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遼海/文
在世界貿易組織,GPA(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是政府采購市場的國際文書,也是WTO框架內的諸邊協定,意味著並非所有WTO成員都是GPA的締約方。只有加入該國際文書的WTO成員,才會受到政府采購國際規則的約束。GPA管轄的重大建設工程,系我國賄賂犯罪高發的領域,也是無數高官巨額受賄犯罪的主要標的,如果能夠早些日子加入GPA,肯定能夠有效地遏制腐敗現象不斷蔓延。
GPA的根本目標是在其成員之間相互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確保各成員在公共合同授予方面體現公開、透明和公平的競爭環境,擴大政府采購市場的准入,促進善治、遏制腐敗,促進公共資源的有效管理,特別是在當前的世界經濟諸多不確定的環境下,更需要政府采購的統一規則進行規範。
1976年,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期間開始政府采購談判,從1979年第一個GPA開始,經過幾輪談判,由GPA各方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建築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每年已經開放了估計價值超過1.7萬億美元的國際市場。
在經濟形勢普遍不景氣的情況下,龐大的公共合同市場,對WTO成員有巨大的吸引力。比如作爲拉丁美洲第一個尋求加入GPA的國家,巴西渴望證明“世貿組織所有成員都可以獲得成爲GPA締約方的好處”。
2020年5月18日,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委員會收到了巴西加入GPA進入談判程序的申請。巴西在聲明中表示,一旦新冠肺炎危機允許恢複正常工作條件,它希望提交其最初的市場准入報價,並回複有關巴西政府采購立法的問題清單。巴西表示,其申請加入GPA的請求反映了巴西人民實現經濟現代化和改善公共資源管理的願望。
2021年3月3日,GPA締約方在政府采購委員會在線舉行會議,啓動了有關巴西加入GPA的談判程序。這是自2021年2月份巴西分發其初始市場准入出價清單以來委員會進行的第一次會議。
巴西駐世貿組織大使表示,鑒于加入《政府采購協定》爲巴西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提供了機會,因此加入《政府采購協定》是巴西的優先事項。巴西表示,盡管新冠肺炎大流行,巴西仍能夠向GPA締約方分發“非常雄心勃勃”和“全面”的市場准入初始出價清單,這可能每年爲GPA涵蓋的政府采購市場提供高達1450億美元。
我國比巴西早了十三年就提交加入GPA的談判申請,且經曆了一波又一波的討價還價,近幾年還在積極、努力地推動加入GPA的工作。
2018年4月,習近平出席博鳌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開幕式並發表主旨演講:……我國將加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進程。隨後,我國相關部門加快了有關加入GPA談判的節奏。
據WTO官網報道:中國遞交了加入GPA最新修訂後的報價。該修訂後的報價已于2019年10月21日分發給GPA締約方。在2019年10月23日的WTO政府采購委員會非正式會議上,中國代表團向GPA締約方詳細介紹了第六次修訂後的市場准入報價。中國代表團告訴委員會,其修訂後的市場報價有所改進,表現在以下方面:
修訂後的報價涵蓋了中央和省級的其他政府實體及其下屬實體。它還涵蓋在鐵路、高速公路、港口、機場、城市交通、供水等領域運營的其他國有企業。中國進一步納入了額外的服務部門,所有建築工程現在都包含在過渡期優惠的加入清單裏面。中國代表團還表示,在過渡期結束後,它將對所涵蓋的擬議商品和服務(涵蓋建築工程)適用GPA的標准阈值。中國重申其盡快加入GPA的承諾,並支持多邊貿易體系。中國于2007年12月申請加入GPA。
什麽是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又叫“公共采購”,是指公共部門獲取建築工程、貨物和服務。GPA的采購標的“服務”,涵蓋建築工程。
我國對“政府采購”這個概念的立法定義,估計是世界上最難懂最費解的,當年這部法律頒布的時候,我還很年輕,卻花了好幾天時間才記住《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爲。”此款現在讀起來,還是感覺實在是拗口!
在適用範圍、管轄領域等方面,這部《政府采購法》均非常狹窄,這也是我們當年對國際規則不太了解、不太熟悉的主要原因所在。
依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最新版本的《公共采購示範法》及其立法指南的定義,“公共采購”系指任何政府部門、機構、機關或其他單位,或其任何下屬機構或聯合機構等公共部門獲取貨物、工程或服務。
根據WTO官網的定義,政府機構爲了履行其公共職能,通常需要使用公共資源、並爲公共目的而獲取建築工程、商品和服務。此類采購通常被稱爲“政府采購”或“公共采購”。
政府采購在所有國家或地區都普遍存在。任何國家或地區,在人類曆史上任何時代都需要進行市政建築、道路、橋梁、隧道、機場、醫院、供電、供水、供氣、水利、碼頭、港口、城市公園、辦公大樓等公共工程的建設和開發,由此必然會吸引無數的企業等相對一方當事人的積極參與,從而形成參差不齊的公共合同市場。
對于任何國家或地區來說,各行各業的供應商群體都非常龐大。不同規模的公司,能夠獲取公共合同的商業機會都是非常有限的。公共部門將廣大納稅人有限資源拿來與不同企業之間進行合作,必須遵循公共合同的運行流轉規則,服從信息透明、公平競爭、程序法定、機會均等、物有所值等公共合同的基本原則和法治理念。而實現“物有所值”是大多數采購制度的首要目標。
可是,我們如何達到這樣的首要目標呢?實施公開、透明和非歧視性的采購,通常被認爲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佳工具,因爲它優化了供應商之間的競爭。與此同時,還有相互競爭的政策目標:許多政府還利用政府采購來實現其他國內政策目標,例如促進特定的地方産業部門或社會群體的發展。
規則差異影響貿易
在公共合同市場,在GPA覆蓋範圍獲取建築工程、貨物和服務,均必須遵循統一的規則。無論哪個參與方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均適用同樣的資格條件參與建設工程、貨物和服務的競爭,與本地企業都有相同的資格獲得平等的機會;而當公共合同授予程序不符合共同規則時或者自身合法權益遭遇公共部門侵害時,有異議的或者受傷的參與企業,均有權利依照同樣的質疑審查機制尋找權利救濟、重新獲得商業機會。
然而,更多的WTO成員,並不具備國際文書的統一規則。
爲建築工程、國內商品和服務以及供應商提供優惠待遇、歧視外國供應商,因此成爲相關部門的貿易壁壘。
對于還沒有加入GPA的,在工程建設、貨物或服務方面的采購,普遍缺乏公平競爭機制和公開透明度的市場環境,參與供應商或承包商受傷後,往往很難獲得有效的權利救濟,尤其是重大建設工程領域的公共部門,其腐敗遍及各個角落。對此,世貿組織總幹事恩戈齊·奧孔喬-伊韋阿拉(Ngozi Okonjo-Iweala)女士在2021年12月15日舉行的透明國際英國年度反腐敗講座上說,世貿組織規則可以支持打擊腐敗、非法貿易並提高透明度。《政府采購協定》和其他世貿組織規則可以幫助各國政府最大限度地減少授予公共合同的腐敗,解決非法貿易,並提高透明度。她還強調了減少腐敗的重要性,以幫助各國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並“重建更好的經濟和社會”。
由于曆史文化、貿易發展和財政收支、中小企業和少數族裔等弱勢群體存在不同情況,需要扶持的本土産業等方面的政策不同,各個國家和地區之間會形成不一樣的政府采購市場,由此而來必然會給不同地域的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帶來困惑,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國際貿易的自由流通。
比如未來的日子裏,我將要展開細聊的澳洲,曆史的原因存在龐大的原住民群體,依照澳大利亞法律,在滿足土著采購政策的情況下,國家對澳洲土著人擁有的中小企業給予相應合同阈值的豁免,而且公共部門在獲取工程、貨物和服務方面,必須遵循爲中小企業強制性預留合同份額的義務。這些公共政策舉措,對于許多國家的企業來說是歧視、不公平的做法,也是加入GPA談判過程中最大的法律障礙。
雙周年的隆重紀念
2021年10月12日,爲慶祝1996年WTO《政府采購協定》(GPA)生效25周年、1981年關貿總協定《政府采購協定》生效第40周年,爲了這個雙重周年的到來,世界貿易組織專門制作了“紀念政府采購協定周年的新網頁”,[2]推出了不少令人感覺很親切的照片,發布了許多讓我記憶猶新的重大事件。[3]我也在微信公衆號“公共合同”專欄發表了長篇論著《GPA誕生四十周年回眸》懷念許多我自己熟悉的日子。
1979年12月17日,在GATT環境下的第一份《政府采購協定》,由加拿大、歐洲經濟共同體、日本、挪威、美國等10個締約方在日內瓦簽署,即《1979年政府采購協定》(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的結果),于1981年生效。
對1979年的GPA,加拿大認爲這項協定極其重要……該協定是關貿總協定朝著新方向邁出的第一步。日本認爲,這個GPA是1976年開始東京回合貿易談判中最重要和最困難的成就之一,爲公共采購領域帶來了新的國際紀律框架。美國認爲,該協定是多邊貿易談判的一項重大成果。有了這項特別的協定,人們首次成功地將國際紀律和貿易自由化帶到了一個領域,在這個領域,各國政府傳統上發揮了最大的創造力。
首個GPA于1986年進行了修訂,修正案于1988年生效。對這個第二版的GPA,美國認爲,《1986年政府采購協定》系達成的一攬子計劃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在改進方面,在提高透明度、彌補漏洞和使協定更符合當前采購做法方面取得了一些重大突破。歐洲經濟共同體認爲,談判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重大進展,特別是通過納入租賃和出版物的某些改進。然而,仍有許多文本改進的空間,例如關于單獨出版物的改進。
然後,GPA各方進行了新的談判,以擴大GPA的適用範圍和覆蓋領域。
作爲談判的結果,《1994年政府采購協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簽署,與《建立世貿組織協定》同時形成,並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對1994年GPA的看法,當時關貿總協定新聞公報有如下的評論:
新的政府采購協定……將大大擴大這一領域的國際競爭範圍,首次涵蓋服務,包括建築工程,次中央一級的采購,例如州、省、部門和州,以及公用事業采購。總的來說,與舊協定相比,覆蓋範圍將擴大約十倍。此外,該協定將加強在這一領域適用的規則,以保證國際競爭的公平和非歧視性條件。例如,它將要求各國政府制定國內程序,使受屈的私人參與企業能夠質疑采購決定,並在此類決定不符合協定要求的情況下獲得補救。
《1994年政府采購協定》實施後不久,GPA締約方根據1994年GPA第二十四條第九款的規定,啓動了這部《協定》的重新談判。整個談判活動于2011年12月結束,談判結果于2012年3月正式通過。
2014年4月6日,《2012年政府采購協定》對所有已批准《2012年政府采購協定的《1994年政府采購協定》締約方生效,同時允許《1994年政府采購協定》的其他締約方繼續完成其國內批准程序。
最後一個締約方,瑞士,于2020年12月2日交存了2012年《政府采購協定》的接受書。《2012年GPA》于2021年1月1日對瑞士生效。
同一天,《2012年政府采購協定》取代了《1994年政府采購協定》。
對2012年GPA的看法,歐盟認爲,剛達成的這個協定,一項新的文書將生效,這是對現有協定的重大改進。各方商定了一系列規則,這些規則將……作爲任何其他政府采購國際協定的重要參考。此外,各方還獲得了更大的市場開放度,這將在透明和公平的條件下刺激國際競爭。
美國認爲,該協定在使協定文本現代化以及擴大協定涵蓋的采購機會方面都很重要。修訂後的協定爲WTO成員加入GPA提供了至少兩個重要的好處。首先,協定文本的修訂大大明確了各方在《政府采購協定》下的義務,這將有助于希望加入的世貿組織成員向其國內利益攸關方通報加入《政府采購協定》所需的內容。第二,修訂後的協定包括尋求加入GPA的發展中國家的過渡措施。這些措施將允許發展中國家在過渡時期維持一些限制,同時逐步開放其采購市場。
以色列認爲,修訂後的GPA具有雙重意義。第一,擴大市場准入的成果十分顯著。總的來說,擴建每年提供數百億美元的額外機會。第二,修訂後的協定爲各方提供了政府采購領域的獨特政府間文書,該文書明確、方便用戶,並符合21世紀的慣例,例如,包括使用電子手段。
瑞士認爲,重要的是更新GPA,以考慮到技術發展,特別是電子工具領域的技術發展,以促進采購程序。這些改進以及今後的一套工作方案,包括關于中小企業和其他系統方面的工作計劃,都是在經濟困難時期作出的重要貢獻。修訂後的GPA允許在經濟上合理分配公共資金,並在各方企業明確和更可預測的規則基礎上促進競爭。
美國認爲,修訂後的協定爲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出售其商品和服務提供了新的和擴大的機會,這爲美國工人打開了機會,並支持了美國的就業機會……這是世貿組織中的一個多邊成功案例,應繼續擴大發達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的參與。
隨後,締約方將繼續改進《政府采購協定》。《2012年政府采購協定》明確規定,各方應進行進一步談判,以逐步減少和消除歧視性措施,並最大限度地擴大覆蓋範圍。本著這種精神,GPA各方還同意開展一些工作方案,比如可持續性采購、實施中小企業優惠、分包合同的具體落實,等等,這些工作方案將影響《政府采購協定》的未來演變。
GPA覆蓋的成員
GPA目前有21個締約方,包括48個世貿組織成員。在GATT時代,第一個版本的GPA于1979年誕生、1981年生效。首個GPA共有10個締約方,他們分別是:加拿大、歐洲經濟共同體(含九個成員國:比利時、丹麥、法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和聯合王國)、芬蘭、日本、挪威、新加坡、瑞典、瑞士、英國(負有某些國際責任的領土,比如我國香港)和美國。經曆了40多年時間,如今的GPA是一個非常大的家庭,他們分別是: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加拿大、歐洲聯盟及其27個成員(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克羅地亞、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中國香港、冰島、以色列、日本、大韓民國、列支敦士登、摩爾多瓦共和國、黑山、新西蘭、阿魯巴、挪威、新加坡、瑞士、中國台北、烏克蘭、英國、美利堅合衆國。
GPA有35個WTO成員作爲觀察員參加了政府采購委員會。這些觀察員分別是:阿富汗、阿爾巴尼亞、阿根廷、巴林、白俄羅斯、巴西、喀麥隆、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科特迪瓦、厄瓜多爾、格魯吉亞、印度、印度尼西亞、約旦、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共和國、馬來西亞、蒙古、北馬其頓、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菲律賓、俄羅斯聯邦、沙特阿拉伯、塞舌爾、斯裏蘭卡、塔吉克斯坦、泰國、蒂爾基耶、越南。
在35個觀察員中,有11個WTO成員正在加入GPA的工作中,他們分別是:阿爾巴尼亞、巴西、中國、格魯吉亞、約旦、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共和國、北馬其頓、阿曼、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
GPA的第48個成員
如果從2021年1月1日加入GPA日期來看,英國系GPA的第48個成員。可是,我不認爲聯合王國系GPA的最新成員(詳見我在“公共合同” 公衆號發表的《脫歐後的英國重新加盟》系列論著)。英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變更爲締約方的身份之前,澳洲已經加入GPA,成了GPA的第48個成員。從GPA的規則來看,聯合王國在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制度與歐洲聯盟的規則是完全一樣的。英國從1973年1月加入歐共體開始,在接近五十年的曆史長河中,聯合王國的公共合同市場依照《1972年歐洲共同體條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行構建,聯合王國的公共合同法律體系始終遵循歐盟法律執行。比如在二級立法體系下誕生的英國公共合同條例。尤其是最近十幾年時間,聯合王國的軍隊采購、公用事業合同、特許權PPP與非特許權PPP、公共合同審查機制、扶持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與歐洲聯盟2007年後的系列指令完全一致。
比如公共合同救濟方面的規則,歐盟2007年頒布修訂後的有關協調與適用授予公共工程合同、公共供應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的方面的指令,聯合王國緊隨其後就頒布實施類似法律;又如武裝部隊的公共合同,2009年7月13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有關協調國防和安全領域訂約當局或實體授予某些工程合同、供應合同和服務合同的程序的第2009/81/EC號指令,聯合王國緊隨其後,就將這部指令轉化爲本國法律,並頒布實施;再如公用事業方面的規則,2014年2月26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有關水務、能源、運輸和郵政服務部門運營的實體采購的第2014/25/EU號指令,根據這部指令的要求,聯合王國也頒布實施本國公用事業條例。
總的來看,英國政府采購方面的不少規則與歐洲聯盟諸多指令是完全一致的。比如在脫歐之前,聯合王國根據前述諸多指令,在二級立法的情況下,先後修訂並頒布實施《2016年公用事業合同條例》《2016年特許權合同條例》等政府采購規則。這些規則,當然與WTO-GPA也是一致的。因爲歐盟前身歐共體系GPA規則的創始者。歐洲經濟共同體系GATT- GPA創始成員,包括九個成員國:比利時、丹麥、法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和聯合王國。GPA長達四十多年的立法和實踐,使各成員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與國際文書的規定的完全一致。但是,這裏需要明確的是,我所說的“一致”,是指GPA的覆蓋範圍。
由于聯合王國是歐共體成員之一,也是GPA的創始成員,真正的GPA最新成員系澳大利亞,是我未來計劃討論、敘說的主角。雖然澳大利亞與英國一樣,也屬于英聯邦53個成員之一,但澳洲在加入GPA之前,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制度與聯合王國完全不一樣。澳大利亞雖然系發達國家,加入GPA之前有許多本國的公共政策,比如各州都有土著原住民企業、獲取本地産品的立法,顯然在加入GPA的談判中,這些地方政策均系非常大的法律障礙,肯定會給談判帶來不少的困難。在獲取建設工程、貨物和服務方面,澳大利亞的主要法律系《2013年公共治理、績效和問責法》和《聯邦采購規則》等,後者類似美國的《聯邦采購條例法典》,內容非常龐大,涉及到許許多多的公共政策。
從各州情況來看,聯邦政府及其實體在權力下放的采購框架下運作。比如維多利亞州,公共部門獲取建設工程、商品和服務,受到約束的有《1994年財務管理法》《1994年項目開發和建設管理法》等法律,公共建設包括由部門和公共機構或代表部門和公共機構對土地上的任何改進所進行的施工、維護、修複、改建、擴建或拆除,包括:設計和施工實踐;采購流程;項目交付;以及合同管理。根據《2003年維多利亞州産業參與政策法》的規定,醫院和衛生服務采購受維多利亞州《1988年衛生服務法》管轄。維多利亞州政府采購委員會管理維多利亞州政府部門和選定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根據維多利亞州《1994年財務管理法》的要求,政府采購政策適用于維多利亞州政府部門和授權實體。
在新南威爾士州,《1912年公共工程和采購法》和《2014年公共工程和采購條例》爲政府機構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以及政府機構采購活動的投訴解決提供了法定依據。新南威爾士州政府的所有其他政策和指導都是根據該法案和條例執行的。采購政策的基本目標是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在支持政府項目交付方面實現最佳性價比。該法案設立了新南威爾士州采購委員會,作爲采購的主要管理機構。該法案和條例實施了新南威爾士州政府采購的權力下放框架。各機構根據下放的采購政策框架,通過采購委員會授權的認證系統運行,對其貨物和服務采購活動承擔責任。
在西澳州,根據《1902年公共工程法》進行的工程采購,將通過相關政策執行有關規定。西澳大利亞公共部門的貨物和服務采購,受《1991年州供應委員會法》(即SSC法案)管轄。在西澳大利亞州,根據《西澳大利亞州供應委員會法》獲取貨物和服務,將通過政策執行相關的規定。SSC政策可以在西澳大利亞州政府網站公開獲取。盡管工程采購是按照許多不同的法案進行的,但每項法案都必須遵循SSC法案規則。每項工程法案都由不同的“工作機構”管理。這些工程機構的法案包括:西澳州主幹道工程采購受《1930年主幹道法》管轄;建築管理和工程采購受《1902年公共工程法》管轄;爲了更好地提供住房並改善該州的住房標准和條件,與住房有關的工程采購,受《1980年住房法》的管轄;有關《1980年住房法》下的工程采購(與住房有關),所有規定將通過采購指南、概況表和文件模板來實施,其中包含對適用規定的引用,並且其結構反映了SSC政策的實踐和原則,如適用。公共交通管理局,根據《2003年公共交通管理局法》簽訂的合同,交管局將遵守SSC政策,以滿足相關要求。由于西澳大利亞州主幹道的所有采購均須符合SSC政策,因此將通過該政策執行有關規定。
前述只是對澳州加入GPA的例舉性解說,澳大利亞的首都領地、北領地、塔斯馬尼亞州、南澳大利亞州、昆士蘭州等地方政府,均有獨立、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這些參差不齊的規則,無形中增加了GPA談判的難度。除了知名的幾個州級政府,澳大利亞還有大約570個地方政府,包括悉尼和布裏斯班市議會等GPA完全能夠覆蓋、較低級別的大型政府。
扶持土著企業、獲取本地含量産品、不同州的立法體例和數百個地方政府等方面的特殊性,均有可能會給加入GPA與各締約方的談判帶來相當大的困難。我國相關立法時間較短,沒有澳州龐大複雜的法律體系,但我國也有不少保護弱勢群體的公共政策,也有多個層級的政府機構,當然,遲遲加入不了GPA的大家庭,我們可能還有許多根源上的原因,我後續根據文章內容進行介紹。
2015年6月2日,WTO政府采購委員會收到了澳大利亞代表團的要求分發的加入申請函。澳洲代表團負責人稱:澳大利亞政府已決定尋求加入《政府采購協定》。澳大利亞貿易與投資部部長已公開宣布了澳大利亞的加入申請。澳大利亞擁有基于物有所值、非歧視原則的世界級政府采購體系,並對外國供應商的競爭持開放態度。相信澳大利亞將爲GPA和未來國際政府貿易規則的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希望在未來幾個月內提供初步的市場准入報價和GPA文件要求的清單。聯邦政府在宣布這一決定之前,已經與所有州和地區進行了廣泛的協商。謹向所有GPA成員保證,澳大利亞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致力于及時加入GPA。沒過多久,澳大利亞兌現了承諾,提交並分發了相當讓人滿意的初始報價清單。可是,談判迂回曲折,並沒有在澳洲期盼的一年內完成加入工作。
GPA主要是由兩部分組成:協定文本和各方的市場准入承諾安排。該協定的文本確立了規則,要求在政府采購中確保公開、公平和透明的競爭條件。然而,這些規則並不自動適用于各方的所有采購活動。相反,覆蓋範圍的計劃在確定采購活動是否在GPA涵蓋範圍內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只有在獲取合同價值超過指定阈值之上的建築工程、貨物或服務所涵蓋實體進行的采購活動才包含在GPA範圍之內。這些安排計劃都是公開提供的。作爲一項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GPA由政府采購委員會管理,該委員會由所有締約方的代表組成。申請加入GPA的WTO成員,需要向委員會提供GPA的四個附錄,第一個附錄有七個附件構成,附件一至附件三系實體清單,附件四至附件六分別是貨物、服務和工程的出價清單,附件七系對出價的總注釋。GPA附錄一系談判的難點,我曾在《新西蘭速戰速決的加入故事》中概況解讀了《政府采購協定》附錄一七個附件的內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我在微信公衆號“公共合同”上的系列稿件。
(未完待續,敬請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