行更新升級。
2017年10月,巴西發布法規草案,對轎車、輕型車輛的排放法規將由現有的L6階段升級到L7(2022年1月1日起實施)、L8階段(2027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對這類車輛的噪聲規定了新的限值要求。
對于中重型商用車輛,巴西也制定發布新的排放技術法規要求,排放限值要求由原來的P7階段升級爲P8階段;除了汙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巴西同時制定中重型商用車輛未來的噪聲限值要求,分爲3個階段:2023年1月起第一階段,2027年1月起第二階段,2033年1月起第三階段。
阿根廷LCM認證
阿根廷的汽車工業起步較早,在拉美地區比較發達。阿根廷與巴西、巴拉圭、烏拉圭以及委內瑞拉共同建立了南美共同市場,對汽車出口施行零關稅的優惠政策。阿根廷與烏拉圭和墨西哥簽署了雙邊貿易協定,並與墨西哥在2006年開始全面實施自由貿易。
1.LCM認證
阿根廷國家工業部(MIT)是負責汽車産品市場准入批准的主要機關,對認證合格汽車産品頒發LCM證書,其它重要的阿根廷汽車産品市場准入的政府部門還包括阿根廷國家標准認證院、阿根廷自然資源和環境部、阿根廷認可組織和阿根廷國家工業技術科學院。
2.法規管理
阿根廷同國際上其他國家一樣,常常針對某些法規項目的實施及其時間,不在技術法規中作明確規定,而是通過政府與汽車工業界進行協商,通過簽署協議的方式來明確某些法規項目的具體實施及其時間。
以汽車ESC項目爲例,阿根廷政府與汽車工業界就ESC的強制安裝及時間進行磋商,原達成協議,決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車輛強制安裝ESC。後來汽車工業界又成功遊說政府,廢除原協議,重新達成協議,將ESC實施時間又推遲兩年,新定型車輛自2020年1月1日實施,在産車輛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秘魯058號最高法令
秘魯在汽車産品的市場准入管理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法律和技術法規體系,並且該體系與國際慣例是基本一致的,采取形式批准的模式。其中針對汽車産品准入的各項要求和認證批准程序的主體技術法規爲秘魯的058號最高法令,即秘魯國家車輛法規。該法規詳細系統規定了進入秘魯市場汽車産品應滿足各項要求,包括:車輛的分類、車輛的VIN及識別、車輛應滿足的各項具體技術要求、車輛的重量和尺寸、車輛的認證和批准、新車和二手車的進口、特種車輛的管理等全方位的要求。
同拉美其他許多國家一樣,受美國的影響,汽車排放技術法規由環保部負責制修訂,058號最高法令在排放上直接使用環保部的法規。2017年10月19日秘魯環保部發布最新的汽車排放法規——第306號決議,對汽車産品將實施歐4階段的排放要求。秘魯新的汽車排放技術同時承認按照美國工況和歐洲工況的試驗認證結果。
智利3CV認證
智利汽車市場准入制度爲汽車産品型式批准制度,即汽車産品3CV認證,審核批准通過後,由3CV向申請人核發整車型式證書。
智利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包括智利運輸和通信部、智利國家環境委員會和智利車輛控制和認證中心。智利運輸和通信部(MTT)制定並發布智利的汽車技術法規;智利國家環境委員會聯合MTT共同制定汽車汙染物排放方面的技術法規;智利車輛控制和認證中心是由MTT授權的車輛認證執行機構,所有的新車産品必須通過3CV認證才能進入智利市場。
三、歐盟-德國、法國
歐盟是以歐洲型式批准(European Type Approval)制度來管理機動車輛 的。汽車型式批准就是確認新設計産品 的樣品符合專門的性能標准,産品的技術條件將登記在案,作爲型式批准的唯一技術條件。汽車EC指令和ECE法 規由第三方進行批准,並由一獨立實體完成檢驗、産品一致性評價和批准。歐洲各國的整車型式認證批准(WVTA)于1998年1月1日起依據整車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對乘用車(M1類)整車強制實施。歐盟各成員國雖然都是由本國的獨立認證機構進行的,但標准則是全歐洲統一的,依據的是ECE法規、EC指令。歐盟的認證標准爲大小E/e Mark。
歐洲型式批准體系
一種是以歐盟指令(EC Directive)爲依據,主要針對整車車輛系統和零部件的批准體系。根據EEC/EC Directive 進行檢測和工廠審查,經型式批准後可使用e-mark,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比如德國的TUV、荷蘭的TNO、法國的UTAC、意大利的CPA、西班牙的IDIADA等。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如德國的交通管理委員會(KBA)。相關産品可在歐盟15個國家合法銷售。
另一種是以歐洲WP29的技術條件要求(ECE Regulation)爲依據的體系,主要針對車輛系統和零部件,不含整車。根據ECE Regulation進行檢測和工廠審查經批准後可使用E-mark,E-mark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mark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相關産品可在歐洲30個國家合法銷售。
上述兩種原則相同,只有極少部分內容有差別e-mark較E-mark更爲嚴格。
E/e-MARK認證
E/e Mark也就是歐洲共同市場, 對汽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産品、噪音及廢氣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EEC Directives)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ECE Regulation)的規定,通過産品符合認證要求,即授予合格證書,以確保行車的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
自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産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産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
取得E/e-MARK證書時,制造工廠需同時通過産品驗證測試及COP( 産品一致性工廠檢查),才可取得E/e-MARK證書。歐洲驗證法規規定,一般兩年執行一次COP查核。
認證流程
根據歐盟指令中的規定,車輛生産廠家可以任意采取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獲取整車型式批准 (Type Approval)。以 M1類車輛爲例:第一種方式:在EEC型式批准時一次性做完整車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的最新修正本中所規定的各個零部件檢驗項目(共計47個項目,檢驗按照相應的EC指令進行), 合格後即獲得 EEC 整車型式批准。
第二種方式:由廠家在不同的時間內分階段、分步驟進行所規定的47個零部件項目認證,再憑這些項目的認證批准書獲取EEC整車型式批准。
歐盟汽車政策發展趨勢
安全法規方面,未來歐盟車輛安全方面的法規將啓用《通用安全法規》(EC)第661/2009號及《行人安全法規》(EC)第78/2009號。未來的《通用安全法規》將會強制銷售的車輛采用更多的主動安全系統,例如穩定性控制、安全帶提醒、電擊保護等來進一步提高車輛的安全性,該法規將在2023年最終完成。行人安全法規方面,將專注于新的事故避免系統和改進國的主動和被動安全措施等。
車輛排放方面,歐洲整體的排放路線圖對于不同種類的車輛都有強制的排放實施時間表,以德國爲例,他們每年 會抽檢60-70輛汽車,遠期目標是每年抽檢200輛汽車,如果檢測不合格且不按照規定整改,將會面臨巨額罰款。
德國汽車認證
德國負責汽車認證的政府部門主要有聯邦交通運輸部、交通管理委員會(KBA),具體認證工作則由TUV等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德國KBA每年處理新車認證及老車新改進認證達14000多個,是歐洲車型認證最多的國家。在認證程序上主要 經過以下步驟:
(1)廠商根據法規提出申請;(2) 技術服務機構做出評估;(3)對廠商的申請與技術服務機構評估進行評審;(4)發型式評估認證書。
在法律法規的制定方面,由于歐洲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國過去的技術法規已逐漸被歐盟指令所代替,聯邦政府交通運輸部已由主要起草德國有關法律法規變爲主要是參與歐盟汽車認證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及協商工作,按照歐 盟指令不斷修改完善德國已有的技術法規,監督這些法規的落實情況。同時也負責歐盟指令中未規定的車輛標准的制定工作。
法國汽車認證
法國汽車認證的監管部門爲Ministry of Ecological and Solidarity Transition,法國的汽車工業標准由法國標准化協會(AFNOR)組織制訂並 批准。AFNOR組織制訂、標准化專署批准的法國國家標准稱爲NF標准(即法國國家標准)。
法國整車認證爲強制性認證,所有的新車産品必須通過法國整車認證才能進入法國市場,法國作爲EC成員國之一,支持2007/46/EC指令下的整車型式認證,同時,針對小批量汽車認證和單車認證,法國還有自己的國家汽車 認證制度。
四、歐亞-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
歐亞經濟聯盟成立于2015年,成員國包括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和亞美尼亞,五國均是“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合作夥伴。其中,俄白哈三國在汽車准入等方面依據聯盟法規TP TC 018/2011,統一遵循CUTR認證,亦稱爲EAC認證。
歐亞標准及俄白哈CUTR認證
歐亞經濟聯盟委員會第877號決議規定了認證項目依據TP TC 018/2011,規定了認證項目、相關的ECE法規、成員國法規標准(包括:GOSTR標准和STB標准)清單。其中GOSTR和STB爲參考性標准,內容爲技術要求和參考性測試方法等。
歐亞經濟聯盟汽車准入要求均按照TP TC 018/2011《輪式車輛安全技術法規》執行。進入俄白哈市場的機動車輛需進行CUTR認證。(認證流程見圖表4)
能耗認證
歐亞經濟聯盟暫無節能法規,但需要對能耗進行認證,認證程序參考歐盟ECE R101號法規。(主要內容見圖表5)
五、中東-海灣國家、伊朗、以色列
根據不同國家情況不同,總體來看,中東地區汽車標准呈現三個特點: 第一,非海灣六國的汽車國家准入標准低,關稅高;第二,海灣六國有准入標准,但關稅低;第三,伊朗關稅與國産化率關聯度較高。
從法規體系來看,伊朗主要是比較依賴于ECE歐盟認證的一些標准;海灣七國和伊拉克北部均認可GCC的認證,GSO 法規在海灣地區六國範圍內強制執行;沙特執行兩套標准,分別爲GSO和SASO,因此進入該市場需要滿足兩套標准。
海灣GCC認證
海灣標准化組織(GSO)于2004年10月12日在科威特部長會議上做出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GSO依照相關海灣標准對機動車輛及輪胎産品進行檢驗並頒發GCC認證證書。被核准的GCC證書將在所有GCC成員國有效。(認證流程見圖表 6)
海灣標准化組織(GSO),全名爲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標准化組織(the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of the Cooperation Council for the Arab States of the Gulf),是 GCC的下屬機構,總部設在沙特阿拉伯的首都利雅得。GSO是IEC、ISO、OIML等國際標准化組織的成員。
伊朗VOC認證
伊朗負責汽車産品市場准入管理的最高政府機構是伊朗標准和工業研究院,該部門由伊朗政府通過部長令授權,負責管理進口至伊朗貨物的品質。目前伊朗標准和工業研究院根據《伊朗政府批准對伊朗進口貨物實施強制標准的目錄(2005版)》,要求所有在此目錄中的商品,必須通過ISIRI認可的技術服務機構的檢測,確認産品符合相關的伊朗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並獲得産品符合性驗證證書,汽車産品獲得型式認證證書才能被准入伊朗市場。
汽車産品市場准入管理的政府機構還包括:伊朗環境保護局,負責車輛廢氣排放方面的管理;伊朗燃料保護組織,負責油耗的管理;伊朗工業與礦産部,負責審核排放和油耗;伊朗商務部,負責國際貿易中的一些手續。
以色列汽車認證
以色列汽車認證的監管部門和發證部門均爲以色列運輸部(Ministry of Transport),以色列汽車認證是強制性認證,以色列汽車法規參考了歐盟EC/ECE法規、美國FMVSS法規及加拿大CMVSS法規,另外也需要額外的測試證明該汽車産品符合以色列自己的法規要求,在完成以上測試後通過指定技術服務機構向運輸部提交申請,獲取准入證書後,即可進入以色列市場。
六、東盟-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
東南亞國家聯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簡稱東盟(ASEAN),成員國有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泰國、菲律賓、新加坡、文萊、越南、老撾、緬甸和柬埔寨。在2015/2016年,各成員國對汽車産品采用統一聯合國法規,目前東盟首批采用共計19項。東盟各國的發展情況差距較大,東盟各國在法規實施上的程度不一致,除上述19項聯合國法規外,還需通過各國特有的法規法律,共同滿足後方可獲得該國汽車型式批准證書。未來,東盟計劃第二批統一實施聯合國法規增加爲32項。
印尼整車認證
依據印尼第22/2009號法規規定任何一輛將在公共道路使用和運行的機動車輛須滿足技術及道路性能要求,整車制造商需要先在印尼工業部(MoI)注冊,再向印尼交通部(MoT)提出申請,並將車輛送往印尼車輛測試認證中心(BPLJSKB)進行測試,最終獲得整車型式認證證書,車輛才可以進入印尼市場並合法登記使用。(認證流程見圖表7)
越南MOT認證
越南汽車産品的市場准入管理部門爲越南交通部(MOT)及其下屬的機動車輛注冊局(VR),認證模式爲車輛型式認證。
越南交通運輸部負責法規管理:制定車輛強制性標准或車輛法規、環境保護法、産品商品質量法等;由部長頒發的在越南制造和組裝的機動車輛型式認證規範以及關于進口車輛檢驗規範。其中,在越南制造組裝的機動車輛型式認證規範執行2005年7月21日第34/2005/QS-BGTVT號決定;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規範執行2005年7月21日第35/2005/QS-BGTVT號決定。
越南注冊局負責認證管理:對于國內生産的車輛其負責檢查車輛所有信息包、車輛COP評估、型式認證證書的頒發;對于進口車,其負責檢查車輛文件,車輛測試、頒發合格證書。(認證流程見圖表8)
泰國TISI認證
泰國的汽車認證包括排放認證和型式認證,分別由泰國工業標准協會和泰國陸地交通部負責和主管。泰國依據《陸路運輸法》,對大型客車和載貨車産品建立起認證制度;依據《機動車輛法》,對轎車、輕型載貨車(皮卡)、摩托車建立起整車型式批准制度。(注:純電動車認證,無需排放認證)
泰國工業標准協會(Thai Industrial Standards Institute,簡稱TISI)是泰國強制認證的主管機構,主要機構職能是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保護,促進國內工業的國際競爭力,確保公平貿易以及消除標准化措施産生的國際貿易壁壘。泰國陸地交通部DLT是泰國交通部下屬機構,主要職能是完善交通法、車輛法規及其他相關法規,完善公共交通設施,發展陸地交通網等。(認證流程見圖表9)
菲律賓ICC認證
菲律賓通過實施兩種認證制度對汽車産品進行認證監管:對進口汽車實施ICC許可認證制度,對國內的汽車産品實施PSCS強制性安全認證與産品質量認證。
菲律賓從2006年8月2日開始實施強制性産品認證制度,其認證的主管部門爲菲律賓貿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簡稱DTI),DTI下屬的區域辦公室具體負責認證相關的檢測與審核工作。菲律賓産品標准局(Bureau of Product Standards,簡稱BPS)隸屬于菲律賓貿工部,主要負責開展、實施和協調菲律賓國內所有標准化工作,制定菲律賓BPS國家標准。菲律賓産品標准局BPS中設有標准法規部、標准信息服務部、産品認證部、質量體系認證和合格評定機構認可部等。(認證流程見圖表10)
馬來西亞SIRIM認證
馬來西亞在汽車産品的市場准入管理上的具體負責部門爲馬來西亞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其牽頭會同馬來西亞標准與工業研究院(簡稱SIRIM)、馬來西亞國際貿易與工業部(簡稱MITI)、馬來西亞環境部、馬來西亞標准局、馬來西亞道路安全研究所(簡稱MIROS)、馬來西亞海關,以及馬來西亞國內貿易部,針對車輛的市場准入管理專門成立了“馬來西亞國家型式批准委員會”,以確保汽車産品的市場准入管理。從2005年1月1日起,所有進入馬來西亞市場的新車型必須通過運輸部道路運輸司的型式試驗與批准。(認證流程見圖表11)
新加坡CoE認證
新加坡爲右舵國家,一直對汽車的增長數量實行定量限制,根據車輛報廢數量來決定新車的增長數量。新加坡汽車産品市場准入管理的政府機構爲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LTA,由4個部門組成:車輛注冊、新加坡捷運公司、公路和運輸公共工程部、陸路運輸部門。
七、非洲-南非
南非SABS認證
南非國家標准局(South African Bureau of Standards,簡稱SABS)是國家級法定機構,它是根據1945年頒布的《國家標准法》成立的,並經過2008年最新版修正,屬南非貿工部下屬機構,是南非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負責南非的體系認證及産品認證。SABS是南非制定標准、測試産品和發放産品或服務證書的標准部門。
南非國家強制性要求的管理部門NRCS其前身爲SABS所管轄的部門,現在是新建立的獨立部門,隸屬于南非交通部。NRCS的主要責任是確保汽車産品符合強制性要求,在確定産品符合標准後,發放産品一致性證書。
附:其他國家
印度CMVR認證
CMVR(Central Motor Vehicles Rules)是印度中央機動車輛法規的縮寫,其標准委員會稱爲CMVR-TSC(CMVR-Technical Standing Committee),隸屬于印度船舶、道路交通及高速公路管理局。從1991年起,CMVR法規規定機動車輛整車及其零部件,在進入印度市場前需要按照CMVR法規申請型式認證批准,測試項目包括安全與排放,認證流程包括工廠審核、型式認證及生産一致性控制。
CMVR法規整車強制性認證範圍包括:兩輪及三輪車、四輪乘用車及貨車(M1,N1)、輕型及重型商用車(M2,M3,N2,N3)、工程設備車輛(CEV)、農用拖拉機、耕耘機、挂車、聯合收割機、發動機、CNG/LPG車輛、電動車BOV、柴油/汽油發電機組。
澳大利亞整車認證
一輛新車第一次在澳大利亞注冊使用前,必須滿足澳大利亞1989年汽車標准法令,該法令適用于所有新的機動車輛。根據1989年汽車標准法令,所有新的機動車輛都要安裝符合性銘牌(Identification Plate),此銘牌可以給各州的注冊部門、新車的車主以及所有公衆提供證明,證明這輛新車能夠在澳大利亞的公共道路上行駛。
在澳大利亞,從申請到獲得符合性銘牌(Identification Plate)的整個過程稱爲認證(Certification),整個認證的過程都由澳大利亞政府部門管理,主管部門是澳大利亞基礎設施、交通和地區服務部(DOTARS)下設的車輛安全標准局(VSS)。
澳大利亞對汽車新車産品的認證類型主要有三種:大批量認證(Full Volume)、小批量認證(Low Volume)、極少數量認證(Low Production Passenger Cars,LPPC)。整車認證範圍包括:機動車、挂車、拖拉機、自行車、二手進口車、特種車輛等。
另外,對于總質量超過4.5噸的重型車輛,需要滿足澳大利亞國家重型車輛監管機構NHVR頒發的重型車輛相關法規。對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了按照正常車輛進口及注冊外,還需要滿足澳大利亞危險物品指令並在澳大利亞各地區監管機構注冊,才能正常運營。
韓國汽車強制認證及自願認證
韓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參照國際典型的汽車産品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並完善了自己的汽車産品認證制度。韓國汽車産品認證包括強制認證和自願認證。
強制性認證法規規定任何進入韓國市場的整車,都要通過安全、環保和油耗標簽三個方面的認證,分別由國土交通部(MOT)、環保部(MOE)和工業部(MOI)歸口管理。對于電動汽車,需通過由環保部監管的補貼評估測試(Appraisal Test),韓國環保部對通過測試的車型給予補貼,補貼額度依政策而變。
對于進入售後市場的汽車零部件,需通過由工業部監管的KC(Korea Certification)認證。另外,韓國汽車零部件協會(KAPA)采用韓國政府相關法律政策形成汽車零部件質量標准,建立了汽車零部件自願性認證體系,旨在爲制造商提供更有競爭力的汽車零部件質量參考標准,以保護韓國國內消費者權益。
日本JIS認證
日本工業標准是日本國家級標准中最重要、最權威的標准,由日本工業標准委員會制定,和汽車相關的日本工業標准原始法案,以汽車技術會爲首,由(株)日本汽車零部件工業會、(株)日本汽車車體工業會、(株)日本汽車輪胎協會、日本汽車機械器具工業會等多個團體分擔完成。
日本汽車技術法規具有獨特的體系構成和編排模式。日本實施機動車認證的管理部門是國土交通省自動車交通局技術安全部。日本國土交通省根據《道路車輛法》的授權,以省令形式發布日本汽車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技術法規,內容涉及對機動車輛、摩托車、輕型車輛的安全和排放法規要求。日本機動車型式認證制度由《汽車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車申報制度》、《進口汽車特別管理制度》三個認證制度組成。
(注:本文首發于《汽車縱橫》雜志2018年9月刊,敬請持續關注!)
編輯:鄭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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