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學術界對僑鄉契約文書的關注越來越多,並以此爲對象展開研究。有些學者以珠江三角洲地契爲研究對象,但未將僑鄉契約文書作爲獨立的概念和範疇進行探討。如譚棣華、趙令揚從經濟學角度考察了廣州愛育堂契約文書,認爲土地自由買賣是清代珠三角洲農村地權轉移的主要方式。冼劍民依據明清時期廣東地契文書,探討了商品經濟對土地買賣的沖擊以及土地兼並等問題。石堅平將廣府僑鄉契約文書作爲研究對象,探討了貨幣表達方式、圖甲戶籍問題及僑鄉社會衍變的模式。龍登高探討了中國土地産權形態與地權交易體系,認爲土地的多樣化交易幫助農戶以土地爲中介實現了跨期調劑與資金融通,延續了家庭經濟與再生産。他提出的地權交易理論,有助于理解近代僑鄉出國移民與土地流轉的關系。
本文在學界已有成果的基礎上,挖掘整理中國華僑曆史博物館及江門市博物館館藏契約文書等原始資料,以近代廣東僑鄉契約文書爲中心,嘗試探討如下問題:在近代至民國時期,廣東僑鄉傳統家庭組織的財産分配因家庭成員跨國遷移發生了什麽樣的轉變?出國移民對僑鄉土地流轉有怎樣的影響?與已有研究相比,本文使用的契約文書及研究側重點都有所不同:第一,本文使用的契約文書大部分都以出國謀生爲立契理由,與跨國遷移有關,是目前學術界很少使用及研究過的文本;第二,已有的學術成果極少探討近代出國移民對僑鄉家産分配、土地流轉産生的影響,而這些是本文重點討論的問題。本文提出如下觀點:近代中國社會發生巨變,相較于中國傳統農村,廣東僑鄉出國人口流動頻繁,促使僑鄉家庭組織發生變遷、財産分配出現新形態、分家時機和原因等異于傳統家庭、土地交易多樣化,進而加劇僑鄉的土地流轉。
二、跨國家庭分家析産的新特點
費孝通認爲,家庭是組成社會的細胞。社會與家庭之間具有聯動關系,大的社會變動必然會引起家庭各方面的變動,而家庭的變動也從各方面影響著大社會的變動。王天夫等人從社會學角度研究土地集體化與農村傳統大家庭的結構轉型,認爲政治行爲、土地和財産制度是引起家庭結構變化的“其他力量”,推動中國傳統家庭向近現代家庭結構轉型。但是,他們並未將出國移民納入“其他力量”之中。本文認爲出國移民也是一種“其他力量”,甚至是推動廣東僑鄉傳統家庭結構在近代發生轉變的重要力量之一。
近代廣東僑鄉社會是中國社會的縮影。鴉片戰爭後,相較于中國傳統農村而言,僑鄉是特殊的存在,出國潮等原因促使當地人口流動與遷移更爲頻繁。出國移民與土地、財産制度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三者通過互動呈現了近代廣東僑鄉家庭組織的變化形態。僑鄉傳統家庭以成員出國謀生爲契機進行分家析産,隨著家庭財産的析分,以及出國移民及連帶移民等因素,傳統家庭的同居、合竈、共財關系逐漸瓦解,並轉變爲多元的跨國家庭,呈現出中國家庭組織的非常態。一些未分家的跨國家庭實際上也形同分家,一方面,父子、夫妻長期分居異國,甚至出現“兩頭家”的現象;另一方面,國內外的家庭成員往往因爲分居異國他鄉而承擔家庭或家族更多的共同事務。
研究近代僑鄉傳統家庭結構的演變,關鍵在于考察家庭的分家時機、目的和方式。現存的分家文書是幫助考察僑鄉家庭結構演變的珍貴史料。俞江將清代以來的分家文書歸納爲兩種類型:一種是立嗣遺書,以遺囑的方式確認嗣子身份或財産承繼資格;另一種是分書或阄書,即父母在生前簽立契約並主持分家析産。本文參考和使用的近代廣東僑鄉跨國家庭的分家文書與這兩種傳統分家文書都有區別,因此將這些分家文書稱爲“第三種分家文書”。通過考察,近代跨國家庭的分家特征明顯區別于傳統家庭,出現了以下新特點。
(一)分家時機:跨國遷移
中國傳統家庭的分家是樹大分枝、水到渠成的,一般在諸子成家之後,即家族第二代均已完婚之後才會正式分家析産,兒子結婚是必要條件。分家時機一般有兩種:一是“家長年老,且諸子均已成家立業”;二是“家長故去”,諸子分關。兩者最顯著的區別在于訂立文書的主體及分家時機不同,前者由在世的家長(父親)主導訂立,後者則因家長去世而由諸子訂立。
然而,僑鄉跨國家庭的分家時機卻比較特殊。有別于傳統家庭的兩種分家時機,僑鄉跨國家庭將家庭成員跨國移民之際作爲分家契機,出現了在諸子未成家甚至還未成年就提前分家析産的情況,成年和完婚不是分家的必要條件。例如,光緒二十六年(1900),台山森學在60 歲時立下《阄書》,提前爲四個兒子(紹維、純維、總維、煥鴻)分家。其分家時機選擇在第三子總維計劃到美國舊金山謀生之際,以通過析産的方式爲其湊足出國所需的經費。
立分單父森學、母蔡氏,爲拈阄分産業事,嘗思九代同居世稱盛德。諸兒成長,分居宜然。予茲年已六十,積有余赀,欲待四男煥鴻完娶而後經分,緣因三男總維前往金山,是以將祖父遺落與及自己增置田地、房屋、塘園、糞廁等物取回,田□拾□石□鬥□升留與爲予二人口食,日後作爲蒸嘗,其余尚有田□拾□石□鬥□升分作四份均分,以天地玄黃四字拈阄爲定,寫立分單,四卷一樣,各執一卷,系照單內管業,日後不得異議。自既分之後,諸子須知父親創造之艱難,務以承基而積累,還當兄弟和睦、手足相顧,勿至有負親心焉可也。
分家之際,前三子均已成家,只剩幼子未成家。家長森學原計劃遵循中國傳統家庭的分家習俗,待四子均成家之後才分家,後因三子總維“前往金山”而選擇提前寫立分單、分配家産。除了留存部分田産作爲養老田、蒸嘗田之用,森學將祖傳遺産及增置的田地、房屋、塘園、糞廁等均分給諸子。由此可見,跨國遷移對廣東僑鄉傳統家庭的規模、結構及財産分配等方面均産生了影響。
(二)分家目的:積累財産與長遠發展
傳統家庭往往選擇在父母在世、諸子成家之後分家,以避免出現日後爭産的局面。家庭財産也因爲析分而逐漸零碎化和越來越少,導致大家庭逐漸解體、新家庭開始獨立發展。關于中國傳統家庭分家原因和目的,清光緒年間劉大鵬在《退想齋日記》指出:“每見近世,父母在堂,兄弟尚覺和翕;迨父母殁而心遂變矣,或兄憎其弟,或弟惡其兄,概不念同氣枝連,相視勝于仇人。每欲蕩析離居,由是將家産判爲數段,兄弟東西,各操其業。”
然而,近代廣東僑鄉跨國家庭的分家不是簡單的“樹大分枝”,而是一種以跨國遷移爲契機的人力資本投資。首先,傳統家庭爲了“資助”成員出國而選擇分家析産,通過一次或多次析分財産幫助成員獲得出國經費,表面上看分家使得原家庭解體,然而實際上是對于未來的投資,以期獲得有效回報——由出國成員創造並積累家庭財産。其次,分家析産不僅幫助家庭成員獲得了出國謀生的機會,還有可能實現家族長遠發展和壯大的目的。獲得家庭“資助”而出國的成員,往往將自己在海外辛苦賺取的錢以僑彙的方式源源不斷寄回家鄉,不僅從經濟上回饋原家庭,還帶動家庭的其他成員出國,合力積累家庭財富及振興鄉邦。從這一層面上看,僑鄉跨國家庭分家後對出國成員的依賴性更強,分家析産和跨國遷移反而增強了家族的凝聚力。
(三)分家方式:變與不變
1. 多次析分家産
出國移民是僑鄉的普遍現象,很多家庭通常有多名成員相繼出國謀生。爲了給先後出國的家庭成員湊足出國費用,僑鄉家庭往往選擇多次析分財産的方式,這與中國傳統家庭以一次性析分爲主的分家方式不同。例如,民國二十三年(1934),台山司徒于堃遺孀黃氏與四子(修文、卓文、安文、悅文)簽訂的《訓帖》,其內容與遺囑相似,實際上卻是男性家長去世後訂立的分家析産文書。遺囑往往訂立于家長去世前,而《訓帖》則訂立于家長去世之後,按照其遺願、遺訓而訂立。司徒于堃去世前立了遺訓,規定遺産的三種用途:一是爲成年已完婚的兒子們提供出國費用,二是支付未成年兒子的學費,三是維持家庭養老和祭祀之用。按照其遺訓,家屬對家庭財産進行了兩次析分,均只分配錢款數額,主要爲港銀、金銀兩種貨幣,不析分田産。首次析分時,有三子已成家並往美國謀生,只剩幼子悅文還在省城上學,于是先爲前三子分配了共計金銀兩千六百元、港元六百元的出國費用,而爲幼子悅文預留了“在省讀書費二百元”:
立訓示人蚬岡西興裏司徒于堃妻黃氏,今承爾父遺囑,各兒往美國謀生,所有照費、船費一概系爾父支給,雖出洋有先後,費用有多少,就設法各兒謀生,其目的一也,誠恐後日各人因照費、船費有多少之分,叢生爭執,以多補少,失爾父命,兒等謀生之美意幸,各兒遵守互相和好是爲至要。……又民國廿一年尾,取于堃嘗港銀貳仟元,限十年內如數清還,不得延欠扣押,以維嘗業。(此銀在美國悅文交過卓文手收)
第二次析分時間不詳,支取款項只包括金銀六千二百元、港銀九百元,不含讀書費,由此推斷此次析分時間在幼子悅文畢業後、出國前。黃氏與諸兒在分家之前,曾經在民國二十一年(1932)支取了遺産“貳仟元”,規定這筆錢須在十年內還清。在提及這筆“借款”時,用括號補注的方式表示“此銀在美國悅文交過卓文手收”,由此推斷悅文在還款期限的“十年內”即1942 年前也去了美國謀生,並將此筆款項交給了二哥卓文,以示清還。最終,司徒家四子均到了美國謀生,實現了其父親司徒于堃的遺願。
2. 遵循中國傳統“諸子均分”原則
廣東僑鄉的跨國家庭在分家析産時遵循中國傳統的“諸子均分”原則,而非西方的長子繼承制。諸子均分的財産分配和繼承方式,使得家庭、土地與個體農莊不斷分割和再生,個體家庭農莊的自我再生性與活力增強。張研和毛立平認爲,“諸子均分”原則增強了小家庭對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依賴性,“由于每個兒子對父家財産都有均分權,他們絕不輕去其鄉,而是固守土地,傍依祖宗墳墓聚居共處”。此觀點通過分析中國傳統家庭的分家文書而來,本文考察和使用的“第三種分家文書”與此不同,均分財産反而使得僑鄉家庭成員獲得出國資金,幫助他們轉變“安土重遷”的傳統觀念,作出出國謀生的決定,發生跨國遷移。
傳統家庭分家,諸子均分繼承的是由祖父輩積累而來的遺産;而僑鄉家庭繼成員出國移民之後,逐漸轉變爲跨國家庭,其分家析産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出國之際分家,析分的財産多是祖傳的遺産;二是出國後分家,析分的財産則多來源于出國成員在海外謀生或經營所得,而非祖傳遺産。以祖籍台山的美國華僑朱由楷《分單》爲例。朱由楷生于清光緒二十三年(1879),于民國初年赴美謀生,“四十多年克勤克儉,微有積蓄”,其謂“微有積蓄”,實爲自謙。他通過個人在美國四十多年的打拼積累了一定的資財,在美國、香港、台山、廣州等地購置了不少房屋、田産及酒店股份,在其75 歲之際簽立《分單》,將資産平均分配給子女,主要目的是“希望兒女各人體會我的辛勞所得、血汗之資,共同遵守,一團和氣”。
再如,民國十四年(1925),潮汕黃氏家庭的分家析産時機在成員跨國遷移之後,析分的財産主要來源于長房黃華安將國外經營所得而在家鄉購置的田産及積累的資財。據《五房分家簿》記載,黃華安爲了家族的長遠發展,擔負起了長子的重擔,于光緒二十三年(1897)赴暹羅謀生,之後從國外彙款回家爲大家庭購置了田産及重修祖厝,實現了其創業興家、重振鄉邦的初心。他回國購置的産業及爲黃氏大家庭積累的財産屬于共同財産,在分家之際也按照“諸子均分”原則進行析分:
立分關人華安、華春、華峰等思維,先嚴發祖育吾兄弟五人,先祖遺下産業無幾,難傳家計,不得已,兄弟華安自光緒念(廿)三年往暹營謀,幸賴先祖在天之靈,各事順心應手得以創業興家、重新楣宇,現置有田園畝,雖曰不厚,足以支持一家之衣食,亦可稍慰矣。所可惜者四、五兩弟,天不增其壽而延其年,今皆舍我輩而長逝矣,傷如之何?竊以九世同居,古稱美德,祗因家人口繁多、事務紛纭,統理不易,故兄弟俱表同意,業已議妥。況鄙語有雲:“樹之大者必分枝幹”,家之大者也亦然,家大而分免生異議,庶幾作術重光,一團和氣,再振鄉邦。
黃氏大家庭分家析産之際,保留了部分田産用作贍養、培植人才、蒸嘗,規定“各房子孫有進初小學校肄業者,每人每年補助書金大洋三元正”,由此可見僑鄉跨國家庭對後代教育的重視。
陳達認爲,移民是社會變遷的一個影響因素,移民以及現代經濟潮流會對傳統大家庭制度帶來沖擊,並最終將其瓦解。在經濟方面,華僑中的知識分子對中國傳統的“大家庭”制度是持反對態度的,爲此他援引了一位新加坡華商的原話爲例證:
大家庭是很討厭的一種社會制度,因爲如果一個人賺錢,家內各人都要分得好處,增加這個人的經濟負擔,使得他不容易發展。我是受過這種苦惱的人,覺得各人對于家庭的責任太重,妨礙各人的營業及其他各種的活動。
中國傳統分家析産的“諸子均分”原則,對跨國家庭的出國成員來說是不公平的,大家庭主要依賴其海外謀生或經營所得而積累財富,分家之際又均分其積累的財産。家産的析分,特別是土地所有權的平均分配,實際上無法應對人口的流動以及家庭人口構成的變動。
三、跨國家庭多樣化的土地交易形式
近代交通不發達,出國不但費用高,還要經曆數月的海上航程。爲了籌足出國費用,僑鄉家庭往往選擇爲計劃出國的成員提前進行分家析産。分家析産只是籌備出國資金的第一步,家庭成員由此繼承了部分資産和土地。然而,土地是不動産,不能攜帶出國,只有將土地進行多樣化交易才能轉變爲流動資金,以購買出國船票、辦理護照等。而更爲貧苦的家庭沒有家庭財産可以析分,故更多地選擇以借貸的方式獲得出國資金,或者將土地以按、押、胎借、抵等方式,以地權或地租爲擔保獲取出國資金。還貸方式也多樣化,或用土地收益來償還借貸,或將出國後辛苦積攢的錢財寄回國內償還。僑鄉家庭結構變動、人口流動和遷移等因素加快了土地作爲商品進入流通領域的速度,使得僑鄉土地流轉更頻繁。土地交易形式的多樣性,說明近代僑鄉地權流轉的便利,以及當地民衆選擇以土地爲中介實現跨期調劑與資金融通的需求旺盛。
(一)資金融通:跨國家庭土地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