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小夥潘飛(化名)夥同他人,創建了一個賣淫招嫖網站。
他不僅把網站服務器設在境外,專門設置了國內的屏蔽,連賣淫活動也在境外實施,自己則在國內“遠程遙控”。
與以往傳統的組織賣淫者不同,他們並不直接收取嫖客的嫖資,而且專門通過跟失足婦女收取“挂網費”來賺錢。
潘飛本以爲高枕無憂,但最終因組織賣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這也是杭州辦理的首例跨境組織賣淫案。
收取“挂網費”450余萬元
時間回溯到2016年,彼時27歲、高中文化的潘飛正在新加坡打工,看到周圍人通過互聯網做起了賣淫的生意,動動手指就能來錢,十分心動,便夥同他人在國內創建、運營專門面向新加坡的“天上人間”賣淫招嫖網站。
但他們並不跟嫖客收取嫖資,而是跟失足婦女收取“挂網費”。
通常一個月的“挂網費”在2000至5000元不等,“挂網費”繳納得多的失足婦女的信息就可以挂在網站的首頁顯著位置。
該網站以類似商品展示的方式在新加坡發布、推廣這些失足婦女的賣淫招嫖信息,並按照賣淫場所位置和服務類型對她們進行分類。
爲配合該網站上失足婦女的賣淫招嫖活動,防止被當地警方查處,潘飛等人還組建了多個微信查號群,爲失足婦女提供查詢嫖客號碼的服務,保障嫖客身份的真實性,防止警方釣魚執法。
杭州市檢察院起訴事實認定,僅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天上人間”網站“挂網”招嫖的失足婦女累計共2700余人,潘飛以收取失足婦女“挂網費”的名義至少非法獲利人民幣450余萬元。
提供代辦簽證、新加坡租房等服務
爲了擴大該網站的影響力及規模,牟取更多非法利益,潘飛夥同他人,通過線上發布廣告、線下聯系等方式在中國境內招募失足婦女,以幫助辦理簽證、拍攝失足婦女“挂網”照片小視頻、提供租房、代辦“挂網”、提供賣淫用品等“一條龍”服務模式,形成了以“天上人間”賣淫招嫖網站爲依托的跨境組織賣淫團夥,在新加坡進行賣淫活動。
後新加坡警方對該類網站進行摸排,將相關案件信息移交國內,潘飛等人也隨之落網。
除了潘飛之外,專門在新加坡爲失足婦女和嫖客提供租房、賣淫工具等一系列服務的周某,也被認定爲本案的主犯。
而在國內專門負責幫這些失足婦女辦理簽證的工作人員和幫助維護網站的工程師,因爲明知該團夥從事的犯罪行爲,而被認定爲該案的從犯。
經杭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除潘飛外,其余團夥成員均認罪認罰,一審分別被判處五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並追繳違法所得。其中,周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潘飛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檢察官說法
這並不是因組織賣淫罪被判無期的第一人
本案的承辦檢察官徐榮說,因組織賣淫罪被判無期徒刑的,潘飛並非第一人,以往也有過很多。組織賣淫一直是中國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爲。
雖然本案中,潘飛的團夥並沒有直接收取嫖資,但可以查實其組織賣淫的失足婦女之多,已足以認定爲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
他表示,本案與以往的組織賣淫案的最大不同在于,該案呈現出形式隱蔽、産業鏈化、跨地域性等特點,系新類型有組織的跨境網絡犯罪。
“傳統打擊賣淫嫖娼行動一般能將失足婦女、嫖客以及組織賣淫人員一網打盡。但因爲網絡賣淫嫖娼行爲的隱蔽性,往往容易抓獲下遊人員,難以打擊幕後運營者。”他說,對本案犯罪分子的依法從嚴懲處,不僅彰顯了司法權威,也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爲形成有力震懾——境外不是打擊盲區,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犯罪終是難逃法網。
律師來了
組織賣淫罪雖已取消死刑
但仍是重罪
潘飛爲什麽會被判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不是頂格宣判,又如何認定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嚴重”?橙柿互動“律師來了”請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黃洪連進行了解讀。
爲什麽判潘飛無期徒刑?
刑法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可見,盡管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取消了組織賣淫罪的死刑,但組織賣淫罪在目前的刑法上仍然是重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關于如何認定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嚴重”,司法解釋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只要符合上述情節之一,就屬于“情節嚴重”,就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從檢察機關通報的情節來看,該案中已經有多個情節符合上述的“情節嚴重”之規定:賣淫人員遠超10人,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非法獲利遠超100萬元。所以,該案屬于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嚴重”。至于在該檔量刑情節中,到底是判處10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還是判處無期徒刑,則是結合司法實踐的經驗,根據案情來綜合考慮。
該案由于情節嚴重,且影響惡劣(由他國司法機關移交我國司法機關辦理),故判處無期徒刑也在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
幫辦簽證爲什麽判五年以上?
本案中,幫助組織賣淫網站進行技術維護的工程師和幫助辦理簽證的工作人員等,均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是因爲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也屬于刑法關于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嚴重”,應當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協助組織賣淫,是指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的幫助行爲。
服務器及賣淫行爲
都在境外能逃避我國刑法嗎?
該案能成功打擊實屬不易,若不是他國司法機關移送線索,類似的犯罪行爲,由于主要利用境外互聯網平台,且賣淫行爲也發生在境外,國內司法機關可能很難掌握相關證據線索。
但是,打擊涉黃涉毒犯罪是目前全球絕大多數法治國家的一致追求,故未來國內司法機關與境外司法機關會越來越加強司法協助,共同致力于此類跨境犯罪的治理。
另外,本案盡管服務器搭在境外、賣淫嫖娼行爲發生在境外,但組織賣淫的潘某等部分被告人是在中國境內實施的組織行爲,所以中國境內也應當屬于犯罪行爲地,符合中國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不需要考慮屬人管轄原則。
來源/橙柿互動·橙柿互動記者 郭婧
編輯/陳曉冰
審核/志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