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概要:
王振華性侵幼女案于2020年6月宣判,王振華被判五年有期徒刑,這個判決結果出來,社會各界反響極大,都認爲這個判決太輕了。奸淫幼女、猥亵兒童等性侵害兒童犯罪處于多發態勢。而此類犯罪多爲慣犯、隱蔽性強且難以被發現。王振華作爲有權勢的上市公司掌控人、作爲一個社會公衆人物,有預謀有交易的性侵幼女,王振華在上海性侵幼女案,應依法嚴懲,才能爲切實保護未成年人、降低社會危害性。王振華性侵幼女案的案情、犯罪後的表現,我們有理由懷疑王振華爲性侵幼女案慣犯嫌疑人,他可能存在其他性侵行爲、甚至其他犯罪行爲。提出三項建議如下:
1、由高一級的司法機關牽頭成立聯合工作組,將王振華做爲性侵幼女慣犯進行立案偵查;
2、王振華在上海的性侵幼女犯罪建議定爲強奸罪,或猥亵兒童罪的有惡劣情節;
3、建議社會各界核查王振華掌控的公司(新城控投資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爲。
一、案情介紹
王振華于2019年6月29日下午在上海萬航渡路一家五星級酒店,對一9歲女童實施性侵行爲,造成女童陰道撕裂傷,經鑒定爲輕傷二級(因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未公開更多細節)。事後,被威脅的女童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滬報警,王某隨即被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事發當天,周燕芬(王振華的朋友)帶兩個女童入住酒店,一個9歲、一個12歲,兩個女孩的母親是周燕芬的朋友,謊稱帶兩個子孩去上海迪斯尼玩,從江蘇帶到上海,當天,王振華對9歲女童實施犯罪,事後王振華付10萬元給周燕芬。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亵兒童案。法院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經合議庭評議,于6月17日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作出判決,以猥亵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王振華性侵幼女案曆時一年,終于出了判決結果,但五年刑罰的判決結果卻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和極大反響,普遍認爲該判決結果太輕了。新東方董事長俞敏洪表示,在宋元明清,猥亵兒童幾乎全都是死刑。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類似拐賣婦女兒童猥亵兒童這類案子應該從重處罰,震懾潛在的犯罪者。
9歲女童被性侵造成陰道撕裂傷,這將成爲其終生的惡夢,據報道該女童目前承受身心已出現極大異常。而王振華,做爲上市公司新城控的掌控人,手握300億財富的企業家,有預謀有交易的性侵幼女,案發生拒不認罪、毫無悔改之意。
一個有權勢的上市公司掌控人、一個社會公衆人物,有預謀有交易的性侵幼女,犯罪判決後拒不認罪且毫無悔改之意,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審判長的解釋中甚至提到五年刑期屬于從重、從嚴懲處。這超出了社會公衆的認知,超出公衆對司法保障的普遍性理解。該案輕判是顯示了權錢的力量還是司法的漏洞?如何才能讓司法真正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真正體現人權的價值?五年,無法還受害者一個公道,也無法體現從嚴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發布的性侵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奸淫幼女、猥亵兒童等性侵害兒童犯罪仍處于多發態勢。以猥亵兒童犯罪爲例,2017年至2019年6月,全國法院共審結猥亵兒童犯罪案件8332件。而王振華性侵幼女案如此被輕判,不僅無法震懾潛在犯罪分子,王振華作爲性侵幼女的慣犯嫌疑人,其社會危害性極大,之前是否存在犯罪、之後是否可能再犯?輕判將給王振華們逃脫罪刑的機會。
二、王振華性侵幼女案審判長給出的定罪量刑解釋
1、強奸案、猥亵兒童案等公訴案件的辦案流程:
強奸案、猥亵兒童案均爲刑事公訴案件,必須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檢察院負責起訴,法院負責審判。三大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和職責分工
2、刑事公訴案件的定罪量刑規則
刑事案件審判先定罪再量刑,即先確定犯罪行爲所犯的是何種罪,再根據所確定的罪名、罪數、對應的法律條款、犯罪人的態度等確定相應的刑罰。需綜合考慮違法性、有責性、危害性。所以,該案關鍵是定爲什麽罪。
Ø 定罪:指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罪刑是否升格、以及構成的是輕罪還是重罪。
Ø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刑事法律,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並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Ø 先定罪再量刑,量刑以定罪爲基礎,同時受定罪內容的制約。量刑需在所認定罪名的基礎上進行,並受所定罪名的約束。定罪與量刑是對應的,量刑需在所定罪的範圍內,不能任意確定刑罰。
3、王振華性侵幼女案的審判長給出解釋回應:
該案因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未公開宣判。判決結果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之後發布了《審判長解讀:王振華猥亵兒童案爲何判五年?》根據該案審判長關于定罪量刑的回應如下:
“關于定罪: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奸罪(包括奸淫幼女)與猥亵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亵行爲,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爲系猥亵行爲而非強奸行爲。”
“關于量刑: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兒童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爲,屬于從重、從嚴懲處的對象。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爲已構成猥亵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衆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亵行爲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亵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三、王振華性侵幼女案的定罪量刑分析(法律條款、定罪標准、疑難點、建議)
王振華性侵幼女案定何種罪、定何種程度的罪,直接決定了該案的判決結果。本文從影響王振華性侵幼女案定罪的三項問題、相關法律條款、每項罪的定罪標准和疑難點、定罪量刑三項建議進行分析。
1、影響王振華性侵幼女案定罪的三項問題
社會各界普遍認爲王振華性侵幼女案輕判了,對上海普陀區法院該案審判長給出的解釋也存有疑議。王振華性侵幼女案定何種罪、定何種程度的罪,直接決定了該案的判決結果。影響該案定罪的三項問題如下:
(1)該案定爲強奸罪、還是猥亵罪,直接決定了該案犯罪的量刑範圍是十年以下還是五年以下,對判決結果影響巨大。
(2)該案定爲猥亵兒童罪、還是猥亵兒童罪並且有惡劣情節,直接決定了該案犯罪的量刑範圍是五年以上還是五年以下。
(3)王振華是否有性侵其他幼女的犯罪行爲,決定了犯罪的嚴重程度,決定了能否對犯罪分子按法定刑升格處罰,強奸罪最高可處死刑、猥亵兒童罪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2、強奸罪、猥亵兒童罪、《關于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條款
強奸罪、猥亵兒童罪、《關于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相關條款
3、強奸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疑難點分析、建議
(1)強奸罪的法律條款:強奸罪包括三款條文,第一款爲強奸罪的普通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幼女多人的……”,爲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犯有強奸罪同時符合第三款奸淫幼女多人等任一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強奸罪罪論處,從重處罰”,奸淫幼女罪是強奸罪的特殊罪,依照強奸罪、強奸罪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範圍內從重處罰。
該案的疑難點是,能否按強奸罪的第二款定爲強奸罪。
(2)王振華性侵幼女案未被定爲強奸罪的原因和差異分析
王振華性侵幼女案未被定爲強奸罪,該案審判長的解釋“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奸罪(包括奸淫幼女)與猥亵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亵行爲,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爲系猥亵行爲而非強奸行爲”。
該解釋是否准確,需進一步討論,但與社會發展、國際人身權利司法實踐、公衆對個案公平正義的理解存在一定差異。具體如下:
A.該解釋認爲“王振華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這種說法是有問題並且容易造成岐義。王振華以手指插入女童陰道等方式接觸女童的性器官,致使9歲女童陰道撕裂輕傷二級,所以不能認爲“王振華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王振華只是未直接以性器官接觸被害人的性器官,但他以其他侵害手段接觸被害人的性器官並造成傷害事實。
B.奸淫幼女罪如果以強奸罪中的狹義性行爲(雙方性器官接觸)作爲定罪標准,未考慮其他性侵手段對9歲幼童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和傷害事實,未結合性侵手段、身體部位性象征意義的大小、對被害人年齡和身心健康傷害大小、對社會風尚的冒犯程度等。
C.“奸淫幼女罪”中的“奸淫”二字本身即包括奸、淫兩種情形,僅以強奸罪中狹義的性行爲作爲定罪標准,縮小了奸淫幼女罪的範圍。
D.強奸罪的犯罪客體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利和身心健康權利”,本案中犯罪行爲侵害幼女的性自主權利和身心健康權利是既成事實,該案未考慮從最大程度保護法益、保護未年人權益的角度定罪。
E.國外有些國家將所有插入式性侵均定爲強奸罪,或將強奸行爲擴大至所有性接觸(以生殖器、身體部位或物品接觸女性生殖器),以更好保護性自主權利和身心健康權利。
(3)該案建議考慮定爲強奸罪
該案中,王振華作爲有權勢的上市公司掌控人、作爲一個社會公衆人物,有預謀有交易的性侵9歲女童,造成女童陰道撕裂輕傷二級,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權利和身心健康權利,對女童造成終生的傷害。該案不宜僅以狹義的性交行爲做爲強奸罪的定罪標准,應考慮奸淫幼女罪的法條原義、如何保護犯罪所侵犯的客體,結合性侵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和傷害事實、性侵手段、身體部位性象征意義的大小、對社會風尚的冒犯程度等定罪,建議考慮定爲強奸罪。
該案影響廣泛且已造成社會各界不同反響,司法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最後一道保障。無論何種原因造成該案輕判,都可能減弱對此類犯罪震懾作用力度,甚至可能給犯罪分子找到逃脫罪刑的手段。
強奸罪的定罪量刑分析(一)
4、猥亵兒童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疑難點分析、建議
(1)猥亵兒童罪的法律條款:猥亵兒童罪是強制猥亵罪的特殊罪,強制猥亵罪包括三款條文,第一款爲強制猥亵罪的普通罪,處五年以下刑罰;第二款“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爲強制猥亵罪的結果加重罪,一般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猥亵兒童罪】猥亵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爲強制猥亵罪的特殊罪,依照強制猥亵罪、強制猥亵罪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範圍內從重處罰。
該案的疑難點是,強制猥亵罪的第二款“有其他惡劣情節”是否有定罪標准?猥亵兒童罪的惡劣情節與強制猥亵罪的惡劣情節是否適用相同標准?如果“有其他惡劣情節”無明確司法解釋,該案可根據哪些法律條款定罪量刑?該案判決的五年有期徒刑是否有加重處罰的可能?
(2)王振華性侵幼女案 “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存在爭議。
根據王振華性侵幼女案的審判長解釋“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爲已構成猥亵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衆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亵行爲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亵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根據已經公開的信息,法院認定該案“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A.王振華性侵幼女案的審判長的解釋“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與“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亵行爲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是相互矛盾的。
強制猥亵罪中的“有其他惡劣情節”尚未有明確司法解釋,審判標准未完全統一。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況,猥亵兒童罪的“有其他惡劣情節”,不適用成年人的定罪標准,可依照《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刑發布性侵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審判。
B. 根據《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亵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猥亵兒童犯罪的;(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該案符合第25條列示的三種情形,應認爲構成猥亵兒童罪的“有其他惡劣情節”。
C.法院審判應根據猥亵手段、身體部位性象征意義的大小、持續時間長短、對被害人身心傷大小、對社會風尚的冒犯程度等因素,對刑事處罰予以實質把握,該案認爲構成猥亵兒童罪的“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和身心健康權、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嚴懲的法律宗旨。
(3)王振華性侵幼女案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普遍認爲判的太輕了
根據該案的審判長解釋“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該案普遍被認爲判的太輕了,可能的疑難點分析如下:
A.該案公訴機關爲什麽沒有按強奸罪、猥亵兒童犯罪中的“有其他惡劣情節”起訴,僅猥亵兒童犯罪起訴並且建議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幅度?法院已按檢查機關建議判決,檢察院一般情況下不會抗訴,該案也可能因此失去抗訴重審的機會。公訴機關的做法存在諸多疑點,需要有更合理的解釋。
B.該案法院做爲獨立的審判機關,有獨立的審判權,不應受到其他機關的影響,法律明確定“未經審判不爲罪、未經審判不處罰”,該案法院審判權的獨立性存在一定疑問的。雖然刑事公訴案件中,法院一般在檢察院的量刑幅度範圍內判決,以減少抗訴案件。但該案判決結果與社會公衆理解差異巨大的情況下,法院的獨立性也將受到質疑。
(4)如果以猥亵兒童罪起訴定罪,建議定猥亵兒童罪“有其他惡劣情節”,根據王振華性侵幼白的事實和後果進行判決。如此,才能真正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降低社會危害性。
強制猥亵罪、《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分析
5、王振華是否可能是性侵幼女慣犯嫌疑人?建議由高層司法機關牽頭成立跨區域聯合工作組立案偵查,確定是否有其他受害人員,以預防保護未成年人。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發布性侵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奸淫幼女、猥亵兒童等性侵害兒童犯罪仍處于多發態勢。以猥亵兒童犯罪爲例,2017年至2019年6月,全國法院共審結猥亵兒童犯罪案件8332件。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管應時表示,從法院審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點包括: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對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關系實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實施性犯罪的比率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時發現,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數多,持續時間長。
根據最高院總結的性侵幼女案的特征,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實施性犯罪的比率較高,犯罪未被及時發現,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數多,持續時間長。王振華性侵幼女案不應僅做爲個案處理,應將王振華做爲性侵幼女案的慣犯嫌疑人立案偵察,以最大限度預防和保護未成年人。
·該案是有預謀、有交易的性侵幼女案,公然性侵幼女且無明顯證據證明該案爲偶發案件。
· 性侵幼女、猥亵兒童的犯罪多爲慣犯,無論是從心理學角度、還是該例發現的案件性質,王振華足以做爲性侵兒童的慣犯嫌疑人立案。
· 王振華的權錢能力,使其犯罪行爲不易被發現。作爲掌控300億市值的上市公司負責人,其權錢能力越大,犯罪行爲的隱蔽性越強,造成的危害越大。
·該案爲跨區域案件,犯罪人常居地爲浙江,案發地爲上海,犯罪人活動範圍甚廣,需根據其行蹤偵查,尤其是可能接觸未成年人的機會、居住環境等
·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進展,建議由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公益組織監督並了解案件進展。
詳細分析如下:
強奸罪定罪量刑分析(二)
6、王振華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爲?
王振華有預謀有交易的性侵幼女,拒不認罪且在判決後上訴要求無罪判決的做法,充分表明王振華是個目無法紀、不知悔改的人。而作爲一家上市公司的掌權人如此目無法紀,王振華所掌控的“新城控投資” ,我們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爲。建議社會各界核查該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爲。
四、總結和建議:
奸淫幼女、猥亵兒童等性侵害兒童犯罪處于多發態勢。而此類犯罪多爲慣犯、隱蔽性強且難以被發現。王振華作爲有權勢的上市公司掌控人、作爲一個社會公衆人物,有預謀有交易的性侵幼女,王振華在上海性侵幼女案,應依法嚴懲,才能爲切實保護未成年人、降低社會危害性。王振華性侵幼女案的案情、犯罪後的表現,我們有理由懷疑王振華爲性侵幼女案慣犯嫌疑人,他可能存在其他性侵行爲、甚至其他犯罪行爲。三項建議如下:
1、由高一級的司法機關牽頭成立聯合工作組,將王振華做爲性侵幼女慣犯進行立案偵查;
2、王振華在上海的性侵幼女犯罪建議定爲強奸罪,或猥亵兒童罪的有惡劣情節;
3、建議社會各界核查王振華掌控的公司(新城控投資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爲。
我們需要行動起來,共同督促司法機關對王振華性侵幼女案重新立案偵查、對其性侵幼女的犯罪行爲予以重判。對此案決不能姑息,必須徹查到底、必須嚴懲、必須杜絕再犯的隱患,才能真正保護未成年人權利。
附:本文參考及摘錄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修正案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發布性侵兒童犯罪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4、猥亵犯罪審判實踐中若幹爭議問題探究——兼論《刑法修正案(九)》對猥亵犯罪的修改
5、最高法:已著手調研猥亵兒童情節惡劣認定標准
6、上海普陀法院審判長解讀:王振華猥亵兒童案爲何判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