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一法可安香江”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表示,港區國安法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任由各種反中亂港勢力興風作浪,對香港“是禍不是福”,不僅會毀掉“一國兩制”,也會毀掉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港人福祉。
他指出,香港被英國管制長達150多年,真正出現繁榮局面是在上世紀80年代以後的事兒,其中的啓示很多。很重要的一條就是香港緊緊依托內地連接世界,不斷鞏固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並以自己的獨特地位和優勢服務于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形成良性互動,這對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至關重要。如果任由各種反中亂港勢力在香港興風作浪,甚至把香港變成對內地進行各種滲透、顛覆活動的基地,對香港來說絕對“是禍不是福”,不僅會毀掉“一國兩制”,也會毀掉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香港居民的福祉。
“這部法律就是要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對他們高懸利劍,對幹預香港事務的外部勢力産生震懾,充分保障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的生命財産安全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保護在港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它將發揮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定海神針’的作用。”
“一位立法會議員告訴我,他的好朋友本來已申辦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續,但當聽到國家正在爲香港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消息後,這位朋友當著他的面撕毀了有關表格,激動地說了一句:‘香港有救了!’”
張曉明稱,正如許多人所說的那樣,香港變亂爲治、絕境重生,正其時也。“我認爲這部法律確實可以扭轉乾坤,産生變局效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這一部法律就可以安定香港。”
駁斥所謂“一國一制”論
針對西方有些人炮制的所謂“一國一制”的謬論,張曉明回應稱:“如果我們要搞‘一國一制’,何必大費周章專門爲香港度身定制香港國安法?每當中央依法行使權力時,西方就有些人會出來指責稱這是破壞‘一國兩制’,好像香港的事情中央什麽都不能管,反倒是他們可以隨意指手畫腳。”張曉明強調,香港國安法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原則。
“有冇搞錯 關你咩事”
在香港國安法出台後,有些國家聲稱要對中方一些官員采取嚴厲制裁的措施,張曉明表示,這是強盜邏輯。
“我們現在做的,是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行政區域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關你什麽事情?這完全是我們的內政。我又沒有招你惹你,你憑什麽對我動粗?香港人喜歡說兩句口頭語,有冇搞錯(你有沒有搞錯)?關你咩事(關你什麽事)?我們也不是嚇大的。中國人看人臉色、仰人鼻息的時代已經一去不複返了。”張曉明說。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
是否會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內地審判?
香港星島日報記者提問稱,香港社會比較關注有關犯罪案件的執法權和管轄權問題,請問駐港國安公署是否屬于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依照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其執行執行職務的行爲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轄,對此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如何執法,是否會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內地審判?是根據香港國安法還是內地法律審判?謝謝。
張曉明表示,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這是一個大道理,是我們考慮所有具體問題時候的一個基本出發點。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這個機構的名稱在國安法裏作了規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我們簡稱“駐港國安公署”。這個機構是依據上個月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剛剛通過的香港國安法設立的,而且從名稱上就聽得出來,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所以它不同于你剛才所提到的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駐香港的機構”,這兩者不是一回事。
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這句話的含義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因爲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它執行職務的行爲,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這個規定也參照了香港駐軍法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央派駐香港特區的機構原來有三家,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駐軍。駐軍法已經有這方面的規定,當然隨著駐港國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駐港機構有了第四家。從美國的情況看,美國有聯邦和州兩套司法體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著的。當然這個話的意思不是說將來駐港國安公署就是“無王管”了,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關于駐港國安公署如何執法的問題,你剛才提的問題比較多,一下提了四五個問題,你剛才講的執法問題,國安法第55條規定很清楚,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主要體現在它要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采取必要的偵查措施,也包括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之後逮捕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後續的一些環節,包括香港話叫“檢控”,我們叫“起訴”,也包括審判,國安法都規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檢察院來負責檢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來負責審判。國安法之所以這麽規定,就是考慮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不同。中央有關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是兩個不同的執法、司法主體,他們應該也只能是執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檢控人員或者法官來執行內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內地公檢法有關部門執行香港法律,這是不可能的,因爲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轄和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和混亂。所以按照現在國安法的這套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一個完整的或者說完整“一條龍”、“全流程”的管轄。各管各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相互互補,協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協作、互補的關系,兩個方面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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