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eb1.0——Web3.0概述
1. Web1.0:文檔互聯時代
Web1.0時代因Tim Berners-Lee在1989年編寫了關于“分布式超文本系統”的方案而開啓。紐約區塊鏈數據庫和研究機構Messari的研究員Eshita在《Web3.0,一言以蔽之》一文中,定義Web1.0的特征是“可讀的”。在這一時期,用戶使用互聯網的主要目的和場景主要是對信息的接收、傳輸和發布,對應使用的網絡平台主要是新聞網站、搜索引擎、BBS社區、聊天室、原始狀態的網絡遊戲等,代表網站有雅虎、新浪等。此時網絡賬戶或賬號與本人的關系並不能密切對應,Web1.0時代是文檔的互聯時代。
2. Web2.0:社交互聯時代
當博客和社交網絡出現,帶動用戶進入“可讀、可寫”的Web2.0時代。此時用戶與互聯網之間變成了雙向互動模式,網民不僅能夠接收信息,還能自己創作內容,並被成千上萬的用戶浏覽和回複。但創作並不是最重要的變化,關鍵是這一時期的互聯網可以收集用戶更具體的身份信息,並提供個性化展示方式,將用戶變成能産生互動關系的連接點,使之可以基于自身身份和角色信息進行自由靈活的表達和交易。這一時期的網絡行爲被染上了社交化的色彩,網絡行爲與本人具備更高的匹配度。常見的應用場景如:網約車司機與乘客信息匹配、社交網絡發表觀點的公衆反饋、網紅直播帶貨的效果、病患對醫生網絡問診的評價等,都更加鮮明地指向本人身份。結合代表網站Twitter、微信等,現在我們更多體驗的還是Web2.0時代的網絡世界,屬于社交的互聯時代。上述兩個時代,都呈現出“中心化”的特點,即與用戶有關的所有數字資産從屬于某一家巨頭公司,而不屬于用戶;在不同平台之間,數據也不能跨平台使用。3. Web3.0:價值互聯時代
而Web3.0時代,一切內容除了“可讀、可寫”,更重要的特征是“可持有的”。“可持有”意味著,全民皆可開發互聯網,每個人都能夠最大化地參與其中;還意味著,與用戶創作的內容相對應的數據資産,其主導權不再掌握在互聯網巨頭手中,而由用戶自己掌控。這也意味著以區塊鏈爲核心技術的Web3.0呈現出“去中心化”的特點。用戶的身份信息及與此對應的行爲信息,例如發布圖文、網購記錄、法證收集等,因爲加密散列和時間戳記構成的分布式文件傳輸和存儲系統等技術,被強化並保證不被篡改地執行。因此,Web3.0更強調用戶及其網絡行爲的商業價值,並通過區塊鏈技術等保護這些商業價值。Web3.0時代是價值的互聯時代。
二. Web3.0現狀
1. Web3.0的運行基石:區塊鏈技術與加密貨幣
Web3.0提出了一種去中心化的替代方案,這種方案可以應用于網絡生態系統的任何部分。區塊鏈作爲一種新型基礎設施,具備基礎設施的基礎性、公共性、強外部性等三個基本屬性,本質是通過分布式的技術和共識的機制做數據的存儲、印證。在應用方面,區塊鏈可以結合5G以及物聯網技術去做終端設備的數據采集、數據傳輸與數據邏輯規則印證,也可以融入到可穿戴設備中,包括利用VR眼鏡來進入到元宇宙世界。並且,區塊鏈技術的核心價值就在于它的可信、智能。區塊鏈技術所具備的特征使其可以爲Web3.0去中心化方案的實現提供技術支撐。
區塊鏈上的應用被稱作“Dapp”(分布式應用),類比于Web1.0時代的網頁浏覽器和Web2.0時期的移動應用程序(APP),Dapp可以在任何平台上運行,爲企業節省成本的同時,提高了應用程序的可擴展性。當下Web3.0主要的應用場景是發行在各條公鏈上的加密貨幣和加密貨幣交易所,以及數字資産非同質化代幣(NFT)應用。加密貨幣,和法定貨幣不同,它僅用于支付Web3.0服務並參與Web3.0的治理。就加密貨幣市場沿革來看,2020年快速發展,使得主流加密貨幣的價格和市值都大幅走高。隨著今年6月多國央行紛紛加息,風險資産承壓顯著,再加上部分投資者過度疊加杠杆導致風險敞口陡增,以及事件性因素的發酵,加密貨幣價格“一瀉千裏”,萬千散戶割肉退場。盡管以比特幣(BTC)作爲加密貨幣代表的去中心化的初衷美好,但仍難逃投機屬性。也是由于加密貨幣的介入,讓人不禁對Web3.0的發展充滿疑慮。
此外,在Web3.0這個奇妙世界裏,各種層出不窮的“新物種”正在逐漸拼湊一個完整拼圖。例如,有觀點認爲,公鏈是Web3.0世界的運行軌道,去中心化身份(DID)的地址和域名是網民的身份通行證,加密貨幣和NFT是Web3.0世界新經濟模式下的數字商品,跨計算、索引、數據管理、托管、存儲等軟件基礎設施,以及視頻、傳感器等去中心化的硬件基礎設施提供Web3.0世界的基礎設施保障;去中心化金融(DeFi)成爲新的金融系統,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變身網絡參與者共有的社區;現在各界對新一代互聯網與未來虛實融合場景的描述即元宇宙,成爲Web3.0世界的娛樂方式……上述場景的實現均有賴于區塊鏈技術與加密貨幣的保障運行。
2. Web3.0的技術難點
Web3.0作爲一種新興互聯網應用業態,包含區塊鏈、加密貨幣、網絡幣、公鏈、智能合同、機器學習、人工智能、增強實景、虛擬現實、5G、地理服務等許多新技術。實現Web3.0設想的狀態,需要從底層的基礎設施環節搭建Web3.0網絡,現階段的基礎設施進展主要集中于技術端的研發與應用。但單就目前已逐漸發展成熟區塊鏈一項技術而言,開發者在應用時仍然面臨挑戰:例如區塊鏈技術體系多、平台多,技術差異較大,開發者較難掌握;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相關配套並未成熟,目前缺少開發、測試、安全審計工具;區塊鏈應用與傳統應用在開發模式和運維模式上存在一定差異,增大開發難度等。另外,每做一筆交易,都要更新網上無數的數據,都需要極大的通信量。現在比特幣的交易速度約爲每秒7筆交易,而支付寶這類産品,峰值能達到每秒9萬筆。即在數據量越大、數據極度去中心化、存儲量極爲龐大的情況下,交易速度必然越來越慢。因此目前的集中式管理的數據處理和交易速度,要遠遠高于去中心化的區塊鏈。如何提高區塊鏈的效率問題,也是亟待突破的技術難點。
3. Web3.0現狀
1)國內外資本湧入
一個新領域的順利開展離不開權威資本的背書。近期,部分國際知名投資機構的一系列操作直接帶動了Web3.0的投資熱情。2022年2月,全球最大風險投資機構之一的紅杉資本,宣布推出一支專注于投資Web3.0相關技術創業公司的基金,資金規模在5億至6億美元之間。美國知名私募股權投資公司貝恩資本也成立了5.8億美元的加密貨幣專門基金。國內,騰訊通過首次在海外出手Web3.0領域的投資,將遊戲作爲在海外布局Web3.0的切入點。字節跳動海外品牌TikTok宣布推出首個NFT(非同質化代幣)——TikTok Top Moments,並在《紐約時報》買下整版廣告宣傳“將引入NFT以獎勵內容創作”。另外由于Web3.0的發展尚處于早期,從底層基礎設施到上層應用都不完善,人們對其的觀點和態度莫衷一是。目前部分國內投資者更偏向對Web3.0生態進行投資布局,關注的細分領域涉及基礎設施、工具、Defi、NFT、gamefi等,甚至注重被投資的人或團隊,而非技術本身。
2)Web3.0投資布局
當前,中國已經開始布局發展的Web3.0産業主要可以分爲五類:①數字藏品;②虛擬數字人;③遊戲;④社交;⑤供應鏈。
與海外相比,我國Web3.0産業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與其有一定的差距,這很大程度上與我國對加密貨幣的嚴監管以及各類防範金融風險的舉措有關。由于國內外投資環境不同,目前在人民幣基金中,只有數字藏品領域是有可能合規的投資領域,多家大廠也在布局這類項目,如支付寶推出的螞蟻鏈粉絲粒,騰訊推出的幻核APP等。
然而,2022年7月20日,有消息稱作爲國內最大的NFT平台之一的騰訊將關閉幻核。隨後幻核表示“未收到通知”,但也未否認幻核會被裁撤。雖然現在國內已經超過600家NFT平台,但打著NFT大旗的品台可能實際做著與NFT無關的事。如騰訊計劃關掉幻核的消息屬實,那麽這個行業的窘境將又一次暴露在人們眼前。
3)Web3.0監管環境
盡管建立在區塊鏈技術基礎上的Web3.0對標去中心化的下一代互聯網,可以讓用戶擁有數據的所有權,保障用戶控制自己的身份、數據與資産,並可以依賴代碼邏輯來確保執行各種協議,無須再信任中心化的機構,還可以打破Web2.0中巨頭的壟斷,開創出許多新的商業模式。以及國家對于區塊鏈的發展所持以的鼓勵態度,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對于加快數字化發展,提到要培育壯大區塊鏈等新型産業生態,將其作爲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充分肯定了區塊鏈技術在司法方面發揮的作用: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與社會各行各業互通共享的區塊鏈聯盟,形成較爲完備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標准體系,數據核驗、可信操作、智能合約、跨鏈協同等基礎支持能力大幅提升等。此外區塊鏈技術已經在商品溯源、城市服務、跨境支付、司法維權和供應鏈金融等業務領域發展和落地。但目前按照國內的現實監管環境,Web3.0業務的開展可能仍會遇到阻礙。
部分開展Web3.0業務的企業選擇了在境外發展,表示在國內“不是怕監管,而是怕隨性、沒有邊界、沒有法律條文的監管”,道破了部分企業視角下國內Web3.0監管的現狀。根據新加坡經濟協會(SEE)副主席李國權的表述,新加坡在金融創新和科技創新方面采取開放的態度,爲以區塊鏈、元宇宙和Web3.0技術爲核心的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企業專門提供了“監管沙盒”政策,任何暫時無法滿足監管合規要求的金融創新,依然允許在新加坡“試錯”。目前大概有七八十家公司在新加坡排隊申領牌照,在取得牌照之前仍然可以開展業務。上述這些也可能成爲部分Web3.0企業去往新加坡的原因。Web3.0正呈現向下一代互聯網演進的趨勢,大勢所趨,不可失去。現實社會的經濟、商業等脫胎于固有的法律、規則和文化習俗,依托當下國情,“去中心化”的Web3.0時代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仍要接收現實世界的“中心化”規則制約,而兼容並包的開放態度或許值得我們在現有環境下借鑒,以便在法治和市場上迅速構建一個合適Web3.0生長的完整生態。
三. Web3.0業務面臨的法律問題
Web3.0作爲一個發展新領域,勢必會對具有滯後性的法律發起挑戰。而相關法律制度研究的不足,立法的不完善和執法標准的不明確等,會制約Web3.0産業在我國的發展。目前對于Web3.0至少需要考慮以下法律問題:
1. Web3.0世界的主體責任及人格利益問題
區塊鏈是完全去中心化並自治的,在定義操作者、合作夥伴、法律主體資格上不能與以往的法律主體同日而語,對平台預先編程主體、網絡的操作者和參與者的責任劃分規則也需要重新定義。另外,Web3.0時代的虛擬人是否具有人格利益、如何保障其所對應的真實人物的人格利益,也需要深思。例如,法律只賦予近親屬針對侵犯死者人格權益的行爲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並沒有直接賦予其處分死者人格權益的權利。那麽對于已經過世的人,其近親屬是否能夠“授權”他人對死者的形象進行虛擬化創造,類似問題仍存在爭議。
2. 虛擬財産監管之“度”及財産權認定問題
目前,國內認可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但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在我國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買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發行代幣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該類行爲一律嚴格禁止。2021年9月24日,發改委等11部門聯合發文對虛擬貨幣“挖礦”實施整治,《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
近來大火的NFT(非同質化通證)雖然代表特定的具有非同質化特征的數字資産,與虛擬貨幣有本質區別,且針對NFT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管文件未出台。但對于NFT的監管風向已苗頭初現。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共同發布《關于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倡議NFT應當去金融化、去證券化、去虛擬貨幣化,NFT運營主體和參與主體應當合規發行NFT,避免觸碰炒作虛擬貨幣的法律紅線。NFT作爲虛擬財産,其無法完成實體交付,又無法通過國家公信力的方式進行登記交付。所映射的數字資産如藝術品等,並非原生于鏈上,而是在鏈外存在物理形式或數字形式的原始版本。上述特性使得NFT也要考慮交付上的法律風險以及資産原始確權等知識産權問題。
另外,加密貨幣中的“加密”是指使用加密算法和加密技術來確保整個網絡的安全性。虛擬貨幣被嚴格監管的態勢下,作爲含義較虛擬貨幣更具體的加密貨幣,當然也面臨同樣問題。但加密貨幣如果缺乏監管及保護,被允許隨意使用,勢必對金融系統的穩定造成影響,從而引發危機,投資者和消費者也可能會受到各種威脅;加密貨幣還可能會成爲不受監管的洗錢工具;虛擬世界的財産權也面臨挑戰,在內容由用戶完全創造的體系中,如何定義該內容的財産權,如何限制他人使用自己的財産,如何使用爭議解決的規則等,也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3. 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問題
陸續出台的《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對企業數據收集、處理、流動和存儲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互聯網平台依照相關法律對個人數據進行實時更新,並在個人提出相關要求的時候即時給予刪除。但Web3.0的邏輯可能會與以上規則相違背,因爲“去中心化”意味著數據一旦産生,不能輕易地刪除或者改變。盡管Web3.0提供的分布式賬本的解決方案以及區塊鏈的加密驗證方式,更大程度的保護了數據安全,但這種技術的達成是否要以犧牲數據更正權和刪除權爲代價呢?以及,如果保留數據的更正和刪除權利,可想而知,Web3.0時代又對數據的存儲、更新等技術及效率提出了多麽高的要求。另外,Web3.0的確能更好地保護用戶的數據隱私,但要形成數據打通、實現確權,使得用戶通過數據獲得收益,就需要用戶首先公開其數據,爲它定價,使其産生收益。那麽,在公開用戶數據與保護數據隱私之間,如何平衡數據利用與安全,並且如何統一共識,定義用戶數據的價值,這些問題都需要隨著技術發展和場景應用的變化而隨時關注。
四. Web3.0業務合規發展路徑
1. 加強數據合規
Web3.0時代圍繞數據價值構建新世界,數據合規成爲其合規方面需要考慮的重點問題。在硬件方面,國家相繼出台的《數據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範以及《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等多項國家標准文件,對硬件廠商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提出了綜合性的要求。硬件廠商應當保障數據來源合法合規,主要體現在作爲數據的收集、處理者,遵守知情同意原則、安全原則、最小授權等原則,保障數據使用安全運行。另外,數據交易問題上,硬件廠商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符合數據交易所的要求的前提下進行數據資産的交易,促進數據的安全流通和利用。
2. 強基建,立標准
Web3.0需要加強多種先進技術的支撐和完善,來達到用戶與建設者共建共享的效果,保障互聯網經濟的組織形式和商業模式的重構。目前Web3.0相關的很多技術要素與基礎設施並未完善,技術標准、商業模式等均處于初級階段,但這從某種角度來看也不失爲一件利事,因爲尚未開始的階段也意味著通用標准建立更加便捷,政府再次應爲通用標准的制定提供支持,建設權屬清晰、安全高效的新型數據基礎設施。
3. 推動建立合適的監管規則
基于上述監管現狀,明確且利于Web3.0發展的監管規則亟需建立。
一方面要堅持維護國家數字主權原則、以用戶爲切入點、以智能合約爲重點的監管原則,避免分布式網絡成爲非法交易的避風港;
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本質體現了人類對利益的追求,激發市場主體的參與熱情也是促進Web3.0時代發展的因素之一。
需結合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實際情況,探索建立明確、規範、公平、合理的數字稅收制度。從而促進Web3.0時代數字交易,維持經濟領域創新與安全的平衡。
另外,Web3.0時代作爲一場對于中心化數字生態的全局性變革,其使命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的滯後性,均體現出實體法未必能及時響應Web3.0所帶來的挑戰的客觀情況。有鑒于此,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技術的自治與合同的合意或許可以成爲該行業初期合規發展的臨時穩定器,方便其更快地適配現有的法律制度與監管體系。因此,在Web3.0世界裏部分充滿學術或實踐爭議的領域,可以按照現有的類似規則進行處理,同時給予一定的時間讓其在摸索中找到合適的認定或規制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