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戀愛對象
法律不禁止與未成年人談戀愛、也不禁止未成年人之間談戀愛,禁止的戀愛期間的親密行爲。
如,與未滿14周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爲的,可能涉嫌強奸罪。《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十九條,行爲人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爲行爲的,應當認定行爲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但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而言,應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是否可能爲幼女,若可以作出判斷,則應當認定行爲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有些女生穿著比較成熟,化妝也比較熟練,從外貌體征上可能看不出來是否滿14,是否在上學?幾年級?平常遇到的學習難題。比如說勾股定理,大概是初中二年級。能夠上初二的年齡大概是十三、四。這個時候就要注意了,
2、戀愛期間花銷
A、贈送禮物問題
原則上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是不予返還,但實踐中會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並非絕對不能返還。
戀愛期間,爲討女方歡心,男朋友會不時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對于這類小禮物,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屬于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就轉移了所有權。而且禮物、鮮花、衣服等小禮物具有時效性,像鮮花,很快凋謝,禮物和衣服用不久就會折舊、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所以並無返還的必要性。
但對于金額價值較大,超出了兩個人日常的消費水平,就可能面臨著返還問題。
實操案例:王小姐索要勞力士綠水鬼(購買價15W+)事件
王小姐月收入3萬,靠代養貓寵,在網上結識了一個男朋友,新加坡人,在鄭州做網絡科技公司,月收入不詳。倆人戀愛期2020年7/8月到2020年12月底,說是去日本旅遊回來,倆人性格不和,感情就梳理了。就談到分手了。但是分手後,王小姐就算經濟賬,發現,整個戀愛期間,王小姐竟然花費了近30萬,在整個男朋友竟只是花費一些旅遊所用的一些交通、住宿、飲食費用,大概十一二萬。算完賬,覺得心裏失衡,就找到我們想挽回一些損失。
經過詳細詢問,發現王小姐花費的這30萬,基本上就是購買兩個人的衣服、生活用品,以及平常節日贈送禮物,零零碎碎的,和倆人的日常消費相比,金額也沒有超出很多,算是在兩個人能夠承受的範圍內。但是有一個禮物,讓我們找到了一些突破口。就是在王小姐通過香港代購,爲這個男朋友購買過一塊勞力士綠水鬼手表,14萬多一點。而且是一次性付清的。我們認爲,這塊手表已經超出了我們日常認爲的戀愛期間的感情贈與,根據日常經驗法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索要回來。就指導王小姐搜集證據、協調,最後在沒有通過訴訟的情況下,王小姐的前男友將手表折價13萬2,轉賬給王小姐。王小姐的損失得以挽回
B、資金問題
在法律上基本上是以彩禮、贈與、不當得利、民間借貸、生活消費來處理。
像1314/520/888等數字具有紀念意義、屬于感情贈與,就按照贈與處理。
但戀愛期間如果要轉賬5201314,這樣的數字呢?
首先,我們從情理上來理解的,如果想通過表達愛意的角度上發紅包,基本上不會超過萬元,所以這轉賬轉52萬多的,大部分人是支持在法律的角度上返還給轉賬人的。不論是男方轉的還是女方轉的。所以,法院法官判決的話,也會兼顧情、理、法,不會直接按照審判經驗理解的表達愛意這樣的角度也認定這個52萬多的轉賬就是屬于感情贈與。
實際案例中真有這樣的案例。
梁堅強與富佳鑫曾自2018年3月至4月期間開始産生戀愛關系,雙方至2018年8、9月間結束戀愛關系。
梁堅強分別于2018年5月14日向富佳鑫的銀行賬戶支付100萬元,于2018年5月21日向富佳鑫轉賬支付521314元,于2018年7月6日通過委托其胞妹梁鳳葵向富佳鑫轉賬支付50萬元。富佳鑫于2018年6月11日向梁堅強轉賬還款50萬元。
富佳鑫確認收到上述款項,但主張梁堅強轉賬支付上述款項的原因是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存在緊密的經濟聯系,梁堅強不應當以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來主張權利,並提供了手機短信信息、生活照片、轉賬憑證等證據爲證
法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梁堅強主張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並提交了轉賬憑證予以證明,富佳鑫對此予以否認,認爲相關款項系投資款及贈與性質,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富佳鑫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關于投資款,僅是富佳鑫在雙方聊天中作出的單方表述,梁堅強對此說法並未予以確認,故對于富佳鑫認爲涉案款項性質系投資款的意見,本院難以采信。關于贈與,雖然雙方之間存在親密關系,但涉案轉賬數額較大,時間間隔較近,與一般親密關系中的贈與行爲特征並不相符,而且富佳鑫在雙方的聊天與通話中多次承諾還款,也證明涉案款項性質並非如其所述的贈與。再次,“520″“1314”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特殊含義,梁堅強向富佳鑫轉賬付款202萬元中的521314元的金額與通常的感情贈與“520″“1314”的金額差異較大,富佳鑫主張該筆款項屬于雙方之間的贈與的辯解理由不應成立。
另外,富佳鑫在收取了梁堅強的轉賬款項後,曾于2018年6月11日向梁堅強轉賬還款50萬元的事實,也表明梁堅強轉賬支付給富佳鑫的涉案款項屬于借款性質。
所以認定此521314元是借款性質,而非贈與。
總結: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物,是否構成借貸關系,應結合生活經驗,從給付目的、借貸合意等方面綜合判斷。(1)一方爲與另一方建立或升級關系而給予的一般價值的財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財物,屬于贈與,目的在于促進感情發展,財物的給付是實現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贈與處理,法院不支持返還。(2)情侶之間,一方給予另一方現金,如給付之時雙方明確存在借貸合意,或分手之後,雙方按照借貸關系予以結算,則構成民間借貸關系,應按民間借貸關系處理。(3)情侶之間的大額轉賬行爲,並無明確的借貸、贈與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遵循善良風俗和公平原則,酌情部分或全部返還。
2、、戀愛期間購房購車的問題
房和車在法律上屬于不同性質的財産,房屬于不動産,車屬于動産。而依據民法典物權編相關的規定及司法解釋,不動産物權變動,通常理解就是所有權轉移,是以不 動産登記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是否在房管部門、不動産登記中心登記,而動産的所有權變動是以交付發生法律效力,像機動車出售,當支付了價款,車輛交交付給買受人時,車輛所有權就轉移了。
所以,房産和車輛糾紛適用的法律條款並不相同。處理結果也不一樣。戀愛期間
首先要看是否屬于借名買房、借名購車的情形,通常情況下,戀愛期間的購車、購房是不存在這些問題,這些認定起來是比較嚴格的。
像借名買房,會涉及都買的什麽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一些政策房,像這類房屋的交易,國家是有交易限制和禁止的,購買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單位集資房,購買人需要是這個單位的工作人員,所以購買人的資格具有專屬性,這個時候如果借該單位的工作人員購買集資房的話,因違反國家政策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就會導致借名買房的行爲無效;如果是借名買房買的是商品房,在認定借名買房的時候,就會看舉證原因,像因爲年老或個人征信問題無法辦理按揭貸款、因限購令等原因而借名買房的,各個法院認定起來也是不一樣的,就單說因個人征信問題無法辦理按揭的這個情形,有的法院認可借名買房的效力,有的法院認爲是規避貸款制度,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所以在戀愛過程中,如果出現一方出資購房、購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從而主張是借名買房,買車的觀點,介于雙方之間的戀愛關系,法院一般是不予認可的。
但是如果這種情況出現糾紛,法院怎麽處理,一般情況下,法院把握的原則是,房産上,登記誰名下,就歸誰所有,而房屋的出資款和還貸部分要予以返還的。至于增值部分,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而對于車輛,如果價值不大,且雙方使用時間較長,無證據表明是借款買車的,按照贈與處理,在誰名下誰持有就是誰的。但是如果剛買沒多久,價值金額較大,法院一般根據善良風俗和公平原則,或者附條件的贈與判決返還或酌情折價處理。
3戀愛期間的侵權問題
求愛不成或者不滿分手後的報複行爲,像辱罵短信、網絡上爆隱私(實操張冰玉案件、楊頌頌案件)
在網上辱罵、诋毀、誹謗造成另一方的社會評價降低,侵犯名譽權,公開另一方的真實姓名、家庭住址、身體狀況、婚史等情況,可能會侵犯隱私權
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
給出建議、
年齡信息、旅遊訂票、住宿等使用身份證。善意。
了解身體狀況、體檢
查征信(日常消費、支出方面判斷)
了解婚史、聊天記錄中口述,最好是能看到單身證明
保護身份證,特別是手持身份證的照片、身份證原件、複印件、空白紙張上的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