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駁斥了他這個說法,並且指出,雖然新加坡法律中的破門行竊以及偷竊兩項罪名都不適用于公海上外國船只裏(這艘世界夢號爲巴拿馬注冊)犯下的罪行,控方仍能以《商船法令》將原新加坡法律的覆蓋範圍擴大到公海內的外國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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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罪案發生在新加坡運營的遊輪上,且涉及的一方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新加坡的法律就能適用。
罪案中的被告Ng爲新加坡公民,受害者爲新加坡永久居民,這艘遊輪的出發和目的地都是新加坡,Ng一開始辯稱的所謂“公海區域犯罪不必受新加坡法律審判”是無稽之談。 目前,這件偷竊案正在審理中。Ng的罪行是否成立、他又將面對什麽刑罰?這些都還待新加坡法院的進一步判定。 但如果是不適用于上述事件的公海犯罪,究竟要怎麽判定呢?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無論在世界哪一個地方犯罪,都是要受到審判的。而公海犯罪目前有4種管轄方式:1.屬地管轄。根據船只登記的國籍而受到其登記國家的管轄,罪行則依據其國家法律裁定。
2.屬人管轄。根據罪犯的國籍,依據其國籍所屬方的法律裁定。3.保護管轄。根據受害者的國籍,依據其國籍所屬方的法律裁定。4.普遍管轄。這種適用于大型案件如:奴隸販賣、殺人等,且或者罪犯和受害者都沒有國籍,則任何國家都可介入。—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