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記者 陳磊
中國走出去的企業,目前至少有40家企業和4名個人被世界銀行列入過黑名單,他們在一定期限內被禁止參與世界銀行的工程項目投標。
這是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相關課題組根據公開資料統計的結果,這些企業多是因爲涉嫌行賄等不合規被列入黑名單。不僅是世界銀行,在其他一些國家,也有個別中國企業因涉嫌行賄被東道國列入黑名單。
課題組認爲,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去,他們遭遇刑事法律風險的概率越來越高,基于此,一方面,企業亟需補上刑事合規的短板,另一方面,我國刑法亟需就企業刑事合規作出專門規定,爲企業加強刑事風險防控提供剛性約束。
多家企業因涉嫌行賄被列入黑名單
一家中國企業斥資幾十億元人民幣在北美收購一家大型企業計劃擱置,原因是這家中國企業被南亞一國家列入黑名單——涉嫌在南亞某國行賄一名政府官員。
這是課題組成員根據公開資料收集的一則案例。
2016年,這家中國企業的子公司獲得了南亞某國一條公路的道路拓寬項目,將一條長約226公裏的公路從兩條車道拓展成爲四條車道。
後來,這家中國企業的子公司被發現行賄了東道國政府公路運輸和橋梁部一名新上任的司長,賄賂的方式是現金,名目爲“禮物”,金額大約相當于50多萬元人民幣。
東道國政府這名司長沒有接受這份“禮物”。
今年1月公布的消息稱,這家中國企業的子公司因涉嫌行賄,被東道國列入黑名單,未來不准參與任何建設項目。
2017年10月,這家中國企業稱將在北美收購一家建築企業,目標金額達幾十億元人民幣。隨後幾個月裏,這項交易獲得了目標公司股東的首肯,也獲得了當地法院批准、政府競爭監管機構的批准。
然而,因爲被列入南亞這一國家的黑名單,今年5月,這家中國企業的巨資收購案例被終止。
課題組收集的資料顯示,這家公司在東道國已經不是第一次涉嫌行賄。早在2009年,這家公司被指控在取得一份港口建設合同中,涉嫌向東道國政府一名官員的兒子行賄。
公司公布的調查稱,他們在投標時委托了兩名當地人負責,但並知曉兩名當地人與這名官員的兒子聯系,也不知曉二者涉嫌存在賄賂關系。
被列入黑名單的不止是這一家公司。
課題組根據公開資料統計發現,自2009年中國企業首次進入世界銀行黑名單以來,中國走出去的企業,至少有40家企業和4名個人進入過黑名單,其中,僅在2015年前9個月,就有20家企業“上榜”。
“這些企業多是因爲涉嫌行賄等不合規被列入黑名單。”課題組成員龔紅衛說。
“上榜”的企業將在一定期限內被禁止參與世界銀行的工程項目投標。例如,一家中資建築企業在6年內被禁止參與世界銀行的項目投標,如果表現良好,將會在4年後解禁或減輕制裁。
在近日開講的“雍文大講堂”上,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主任張遠煌說,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走出去,遭遇刑事風險的案例屢見不鮮,已經不再是個案。
張遠煌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種刑事風險的來源很廣,也很容易被觸發,而且一旦發生,後果將是顛覆性的,讓企業此前的努力化爲烏有,企業或企業家甚至因此承擔刑事責任。
走出去企業普遍缺乏刑事合規課
一家中資航油企業負責人在新加坡被判刑的經曆頗令人注目。
中資航油企業的負責人是陳某,本科、碩士、博士均在國內外知名大學就讀,1993年進入一家央企工作。
1997年,陳某受央企委派,到新加坡接管在當地的這家中資航油企業,先後擔任總經理、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兼總裁。
這家航油企業同樣成立于1993年,最初連續兩年虧損,之後兩年又處于休眠狀態,陳某接受時,國內投入的資金僅爲21.9萬美元。
陳某執掌航油企業期間,很快使公司扭虧爲盈,並通過市場操作手段控制了我國在航空油品領域的采購權、運輸權。
航油企業的資産在幾年內迅速增加,由設立時的17.6萬美元增至1.5億美元,市值也超過11億美元,是原始投資的5000倍。
轉折發生于2004年,由于航油企業的外籍交易員在從事油品期權交易時導致公司巨額虧損,爲了彌補虧損,航油企業涉嫌發布虛假消息和內部交易等行爲欺騙公衆投資者,陳某遭到新加坡警方拘捕。
陳某于2015年被新加坡正式提起刑事訴訟,2006年3月,被新加坡初等法院判刑入獄。2009年1月,陳某服刑完畢,隨後返回中國。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秘書長彭新林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中國企業走出去遭遇的刑事風險,不僅包括企業的直接負責人和高管被刑事處罰,還包括企業受到刑事調查後被課以高額的罰款,對企業經營造成嚴重影響。
“像中興事件就是比較典型的。”彭新林說。
2012年,美國政府就對中興通訊立案調查。4年後,美國政府對中興提出三項指控包括串謀非法出口、阻撓司法以及向聯邦調查人員作出虛假陳述,並據此課以中興約8.9億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罰金。
根據雙方于2017年3月達成的和解協議以及2018年6月達成的和解協議,美國商務部BIS對中興的罰款累積總額22.9億元美美元,相當于中興通訊2017年淨利潤的3倍多。同時,向中興派駐爲期10年的助理合規官的要求。
彭新林認爲,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尤其是我們推進一帶一路以來,大批中國企業走出去開展經營活動,但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對當地的刑事執法情況不了解、對刑事風險集體無意識等,很容易面臨刑事風險。
張遠煌研究發現,由于刑事風險的嚴重性,過去20年間,全球範圍內已經開展了一系列刑事政策改革運動,促進企業加強刑事風險防控。
“刑事風險防控的實質,是企業合規風險的刑事化,是刑事法律介入企業合規治理而出現的終極法律風險形式。”張遠煌解釋說,“企業遇到的刑事風險越來越凸顯,但企業仍普遍缺乏刑事合規這門課。”
在張遠煌看來,走出去企業極有可能主動觸發刑事風險,也可能被動觸發刑事風險,還可能遭到侵害型刑事風險,因此,刑事風險難以完全避免,企業只能盡快“補上”刑事合規這門課,保持高度警惕,盡可能避免刑事風險。
修改刑法引導企業重視刑事風險
根據商務部統計,走出去的中國企業規模不小。
2011年年底的數據顯示,中國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超過1.8萬家,分布在全球177個國家和地區,對外直接投資存量4247億美元,境外企業資産總額接近兩萬億美元。
因此,黨的十八大以來,規範企業境外經營行爲,防治境外商業賄賂,已經被納入國家層面的議事日程 。
早在2013年年初,商務部就要求加大境外巡視力度,加強培訓教育,防治境外中資企業商業賄賂。
2016年年底的數據則顯示,中國有2.4萬家境內投資者在境外共設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 3.7萬家,分布在全球190個國家和地區,境外企業資産總額達到5萬億美元。
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步伐加快,個別企業經營行爲不規範等現象隨之産生。
爲了規範企業海外經營行爲,2017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規範企業海外經營行爲的若幹意見》。
會議指出,規範企業海外經營行爲,要突出問題導向,嚴格依法執紀,補足制度短板,加強企業海外經營行爲合規制度建設。
根據《關于規範企業海外經營行爲的若幹意見》有關精神,企業被要求加強海外行爲自律和監管。
具體要求包括:嚴禁通過對外投資名義騙取外彙、轉移資産、洗錢、進行非法投資等行爲;嚴禁通過賄賂等手段獲取項目或支持等。
受到監管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2017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交部等聯合制定了《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爲規範》。
根據《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爲規範》,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應堅決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向當地公職人員、國際組織官員和關聯企業相關人員行賄。
張遠煌介紹說,相比于我國仍停留在規範層面,在其他一些國家,則是明確將企業的刑事風險防控明確納入刑事政策的範疇。
他舉例說,有的國家規定,將“企業是否有效預防違法行爲”與刑事責任聯系起來,作爲責任判定要素,“開企業刑事合規之先河”。有的國家規定了商業組織預防賄賂失職罪,一反傳統刑法中的單位犯罪,而是對單位實行有罪推定,由單位自證清白,如果公司犯此罪,則會對公司課處罰金,禁止公司承攬業務等。
張遠煌建議,走出去的企業,自身要補足刑事合規的短板,也可以通過刑事立法引導企業建立刑事合規制度,加強刑事風險防控,以外部監督推動企業內部監督,倒逼企業重視刑事犯罪的預防。
彭新林認爲,中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一定要培養企業高管和員工的刑事合規意識,同時建立一套完整的、健全的刑事合規管理制度,盡可能預防刑事風險的發生,“企業一旦面臨刑事風險,就可能産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最後一點是,企業還應當建立比較完整的應急管理和危機處理機制,在企業面臨刑事風險時及時應對,將刑事風險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彭新林建議說。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 席鋒宇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