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平台企業出海,爲平台企業及其國際化服務生態體系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對于促進更多中小企業、産品與服務“走出去”,提升中國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于提升平台企業全球化發展水平,充分發揮其創新引領和出海賦能的作用,提出了多方面的舉措。
一、平台企業是數字經濟時代全球産業鏈創新發展的重要引領者
平台經濟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數字經濟從廣義上理解,包含了一切商業和經濟各個層面的數字化過程,但是有些數字化的過程是在工業社會後期隨著信息化的建設而逐漸演化,實現效率提升。而第三方平台這一新商業模式的出現,真正顛覆了原有工業時代經濟的發展模式,顛覆了市場結構,並不斷孵化出更多創新模式。平台企業采用一種新的基于互聯網的方式重新組合市場中的各種資源,重新安排市場中的主體參與市場活動,促進各主體間建立聯系。另外,平台還改變了主體間的一些法律責任的劃分。
在全球市場,平台企業推動全球産業鏈和國際分工的變化。以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爲基礎的平台企業及其服務生態,降低産品、信息和人員流動的成本,服務于全球範圍內的産品和服務的交易與信息的交換,賦能多元主體以更多樣化的方式參與全球價值鏈,推動普惠貿易和服務貿易的發展,引領數字經濟時代全球産業鏈創新。
二、支持平台企業及其國際化服務生態承載企業、産品和服務出海
中國平台企業快速發展,在全球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據CapitalIQ數據庫2021年12月最新全球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數據,在排名前30位的企業中包括6家大型科技平台企業,中國平台企業騰訊和阿裏巴巴位列其中。在全球市場,跨境電商、社交媒體、數字信息服務等平台企業不斷布局海外,通過整合國內外服務資源,協同海內外的合作夥伴,構建推動企業出海的全鏈路服務生態體系,其中尤以跨境電商企業爲典型。隨著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廣泛運用于跨境電商供應鏈的各個環節,跨境電商更多的服務得以觸網上線,向數字化方向發展。
鑒于平台,尤其是跨境電商平台及其平台生態對推動普惠貿易發展、賦能中小企業參與全球産業鏈的重要作用,《意見》明確指出鼓勵平台企業發展跨境電商,積極推動海外倉建設,積極推動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培育倉儲、物流、支付、通關、結彙等跨境電商産業鏈和生態圈,提升國際貿易便利化水平。從而在政策和監管方面,明確鼓勵海外倉、跨境電商平台等數字貿易新業態發展,落實海關創新監管方式,支持平台企業全鏈路服務生態體系的打造,鼓勵平台企業創新,充分發揮其“出海載體”的作用。
三、參與數字領域國際規則制定,爲平台企業國際化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平台企業國際化發展過程中所進行的資源整合與生態建設,使得各種類型、不同國境的主體以各種方式建立聯系,爲全球産業鏈發展創造更多的機會。但與此同時,平台企業及相關市場主體的全球化發展面臨更多數字領域深層次的規則問題。
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中國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二十國集團(G20)、亞太經合組織(APEC)、金磚國家(BRICS)等多邊和區域貿易機制下的電子商務議題磋商,與自貿夥伴共同構建區域高水平數字經濟規則。RCEP協議中關于數據流動的規則,反映出中國及其他RCEP國家在國家安全前提下,建設更高標准開放的主張。在數字支付方面,中國與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家積極探索合作新模式。在平台監管方面,中美歐各國都出台了相關的法律對平台法律地位和責任進行界定,同時注重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如中國《電子商務法》、歐盟的《數字服務法案》(DSA)、《數字市場法案》(DMA)等。美國司法委員會在2019年啓動對數字市場競爭情況的調查,中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于2021年正式發布《關于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與《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
《意見》明確指出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數字貨幣、數字經濟稅收等數字領域相關國際規則制定和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國際協調。目前,有關數字經濟的全球性規則和秩序尚處于研究和漸進建設的時期,仍需要各國長期的談判與磋商。中國作爲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大國,理應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的規則討論,提出訴求,推動國內外監管與規則的協調。
四、利用試點探索政策創新,促進國際互聯互通
平台企業的出海,以及其所推動的産品、服務、企業出海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商業數據的跨境流動,以及資金和人員往來。近年來,我國推進建設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和跨境電商試點城市,在試點地區探索政策、監管和服務創新,如推動國際口岸合作、落實海關創新監管方式、實施跨境人民幣雙向流動便利化“白名單”制度等。盡可能減少貨物、資金、人員和數據等流動的阻礙,促進國際互聯互通。不過,在人民幣跨境零售使用、外籍勞工簽證及國內保障、服務貿易和投資領域的開放等領域,仍有較多政策和國際合作方式方面的創新空間。
《意見》指出充分利用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先行先試,推動構建互利共贏的國際貿易和投資規則。需要在試點過程中厘清關鍵資源流動所涉及的安全和開放邊界,基于開放合作、互利共贏的原則減少國內和國外數字貿易合作的阻礙,創新國際合作方式,爲平台企業國際化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五、探索司法協調相關機制,爲平台企業出海保駕護航
企業在國際化運營過程中會面臨政治、法律、經濟等一系列風險。而平台企業的國際化運營除此類風險外,還會面臨各國數字經濟領域法律和規則的不確定性,以及對于創新型企業和科技公司監管的不確定性。由于目前各國在數字貿易上的認識和訴求不盡相同,全球跨境電商規則和治理方式存在區域性差異,平台企業及經營者海外合規運營面臨較大不確定因素。
對于平台上經營者、服務企業、用戶等市場主體權益的保護是另一重要方面,涉及到隱私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知識産權保護、爭端解決機制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于促進主體間建立信任,推動平台企業持續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實際國際爭端解決的過程中,存在管轄問題、主體責任難以界定、難以取證等問題。在線爭議解決機制(ODR)是一種國際認可的解決方案,但也存在著各國規則差異、主體身份難以確定、不具有司法強制性等局限性。
鑒于此,《意見》強調,培育知識産權、商事協調、法律顧問等專業化中介服務,試點探索便捷的司法協調、投資保護和救濟機制,強化海外知識産權風險預警、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等工作機制,保護我國平台企業和經營者在海外的合法權益。通過探索建立司法協調相關機制,爲平台企業和相關市場經營主體出海保駕護航。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貿學院,王健、諸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