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出口美國檢測標准16 CFR 1512
自行車,又稱腳踏車或單車,通常是二輪的小型陸上車輛。人騎上車後,以腳踩踏板爲動力,是綠色環保的交通工具。英文bicycle。其中bi意指二,而cycle意指輪,即兩輪車。在中國內地、台灣、新加坡,通常稱其爲“自行車”或“腳踏車”;在港澳則通常稱其爲“單車”;而在日本稱爲“自転(轉)車”。自行車種類很多,有單人自行車,雙人自行車還有多人自行車。
系統結構
自行車的車架、輪胎、腳踏、刹車、鏈條等25個部件中,其基本部件缺一不可。其中,車架是自行車的骨架,它所承受的人和貨物的重量最大。按照各部件的工作特點,大致可將其分爲導向系統、驅動系統、制動系統:
1.導向系統:由車把、前叉、前軸、前輪等部件組成。乘騎者可以通過操縱車把來改變行駛方向並保持車身平衡。
2.驅動(傳動或行走)系統:由腳蹬、中軸、牙盤、曲柄、鏈條、飛輪、後軸、後輪等部件組成。人的腳的蹬力是靠腳蹬通過曲柄、鏈輪、鏈條、飛輪、後軸等部件傳動的,從而使自行車不斷前進。
3.制動系統:它由車閘部件組成、乘騎者可以隨時操縱車閘,使行駛的自行車減速、停駛,確保行車安全。
此外,爲了安全和美觀,以及從實用出發,還裝配了車燈、支架、車鈴等部件。
自行車出口美國檢測認證要求, 以下特指是非電動自行車的美國法規檢測要求:
針對自行車,美國法規16 CFR 1512
1512.1 Scope範圍
闡述了自行車必備條件,所指自行車符合§1512.2(a)中定義的要求,而不是§1500.18(a)(12)所禁止物品:本章所指自行車亦不包括§1512.2(d)和(e)中定義的“跑道賽車”及“特制自行車”。
1512.2 Definitions定義
(a)自行車定義:
(1)僅靠人力驅使的,由後輪驅動的二輪車輛
(2)完全由腳踏控制,電機功率小于750W(1h.p.)的兩輪或三輪車輛,並且體重170磅的騎行者僅靠動力騎行速度小于20英裏/小時。
(b)童車:座墊調整至最高位置時,座高並未超過635mm(25.0’’)的自行車。不包含斜躺式自行車。
(c)座椅高度:當兩輪成一直線且與地面垂直,由座墊面與座墊豎杆中心相交點到至地面之距離(如無座墊豎杆,則自座墊中心點量測)。
(d)跑道賽車:此種自行車乃不裝刹把或鉗型閘,用于室內賽場的自行車,配有管式輪胎、且于曲柄與車輪間之傳動比率固定不變亦無“飛輪”之特性(即單向傳動之小鏈輪)。(e)特制自行車:乃個別配合一指定消費者而訂制,非由一般零件裝配而成的的自行車。
(f)正常騎駛狀態:指乘騎者坐于車上,雙腳踩腳踏,雙手扶車把握套,座墊及車手把均調整至乘騎者最舒適之位置。(如有手刹車裝置,雙手應保持隨時可操縱刹車之姿態)。(g)斜躺式自行車:騎行者采用躺姿坐在自行車上,腳前伸到腳踏上。
1512.3 Requirements in general一般要求
本章所述凡屬向消費者出售之自行車,均應符合本章之要求;如尚未裝配或半裝配之自行車,于依照制造者之說明裝配完成後,亦須符合本章之要求。唯公制及、英制單位因換算而不相符時,則以較嚴者爲准。
1512.4 Mechanical requirements機械性能之要求
機械性能包含以下11個方面:
(A)裝配:凡由購用者自行裝配之自行車,其所需之機械性技巧,應不超過一般成年人所具有之知識與能力,
(B)尖銳邊緣:乘騎者四肢可能碰觸到的地方,不可存有未修整之金屬毛邊或尖銳部分,剪切後未經滾卷之金屬邊緣,均須光,以清除剪切邊程中殘留之薄刺、毛邊等。
(C)堅固性:凡車架、轉向系統、車輪、腳踏、曲柄、刹車之任何零件,經進行下列各項試驗時,得有目視可之斷裂現象:§1512.18(D)手刹車負載及功能試驗,§1512.18(E)腳刹車施力及功能試驗,§1512.18(P)路試,§1512.18(Q)童車試驗。
(D)固結五金:在本章進行之各項試驗中所有用以固定或連結之螺絲、螺栓或螺帽,均不應破裂或失去其固定連結之功能;其螺紋扣件須具有可予調整與修護之良好品質。本文推介螺紋采用:美國標准局發行之Handbook H 28“Screw Thread Standrds Federal Service”美國商業部建議,機械性能標准采用:lso Recommendation R 898”Mechanic-Cal Properties Of Fasteners”以及lso Recommendation 68,262及363“General Purpose Screw Thread”。
(E)突擊物:(保留)
(F)護蓋:(保留)
(G)禁裝突出物區:在下述範圍內禁止裝突出物:
(1)平行車手把豎管且在其後相距89mm(3-1/2in);(2)與座墊前端相切而與座墊管交于後上叉相連之線;(3)車架上管之上端表面;(4)連接座管前端與車把豎管連接之點。(當座墊升至最高時)。在適用于女車時,“車架上管”一詞乃指座墊管及車架座管或其它管件,這些管件當正常騎乘狀態時,與騎駛人最爲接近。操縱線之直徑小于6.4mm(1/4in)者,及用薄于4.8mm(3/16in)之材料所制成固定圈,則可以裝設。
(H)螺絲長度:保留。
(I)操縱線尾端:操縱線尾端均應加護蓋或給予特殊處理,以防止操縱線分散,護蓋應符合§1512.18(C)護蓋與端塞檢驗,並可承受8.9N(2.0lbf)之拉力而不松脫。
(J)操縱線擦傷:操縱線不可擦碰固定之車體零件,且應沿導管之方向進出移動,以免發生擦傷。
1512.5 Requirements for braking system刹車系列之要求
(A)刹車系統(Brsking System):自行車需裝置前後刹車,或後刹車。
(B)手刹車(Hand Brakis):依據載荷驗,至少試驗十次,施力使刹車握把與車手把接觸,最大力爲445N(1000bf,或45kg)再依照§1512.18(D)(2)(iii)搖滾試驗規定,加68.1kg(150bgf或68kg)重量于座墊上,施國于刹車,再將車前後推動刹車各零件目視無破裂、失效或歪斜。
(C)腳刹車(Foot Brakes):腳刹車均應按§1512.18(E)(2)施力試驗:施予腳踏311N(70 1b.f)力時,制動力應不小于187N(40 1b.f)。
(E)童車(Slewalk Bicycle)
(1)童車不應僅裝手刹車。
(2)童車座高在560mm(22)〞以上者(座墊調整至最低位置)應裝置符合§1512.5(C)要求之腳刹車,包括規定之試驗在內。但傳至後輪之制動力應依照§1512.18(F)童車制動力試驗。
(3)童車座高在560mm(22〞)以下者(座墊調整至最低位時,且未裝置刹車者不應有“飛輪”之特征。此類童車如裝置之腳刹車者則應依照§1512.18(F)童車制動力試驗,此類童車如未裝置刹車,應有永久性之標簽以資識別,且需在日間3m(10ft)之內能清晰可見。同時在宣傳文件上以及包裝紙箱上,必須顯著的標明“No Brakes”字樣。
1512.6 Requirements for steering system轉向系列之要求
(a)車把手杆插入標記:
套筒式車把應含有一個永久性環或標記,來清晰地表明車把手杆插入鏟叉組件的最
(b)車把手杆的強度:
依據§1512.18(g)中車把手杆的測試來檢測車把手杆的強度,成人自行車應能承受2000N(450lbf)的力,童車能承受1000N(225lbf)的力。
(c)車手把:把手應給予舒適和安全地控制自行車。
(d)車把兩端:兩端應加蓋或者用其他方式覆蓋。
(e)車把和夾鉗:根據車把測試(§1512.18(h))測試車把和夾鉗
1512.7 Requirements for pedals踏板性能要求
(a)結構:踏板應左右對稱
(b)踏腳套:預期使用帶有腳套的踏板應牢固地連接到他們腳套,不需要有花紋的表面。
(c)踏板反光片:成人自行車的踏板不同于童車,需要有§1512.16(e)描述的反光片。童車踏板就不需要該裝置。
1512.8 Requirements for drive chain鏈條性能要求
鏈條應在飛輪上不被夾住或綁定的運轉。成人自行車鏈條的拉伸強度不應少于8010N(1,800lbf),童車鏈條的拉伸強度不應少于6230N(1,400lbf)。
1512.9 Requirements for protective guards保護裝置性能要求
(a)鏈罩:具有單一的前鏈輪和單一的後鏈輪,自行車應具有鏈罩,一個鏈罩應覆蓋鏈條的頂鏈,至少周邊的90°角。
(b)變速器防護裝置:變速器應加以防護,以防止驅動鏈條幹涉或通過不正當調整或損壞停止車輪的轉動。
1512.10.Requirements for tires輪胎性能要求
在輪胎的側壁,建議制造商的充氣壓力應模壓成小于3.2毫米(1/8英寸)的高度。
1512.11.Requirements for wheels車輪性能要求
(a)Spokes.There shall be no missing spokes.
(a)輪輻:不能缺少輪輻
(b)對齊。當輪轉動到任何位置,車輪組件應對准,使得在輪胎和車叉或任何框架構件之間不存在小于1.6毫米(1/16英寸)的間隙。
(c)輪圈。按照§1512.18(j)輪緣檢驗,輪圈須保留該輪輻和輪胎時側裝載有2000 N(450磅)。童車不必滿足這個要求。
1512.12.Requirements for wheel hubs輪毂性能要求
所有自行車(除了童車)都要滿足下列要求:
(a)鎖定設備:車輪應加以固定,具有正鎖定裝置在自行車車架。在螺紋軸上的鎖定裝置應擰緊到制造商的規格。
(b)快速釋放裝置
(c)前輪毂
1512.13.Requirements for front fork前叉性能要求
前叉強度測試結果應至少爲39.5J(350in-lb)。
1512.14.Requirements for fork and frame assembly車架性能要求
車架強度測試結果應爲890N(200lbf)或者至少爲39.5J(350in-lb)。
1512.15 Requirements for seat座椅性能要求
(a)座椅的局限性:任何座椅、座位支架、座位配飾的一部分應在整椅的座面多于125mm(5.0in),其中座椅表面由車座柱軸線相交。
(b)座管:座椅後應該包含一個永久標記或環,它清楚地表明,最小插入深度(最大座椅高度調節)
(c)調節夾:座椅調節夾具須能確保座椅在任意位置,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它可以被調整防止在任何方向上的移動。
1512.16.Requirements for reflectors反光器材之要求
根據機動車前照燈照明,自行車應裝有反光裝置來允許識別和辨認。
(a)前,後,和腳蹬反射器。
(b)側反光板
(c)正面反光板
(d)後反光板
(e)踏板反光板
(f)側反光板
(g)反光板測試
(h)回射輪胎側壁
1512.17.Other requirements其它要求
(a)道路測試:成人自行車(除了童車)應能被體重68.1kg的人騎到6.4km(4.0mi),能騎5次超過30.5m(100ft)
(b)童車安全測試
(c)離地間隙
(d)腳趾間隙
1512.18.Tests and test procedures檢驗及檢驗方法
各部分具有相應的檢測,包括銳邊檢測、保護帽檢測、手刹檢測、腳刹車和特性測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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