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嶽宗福(山東工商學院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退役軍人保險是現代退役軍人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20年11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簡稱《退役軍人保障法》)對退役軍人保險接續、退役軍人依法參加保險、退役軍人軍齡與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軍人未能及時就業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爲退役軍人保險治理奠定了全新的法律基礎。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從美洲、歐洲、亞太地區選取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俄國、印度、日本等十多個國家,分別從制度模式、管辦模式、接續模式三個方面比較各國退役軍人保險治理經驗,旨在提煉國外退役軍人保險治理對我國退役軍人保險治理和制度優化的啓示意義,借以推動新時代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
一、國外退役軍人保險制度模式比較
由于軍人職業的特殊性和風險性,退役軍人不僅曾經面臨服役期間的特定職業風險,而且還要面對退役後在“化軍爲民”過程中的角色轉換和職業選擇等特殊社會風險。爲此,退役軍人保險制度通常需要從面向普通國民的保險和專門面向退役軍人的保險兩個方面作出設計和安排,前者主要化解退役軍人面臨的養老、醫療、工(公)傷、失業等社會風險,後者主要應對退役軍人因服役帶來的傷病、殘疾、死亡等職業風險,所以世界各國的退役軍人保險幾乎都是一個多層次制度體系,但由于各國國情不同,其退役軍人保險制度模式也各具特色。
(一)“社會保障+自願人壽保險”模式
此種模式以美國爲代表。在美國武裝部隊裏服現役或現役訓練的人員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在武裝部隊預備役裏參加非現役訓練的人員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1]同時,美國退役軍人事務部以自願性壽險爲主體,建構了由退役軍人特別人壽保險、傷殘退役軍人人壽保險、退役軍人抵押人壽保險、退役軍人團體人壽保險等險種構成的制度體系。[2]
(二)“社會保險+強制商業保險”模式
此種模式以俄羅斯爲代表。俄羅斯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建立了強制性個人免費型軍人保險制度,但俄羅斯軍人同時可以加入社會保險制度。以養老保險爲例,俄羅斯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由強制退休保險、國家退休供養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三支柱構成,養老金包括保險退休金、國家養老退休金、儲蓄退休金等多種形式,俄羅斯退役軍人有權獲得兩種退休金:一是可以根據2013年頒行的《保險退休金法》和2001年頒行的《國家退休金供養法》的規定獲得普通國民退休金;二是可以根據1993年出台的《關于軍人、內務部人員、麻醉品管制局人員、消防局人員的國家退休供養規定》獲得軍人退休金。[3]因此,俄羅斯退役軍人在享受軍人退休金待遇的同時,可以通過加入國民養老保險制度獲取國民退休金。
(三)“社會保險+自願互助保險”模式
法國、日本等可以歸入此種模式。在法國,包括軍人和退役軍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統一參加社會保險,政府通過“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會”向軍人和退役軍人提供保險待遇;法國還建立有軍人互助基金,當軍人執行公務發生傷亡時,由互助基金向其家屬提供一次性補償待遇。日本自衛隊軍人與普通公民一樣參加國民社會保險,且不需繳費,費用由公共財政負擔,日本在社會保險之外,還建立了專門面向軍人的由防衛廳共濟會負責管理的福利性互助保險。日本自衛隊軍人在退休、殘疾或不幸死亡時,補貼額度的確定及支付由國家公務員社會保險局和防衛廳共濟會聯合負責,共濟會負責辦理申請銜接的相關手續,軍人及其家庭可以享有共濟會養老金和國民養老金雙重待遇。
綜上,退役軍人是脫去軍服的國民,所以將軍人和退役軍人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障或社會保險體系幾乎是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一致的制度選擇。同時,考慮到軍人職業的風險性尤其是退役後“化軍爲民”過程中角色和職業轉換等特殊風險,通過壽險計劃、商業保險、互助保險等不同機制建構專門面向軍人和退役軍人的保險制度體系,也幾乎是世界主要國家的通例。實際上,在國民社會保障體系或社會保險體系、專門面向軍人和退役軍人的保險體系之外,世界主要國家都還存在一個純粹商業保險體系,這個商業保險體系對軍人或退役軍人通常會提供保費或待遇方面的優待。
二、國外退役軍人保險管辦模式比較
國外軍人和退役軍人保險管理體制大致可歸納爲政府組織管理和軍隊組織管理兩大類型,前者是指軍人保險的制度設計、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全過程都由政府全權負責,後者是指在國家立法指導下由軍隊獨立負責軍人保險組織管理。政府組織管理型國家較多,包括法國、美國、加拿大、芬蘭、新加坡、俄羅斯、日本、韓國等;軍隊組織管理型國家較少,主要以德國、泰國、印度等爲代表。不過,在政府組織管理型之下,其具體業務辦理又可分爲官方或半官方經辦(政管政辦)、軍方經辦(政管軍辦)、商業公司經辦(政管商辦)、民間社團經辦(政管民辦)等模式;在軍隊組織管理型之下,其具體業務也可分爲軍隊自行經辦(軍管軍辦)、商業公司經辦(軍管商辦)、民間團體經辦(軍管民辦)等模式。
(一)“政管政辦”模式
此種模式以法國、芬蘭等國家爲代表。法國雖然制定有專門的《軍人社會保障法》,但並不存在獨立的軍人保險體系,而是將軍人和退役軍人保險統一納入國民社會保險體系之中,由政府統一負責管理和經辦,並通過“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會”向軍人和退役軍人提供保險待遇。芬蘭是一個典型的北歐福利國家,在芬蘭福利體系中,軍人保險屬于其社會保險的有機組成部分,芬蘭軍人保險和公務員保險均由國家財政總局統一管理和經辦,軍人參加社會保險可以比公務員享受更多優待。
(二)“政管軍辦”模式
此種模式以越南爲代表。越南政府于1995年7月頒布了《軍人、國防職工、人民公安人員社會保險條例》,標志著越南建立了專門面向軍人、國防職工、公安人員的社會保險制度;根據規定,由越南國防部負責全軍社會保險管理及具體政策制定,軍人保險的主管機構是越南“軍隊社會保險局”,該局既是一個軍事行政組織,又是越南社會保險局的直屬機構(相當于省級保險部門)並接受其領導,由國防部長授權總政治局政策局局長擔任軍隊社會保險(局)經理,直接對國家社會保險局負責。[4]
(三)“政管商辦”模式
此種模式以俄羅斯、加拿大等國家爲代表。俄羅斯軍人強制保險由俄羅斯國防部負責管理,並由其指定的“軍事保險公司”具體經辦,由國防部財政預算局與軍事保險公司簽訂參保合同。加拿大軍人保險以法定軍人社會保險爲主,以自願商業保險爲補充,軍人社會保險主要由國防部負責管理,國防部下設專門的政府公職人員保險計劃指導管理局,軍人社會保險基金統一由國家劃撥,並交由國家生命保險公司負責基金管理和理賠決算,軍人自願商業保險也是由國防部指定的海上生命保險公司負責經辦。
(四)“政管民辦”模式
采用此模式的多是建立專門針對軍人和退役軍人的互助保險的國家,且通常都在政府相關部門(多爲國防部)管理下在軍隊內部組建有獨立的民間互助法人團體,但由于其會員均具有軍人或退役軍人的特殊身份,這些民間團體的領導決策層均由政府相關部門和軍方高級領導組成,所以其獨立性只是相對而言,代表性國家有土耳其、馬來西亞等。土耳其的軍人互助保險組織稱作“奧亞克”(注:奧亞克是該組織縮略語的土耳其語的音譯。),隸屬其國防部,但在財政和行政方面均是獨立的。馬來西亞的軍人互助保險組織采用軍人合作社形式,軍人合作社爲獨立法人團體,由其國防部領導,現役與退役軍人及其配偶均有資格參保。
(五)“軍管軍辦”模式
此種模式以德國爲代表。德國按照軍人服役方式和年限將其區分爲職業軍人(軍官)、合同軍人和義務兵三大類,並分別建立了項目有別的保險制度。德國軍人保險制度初創于1936年,現已發展成爲包括意外傷害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促進就業保險等多險種的體系。德國軍人保險管辦體制獨具特色,由軍隊獨立管理和經辦,在軍隊內部建置有兩個軍區財務局,專門負責支付全軍退休軍官的養老金和醫療費,並負責向地方保險公司補交合同軍人和義務兵服役期間的保險費,還負責辦理意外事故傷害的補償。
(六)“軍管商辦”模式
此種模式以泰國爲代表。泰國軍人保險由各軍種根據各自的情況和特點自行開展壽險計劃。以陸軍爲例,泰國武裝力量最高司令部和泰國陸軍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的方式爲其直屬機關、部隊官兵籌辦集體壽險。保險費率由泰國陸軍商業保險公司根據部隊所擔負任務可能發生的傷亡程度與陸軍協商確定,按年度簽署保險合同,每年續簽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根據上年度保費收支情況,並結合國家安全形勢,預算出新年度的保險費率請陸軍參考,最後經雙方協商確定。
(七)“軍管民辦”模式
此種模式以印度爲代表。印度海陸空軍分別設有自己的集體保險公司,專門負責爲現役軍人、軍隊退休人員及其配偶提供集體保險。陸軍是印度軍隊的主力,印度陸軍集體保險公司也是其軍人保險事業的縮影。印度陸軍集體保險公司(Army Group Insurance)成立于1976年,名義上是一個民間機構,但實際上受陸軍的領導;公司設有董事會、管委會和執委會,董事會由陸軍參謀長擔任主席,管委會和執委會均由陸軍軍務局長擔任主席,公司總經理由一名現役少將擔任。
當然,以上分類只是相對而言,有的國家可能同時具備以上兩種模式的特征,很難將其嚴格歸入其中某一種模式。如美國軍人和退役軍人保險均統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管理,屬于典型的政府組織管理型,但在具體業務經辦方面則形成“政管政辦”和“政管商辦”並存的格局,在美國現在依然有效運行的軍人和退役軍人保險計劃中,退役軍人傷殘保險、退役軍人抵押壽險屬于“政管政辦”的退役軍人保險計劃,由退役軍人事務部下屬的保險中心直接負責運營;軍人團體壽險與退役軍人團體壽險則采用“政管商辦”模式,在退役軍人事務部監管下由商業保險公司負責運營。[5]
三、國外退役軍人保險接續模式比較
退役軍人保險接續是指退役軍人(包含退休軍人)在軍地保險體系之間的制度銜接與關系轉續。由于世界各國曆史傳統和國情各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各國軍地保險制度設計和軍地保險管辦體制千差萬別,導致各國退役軍人保險接續機制也各具特色。概而言之,國外退役軍人保險接續大致可歸納爲“轉接”“延長”“轉換”“融入”“補費”“合並”等不同模式。
(一)“轉接”模式
“轉接”模式是指在同一個保險框架內實現軍人保險與退役軍人保險接續,這種模式以美國爲代表。美國現役和退役軍人保險統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管理,退役軍人保險接續是在團體壽險框架內形成的一種“轉接”模式,參加軍人團體壽險的投保人,只要在軍隊服役滿31天以上,退役後即可申請加入退役軍人團體壽險,接續過程分三個階段:一是軍人團體壽險的“申請接續期”,即軍人在退役或離開預備役後120天內,無需做體檢即可申請將其轉化爲“退役軍人團體壽險”;超過120天後,退役軍人仍然有1年時間提出申請,但需要做體檢。二是“退役軍人團體壽險期”,軍人團體壽險一旦通過申請,即可轉爲5年期的不可續保的“退役軍人團體壽險”。三是“個人商業保險期”,在5年期的退役軍人團體壽險到期前,退役軍人將會收到退役軍人事務部團體壽險辦公室發給的“轉險”通知,退役軍人無需做體檢、也無需出示健康證明,該險即可轉爲標准費率的個人終身壽險。美國軍人團體壽險和退役軍人團體壽險“這兩個險種間的相互銜接便于軍人退役後順利實現保險類型從現役向非現役的平滑轉移”。[6]
(二)“延長”模式
“延長”模式是指在同一種保險框架內將現役軍人保險待遇延長至退役後的一定期限內(如1年時間),這種模式以俄羅斯爲代表。俄羅斯的國家強制性軍人保險接續采取現役軍人保險待遇“延長”模式,具體而言就是軍人由于在服役期間健康受損而導致退役後1年內死亡或者在服役期間健康受損而在退役後1年內致殘,均被納入國家強制性保險的範疇。1998年3月,俄羅斯通過的《聯邦軍人地位法》從法律層面解決了傷殘老兵和退役軍人在待遇、安置及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問題[7],此後隨著俄羅斯強制軍人保險不斷健全完善,其軍人死亡及傷殘補償標准逐步提升。
(三)“轉換”模式
“轉換”模式是指在不同保險框架(如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實現軍人保險與退役軍人保險轉接,這種模式以加拿大爲代表。在加拿大軍人保險體系中,“現役軍人因公傷殘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項目,統一納入其政府公職人員計劃,軍人入伍即自動參保,保費由政府和個人按比例分擔。加拿大“軍人因公傷殘保險”接續是“延長”模式與“轉換”模式的結合。軍人服役期間如果發生因公傷殘,其退役後在軍人保險框架內繼續享受因公傷殘待遇,這類似俄羅斯的“延長”模式。軍人服役期間如未發生因公傷殘,其退役後可自願申請將軍人社會保險轉入商業性退役軍人保險,即進入“轉換”模式:加拿大現役軍人在其退役後的60天內,可向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將服役時參加的各項保險(主要是政府公職人員保險)自動轉爲退役軍人保險,無需額外繳納任何費用。
(四)“融入”模式
“融入”模式也可稱爲“一體化”模式,即將現役與退役軍人保險統一融入國民社會保險體系實行“一體化”管理。這種模式以法國爲代表,芬蘭也可歸入此模式。以法國爲例,其軍人保險體系由養老、醫療、傷亡等險種構成,軍人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需要服役滿15年,出現傷殘等特殊情況除外,同時軍人養老保險金在計算服役年限上有許多優惠和激勵措施,譬如軍人服役滿15年,每5年增計1年,即按18年計算;服役每滿1年(包括優惠年限)可按2%的工資計算養老保險金;軍人服役滿25年或達到50周歲時,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在醫療保險方面,現役軍人每月按本人工資收入的7.6%繳費,國家每月相應補助9.7%,退役軍人每月按本人養老保險金的2.6%繳費。
(五)“補費”模式
“補費”模式是指軍人服役期間參加地方社會保險並由地方管理,退役時由軍隊(或政府)爲其補繳服役期保費,這種模式以德國爲代表。德國職業軍人(軍官)、合同軍人和義務兵分別參加不同險種,“補費”模式主要針對合同軍人和義務兵。首先,合同軍人需參加3項保險:一是養老保險,服役期間視同參保(保費由政府承擔),退役後由本人繼續參保繳費;二是醫療保險,服役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但同時參加由政府付費的社會醫療保險,退役後由本人繼續參保繳費;三是促進就業保險,合同軍人服役滿4年或以上的,在退役後可享受6個月至3年不等的培訓補貼。其次,與義務兵相關的社會保險包括4項,比合同軍人多了一項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實際上由“促進就業保險”轉換而來,即退役義務兵經政府培訓後仍未能就業,其“促進就業保險”可轉爲失業保險(保費仍由政府承擔),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不能超過18個月。
(六)“合並”模式
“合並”模式是指不區分現役與退役軍人的身份爲其合並建立的一項保險制度,這種模式以印度、新加坡爲代表。印度海陸空軍分別設有自己的集體保險公司,專門負責爲現役軍人、退休軍人及其配偶提供集體保險。以陸軍爲例,其集體保險包括現役軍人人身保險、退休軍人人身保險和退休軍人醫療保險。印度陸軍服役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在服役期滿後本人及其配偶仍可繼續享受公費醫療,但是公費醫療不支付心髒病、癌症等重病費用,退休軍人醫療保險的設置正是爲了減輕退休軍人及其配偶的相關費用負擔,參保軍人去世後,其配偶仍可繼續享受此保險待遇。新加坡政府爲60歲以下的現役和退役軍人及其家屬制定了《武裝部隊集體保險計劃》,不論是現役軍人還是退役軍人,在自願參保後即可在世界各地獲得每天24小時均有效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綜上,退役軍人既可基于其普通國民身份參加國民保險計劃,又可基于其軍人職業生涯而參加退役軍人保險計劃,所以退役軍人保險接續實際上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基于軍人職業轉換(從現役到退役)而引致的保險接續,如美國“轉接”模式、俄羅斯“延續”模式、加拿大“轉換”模式等均屬此類;另一方面是在“化軍爲民”身份轉換過程中的保險接續,如法國“融入”模式、德國“補費”模式等均屬此類。
四、啓示與思考
我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強調“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突出了其作爲“保障法”的基本定位。[8]立足國情和新時代國防建設需要,借鑒和汲取國外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的成熟經驗,是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的基本思路,也是完善退役軍人保險制度的重要進路,以下從制度體系、管辦體制、接續機制三個方面剖析國外退役軍人保險治理經驗對新時代我國退役軍人保險治理的啓示意義。
(一)建構多層次退役軍人保險制度體系
國外退役軍人保險多是以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爲基礎,以商業保險、人壽保險、互助保險等形式爲補充的多層次制度體系。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都具有“風險轉移(risk-transfer)、風險集中(risk-pooling)和風險分配(risk-allocation)”的功能。[9]比較而言,商業保險的投保資金與收益回報呈正比關系,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在管理成本和人工成本方面具有自身優勢,這可能也是印度、俄羅斯等在軍人保險領域引入商業保險的重要原因。互助保險是在特定社會群體(如企業、社團成員)之間開展相互保險的一種方式,通常采用社員制保險合作社的形式,遵循社員互助互利互濟的原則。馬來西亞的軍人合作社、法國的軍人互助基金、土耳其的奧亞克、日本的軍人共濟會,雖然具體形式各具特色,但都普遍遵循成員內部互助互利互濟的原則。
我國在軍人保險領域引入商業保險機制方面已做出了重要嘗試,從2010年1月起由軍隊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2年8月後又統一用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替代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由軍費預算安排,軍人不負擔保費,現役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或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在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的基礎上,還可以享受軍人傷亡附加保險待遇。但與國外相比,我國通過商業保險機制提供的軍人補充保險,不僅其險種比較單一(僅限于傷亡保險),而且沒有將退役軍人納入保險範圍。
當前,我國退役軍人保險不僅險種構成不夠完整,而且在商業保險、互助保險等方面存在缺失。在新時代背景下,我國應通過借鑒國外經驗,並結合國情軍情,不斷發展完善退役軍人補充保險,逐步形成一個多層次制度體系。首先,可以借鑒日本等發展軍人互助保險的經驗,建立面向現役和退役軍人的互助保險制度。其次,可以借鑒美國退役軍人團體壽險的經驗,建立在現役與退役軍人之間可以便捷轉接的團體壽險制度。再次,商業保險作爲社會保險的一種補充形式,在提高運營效率和降低運營成本方面獨具優勢,我國應在借鑒國外經驗和總結國內經驗的基礎上,面向現役和退役軍人建構個人免費與繳費相結合的險種多元化的商業保險制度。
(二)健全退役軍人保險管辦體制
退役軍人保險管理經辦體制涉及軍隊管辦與地方管辦兩個方面。我國軍隊管辦體制明顯屬于“軍管軍辦”模式,這“不利于軍人保險尤其涉及退役軍人的保險工作與國家有關保險管理工作的銜接和協調”,所以軍人保險在管辦體制上也“應在國家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相應的協調和監督機構,以完善軍人保險的管理工作”。[10]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越南經驗,在軍隊成立“軍人保險事業管理局”,賦予其雙重身份,既是隸屬軍隊系統的軍事行政組織,又是隸屬國家社會保險系統的直屬機構。實際上,我國現行退役軍人保險接續管辦體制也是把軍隊視同爲一個單獨的行政區劃,並賦予其統一的行政區劃代碼“910000”(注:根據《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5]1726號)第16條的規定,退役軍人保險接續過程中,軍人服現役期間的行政區劃代碼統一填寫爲“910000”,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據此做好人員身份標識,再次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其服現役期間的行政區劃代碼不變,並在相應繳費期間的記錄中注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因此,成立軍人保險事業管理局相當于爲這一“行政區劃”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這樣既與我國現行軍人保險管辦體制基本契合,也有利于避免純粹的“軍官軍辦”體制的弊端,有助于理順退役軍人保險管辦體制。
2018年新一輪國務院機構改革後,隨著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醫療保障局的建置以及國務院相關管理職能的調整重組,對地方退役軍人保險管辦體制改革帶來了深刻影響:首先,基本醫療保險職能劃歸國家醫療保障局,退役軍人醫療保險接續由原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調整爲由基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其次,人社部門依然保留養老、工傷、失業等險種的管理職能,相關保險接續仍由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再次,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退役軍人保險管辦體制中的職能定位仍有待厘清。2019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要求在辦理退役士兵“參保和補繳”手續中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管辦體制。當前,亟須在借鑒國外經驗和厘清人社、醫保、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業務職能分工的基礎上,重構退役軍人保險管理和經辦體制,建立常態化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管辦模式。
(三)優化退役軍人保險接續機制
國外退役軍人保險制度安排實際上可區分爲三種情況:一是保險計劃或項目系專門爲退役軍人所設置,如美國“退役軍人傷殘保險計劃”;二是退役軍人融入國民保險體系統管,如法國統一納入國民社會保險體系管理;三是退役軍人保險與國民保險相銜接(如德國)或是現役軍人保險的轉續(如美國團體壽險)。在第一種情況下,只有退役軍人才可以參加相關保險計劃,不需要建立保險接續機制;在第二種情況下,退役與現役軍人同屬國民保險體系,也不必建立保險接續機制。因此,只有在第三種情況下才需要考慮建立退役軍人保險接續機制,在此方面,美國“轉接”模式、加拿大“轉換”模式、俄羅斯“延長”模式、德國“補費”模式等對優化我國退役軍人保險接續機制均有借鑒價值。
首先,在退役軍人社會保險接續機制方面,德國經驗值得借鑒。我國退役軍人社會保險制度安排與德國比較相似,如德國合同制軍人和義務兵服役期間均統一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政府承擔保費,並由軍區財務局負責向地方保險公司繳費;我國軍人服役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中央財政承擔。但德國政府爲合同制軍人和義務兵全額承擔的保險費用還包括社會醫療保險、就業促進保險、失業保險等險種,我國雖然在退役醫療保險方面也享受國家財政補助,但除了義務兵以外,其他參加退役醫療保險的軍人均需承擔一定的繳費義務,而在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保險等方面尚缺乏相應的資金補助安排,也無法建構起相關退役軍人保險接續機制。因此,借鑒德國退役軍人保險制度建設的經驗,既有助于充實我國退役軍人險種構成,也有利于進一步優化退役軍人社會保險接續機制。
其次,在退役軍人傷亡保險接續機制方面,俄羅斯和加拿大的經驗值得借鑒。目前,我國軍人傷亡保險實際上由軍人傷亡保險與軍人傷亡附加保險兩部分組成,保費均由國家財政承擔,軍人不承擔繳費義務,但兩者均以現役軍人爲保險對象,而未將退役軍人納入保險範圍,這不利于充分保障退役軍人職業傷害保險權益。因此,有必要建立覆蓋退役軍人的傷亡保險制度及相應的轉接機制,具體而言,可以綜合借鑒俄羅斯的“延長”模式和加拿大的“轉換”模式,即如果軍人在服役期間健康受損而導致退役後1年內死亡或致殘,均可憑有效醫生證明向軍人傷亡保險機構申請傷亡保險及傷亡附加險待遇;如果軍人退役後1年內沒有發生因在服役期間健康受損而導致的傷殘或死亡,則可以自願申請將軍人傷亡保險轉換爲地方商業保險,退役軍人無需額外繳費。
再次,在退役軍人補充保險接續機制方面,可借鑒美國、日本等國經驗。由于我國退役軍人補充保險制度尚待建立健全,故當務之急是借鑒國外經驗,特別是美國辦理軍人團體壽險和日本辦理軍人互助保險的經驗,建立我國軍人團體壽險或互助保險制度,並采取措施激勵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更多適應現役和退役軍人需要且享受保費優待的保險産品,建構多元化補充保險體系。在此基礎上,逐步建構退役軍人補充保險接續機制,可能的推進路徑有二:一是依托退役軍人事務系統籌建覆蓋所有現役和退役軍人的互助保險、團體壽險或其他形式的補充保險制度;二是依托軍隊後勤保障系統建立軍人互助保險、團體壽險或其他形式的補充保險,同時依托地方退役軍人事務系統建立退役軍人補充保險,進而借鑒美國的“轉接”模式在軍地之間建立退役軍人補充保險接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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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行政管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