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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10.1起!這些知識産權新規正式實施!
IPR Daily整理了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知識産權相關政策法規,以供讀者參考。
1、10.1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准的通知”,《通知》指出:一、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二、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三、戰區軍事法院、總直屬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10.1起,專利代理機構或可當場收到執業許可證!全國推行審批告知承諾制!
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印發關于《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國家知識産權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承諾書進行形式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同意的,發給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
3、延長“中波聯絡員機制”試點項目,自2021年10月1日起
爲了更好地服務中波經貿交往,協助解決兩國企業用戶在對方國家知識産權方面的問題及關切,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與波蘭專利局經磋商一致,決定延長“中波聯絡員機制”試點項目,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4、10.1起實施!《江蘇省高價值專利培育示範中心建設和管理辦法(暫行)》全文
爲深入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規範高價值專利培育示範中心的運行管理,江蘇省制定了《江蘇省高價值專利培育示範中心建設和管理辦法(暫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5、10月1日起施行《遼甯省知識産權保護條例》!
遼甯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遼甯省知識産權保護條例》,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6、日本修訂專利法第1條第3項規定將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2021年9月14日,日本內閣通過了“修訂專利法”生效日期的內閣令,規定附則第1條將于2022年4月1日生效,同條第3項規定將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該政令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完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擴散的數字化程序,包括口頭審理、網絡審理、專利費轉賬方式預繳、簡化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程序,延長專利費支付期限和免除超過一定期限産生的額外費用等;
(2)審查企業在數字化進程中的權利保護;
(3)夯實知識産權制度的基礎,包括在專利權侵權訴訟制度中引入第三方意見征詢制度、修改專利費相關的收費制度、增加農林漁業相關的知識産權代理人咨詢服務(例如植物新品種和地理標志)等。(來源:中科院知識産權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編譯:王紫薇)
7、新加坡將于10月1日啓動新的第三方意見和專利複審程序
根據《新加坡知識産權法2019》(爭議解決)的2021啓動通知,第三方意見和專利複審程序的新規定將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該法案引入了一個程序,允許第三方向新加坡知識産權局(IPOS)提供相關信息,以便在專利授權前協助專利局進行專利檢索和審查程序。該法案還允許第三方在授予專利後請求啓動複審,並附上相應的理由和文件。目前,對于已授予的專利權唯一可用的是撤銷程序。
8、烏拉圭專利局專利審查快速程序于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
2021年9月16日,烏拉圭專利局發布了第 11/2021 號決議,該決議提出了一項有關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快速解決程序 (Procedure for the Prompt Resolution)。所述程序適用于向烏拉圭專利局提交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申請,專利局將借鑒外國專利局已經作出的一些審查意見。據悉,該程序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
有資格參與該項目的申請須滿足如下條件:
-申請必須尚未進入實審
-申請已公布
-實審費已繳納
-烏拉圭專利局未向申請人下發過審查意見
-已委托代理機構
-必須有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專利局授權的同族專利
參與快速解決程序應提交如下文件:
-提交快速解決程序請求
-同族專利授權決定副本以及檢索報告和審查意見副本
-授權權項副本
-權項對照表,其中烏拉圭申請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能超過同族專利授權保護範圍
-申請人認爲有必要提交的任何其他信息
-所有文件須翻譯成西班牙語
申請提交後,如果申請材料存在缺陷,烏拉圭專利局將下發補正意見,申請人將有30 天(不可延期)的期限進行補正。一旦滿足形式要求,審查員將在接下來的60天內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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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