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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征
前言
住房公積金是專門用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的一種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作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在我國已成爲一種長期性的基本制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凡在城鎮工作,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按月從其工資收入中扣繳一定比例的金額,職工所在的單位也按月提供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金額,兩部分統一存儲,屬于職工個人所得,專項用于職工購、建自住住房。這種強制繳存、統一存儲、專項使用的儲金,就是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征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強制繳存;二是統一存儲;三是專項使用。
(1)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存的。它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儲蓄存款。不同之處在于:居民儲蓄存款實行的是“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爲儲戶保密”的原則,而住房公積金則是一種強制繳存的“儲金”,只要符合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象,都必須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居民儲蓄存款沒有存款時間要求,隨時隨地可存款,而住房公積金則是按月繳存的。居民存款可以在存單約定的時間內隨時提取,以體現取款自由的原則;而住房公積金提取有相當嚴格的政策規定,只有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繳存人才能提取自己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居民儲蓄存款根據期限實行不同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利率政策,即當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照居民存儲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一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比照三個月整存整取利率計息。
(2)住房公積金是長期繳存的住房儲金,是專門用來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它不同于職工的醫療基金、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其他社會保障基金。這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同于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關鍵所在。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職工的住房消費,不能用于生、老、病、死所需的費用支出。因此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有嚴格的方向性。對參加這一制度的職工來說,說住房公積金是長期的住房儲金,是指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至法定離退休之時止,都有義務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需要幾代人的不懈努力,住房問題是永遠存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將是我國一個長期的基本制度。
(3)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與其所在單位繳存兩部分構成。不僅職工要按月繳存,職工所在單位也要按月繳存。職工繳存的部分在其工資中扣除,單位則在發放職工工資時按規定的比例爲職工繳存。兩部分之和構成完整意義上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4)每個職工在一個區域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且只能將住房公積金統一存儲在受委托銀行爲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