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世界衛生組織周四(1月30日)宣布,中國的冠狀病毒疫情已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此舉將有助于增加應對病毒傳播的資源以幫助各國建立篩查、識別和報告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病例的能力。世衛組織總幹事譚德賽在其緊急委員會(一個獨立的專家小組)會議後宣布了這一決定,目前有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病毒正在向大約18個國家傳播,美國已出現首例人傳人病例。譚德賽在新聞發布會上說,最近幾個星期出現了一場前所未有的疫情,人們對此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反應。世衛組織專家組由法國的迪迪埃·豪森擔任主席,由16名獨立專家組成。上周,專家們兩次決定不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同時他們向中國尋求更多信息,等待病毒在其他國家人際間傳播的證據,以滿足全球緊急狀態的標准。
所謂“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是世衛組織在2005年修訂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並在其中提出PHEIC的定義:“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他國家的公共衛生風險,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事件。”意思是當前事件情況嚴重、突然、不尋常或意外;公共衛生影響超出國家邊界;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國際行動。影響事件是否構成PHEIC的因素包括:疾病感染病例、死亡病例、傳染性、治療效果、疫區人口密集程度;病情發展速度;是否傳出國境;是否需要限制國際旅行及貿易等。
提出PHEIC是爲了面對公共衛生風險時,既能防止或減少疾病的跨國傳播,又不對國際貿易和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幹擾,使相關國家地區遭受經濟損失。根據疫情的發展,宣布PHEIC後隨時可以撤銷及修改,發布後有效期爲3個月,之後自動失效。一旦疫情被確認爲PHEIC,世界衛生組織能夠提出以下臨時或長期建議(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會對于疫情發生國經濟造成影響:
-對嫌疑人員及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等進行公共衛生觀察;
-對嫌疑或受染旅行者采取幹擾性和創傷性最小的醫學檢查等額外衛生措施;
-對受染者實行隔離並且進行必要的治療;
-不准許嫌疑人員或者受染者入境,拒絕未感染的人員進入受染地區;
-對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等實行隔離和檢疫;
-相關方法均不成功的情況下,可在監控下查封和銷毀受感染、汙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等;
-在締約國管轄機場過境的飛機,可限制飛機停靠在機場的特定區域,不得上下人員和裝卸貨物(但允許添加燃料、水、食物和供應品);
-如果入境口岸不具備相關衛生能力,締約國可命令船舶或飛機在自擔風險的情況下駛往其他入境口岸;
-旅行者和交通工具運營者應當填寫有關衛生文件,如疫苗接種、海事健康申報單、飛機總申報單、船舶衛生證書。
北大法寶轉發翟晗博士對世衛組織法律框架下的PHEIC到底是什麽的文章,爲大家提供參考信息。
世衛組織法律框架下的 PHEIC是什麽?
翟晗,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荷蘭蒂爾堡大學憲法學博士
本文乃作者近日因現實情勢所做的研究筆記。文章首發于“真知拙見”(知識星球平台https://t.zsxq.com/MVV3fUn)若有疏漏不足之處,還請批評指正。
因相關術語近日多見于媒體報道,也因今晚世衛組織召開緊急會議,將重新定性中國疫情,其實就是再次啓動PHEIC的評估機制。本篇介紹世衛組織目前法律框架下PHEIC的含義,並且順便厘清一些(自)媒體報道中術語使用上的混亂。
一、背景
“國際關注的突發衛生公共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下文稱爲 PHEIC),是世界衛生組織對于全球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決定,有國際法上的效力。其對象是對某種傳染病或者其他公共衛生事件對其他國家帶來危害,並需要跨國行動應對。這一決定規定在目前世衛組織最重要的國際法基礎與應對框架——《國際衛生條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005,下文稱爲 IHR2005)中。
在目前所見的媒體報道中,這一決定內容經常被形容成“宣布疫區”、“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或者“全球公共衛生緊急狀態”。根據 IHR2005的官方中文文本,其被稱爲“國際關注的突發衛生公共事件”。
世衛組織總幹事根據IHR2005召集的突發事件委員會于2020年1月22日星期三日內瓦時間(歐洲中部時間)12:00至16:30和2020年1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00至15:10舉行會議,討論我國的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以及目前據報告對韓國、日本、泰國和新加坡的輸出問題。
這次緊急會議雖然沒有宣布突發衛生公共事件,但會針對當下疫情提出暫時性建議(temporary recommendations,具體見 IHR2005 第十五條)。于是我們可以看到在 1 月 23 日第一次PHEIC認定的緊急會議在結束前,已經就世衛組織本身、中國政府以及其他國家分別提出了建議。第一次緊急會議的公告對世衛組織提出的建議裏就包括:委員會隨時准備在大約10天內再次舉行會議,如果總幹事認爲有必要,也可以提前舉行。這也是近日世衛組織就中國武漢爆發的新型肺炎是否宣布突發衛生公共事件再次舉行緊急會議直接原因。
二、法律框架簡要由來
IHR2005是世衛組織目前運行中最重要的國際公約。條例的初版于1969年由衛生大會通過,其前身是第四屆世界衛生大會在1951年通過的《國際公共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Public Health Regulations)。IHR2005 及其奠定的運行與工作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2003全球抗擊SARS留下的制度遺産。相關改革的呼籲從 1995 年開始出現,一直到 2003 年之後才迅速落成 IHR 的修訂。
在 IHR2005框架之下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機制之後,這一機制一共被使用過五次,分別是因爲2014 年與2019 年的埃博拉病毒,2016 年的H1N1 流感,2014 年的小兒麻痹,以及 2016 年的茲卡病毒。
三、IHR2005 中的確定PHEIC的標准與程序
確定PHEIC的標准與程序詳陳于 IHR2005第十二條中。其中能看到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在這一程序中具有相當的決定權:
首先,根據收到的信息,特別是締約國本國領土上正發生的事件信息,總幹事先確定該事件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其次,如果總幹事依據 IHR2005 規定進行評估,認爲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正在發生,則應該與疫情所在締約國就初步決定進行磋商。
在這一步,如果總幹事和締約國對決定意見一致,總幹事應該就適宜的臨時建議征求爲此成立的突發事件委員會的意見。如果總幹事和本國領土上發生事件的締約國未能在48小時內就事件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取得一致意見,應該根據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做出決定。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程序挺長,包括成立突發事件委員會及其工作方式、疫情發生締約國的報告義務,以及世衛組織總幹事在決策過程中與疫情發生締約國的必要溝通。在我看來在最重要的程序只有這一條裏的第五項:突發事件委員會的意見應提交總幹事酌定。總幹事應對此作出最終決定。
最後,在決定某個事件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總幹事應該考慮:
(一) 締約國提供的信息;
(二) 附件2所含的決策文件(見附圖);
(三) 突發事件委員會的建議;
(四) 科學原則以及現有的科學依據和其他有關信息;
(五) 對人類健康危險度、疾病國際傳播風險和對國際交通幹擾危險度的評估。
附件:中國外交部的回應
當地時間30日晚,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爲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譚德塞宣布,主要基于中國感染者數量增加、多個國家都出現疫情兩個事實,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爲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譚德塞強調,沒有必要采取限制國際旅行和貿易的措施,世衛組織不推薦限制旅行和貿易的措施。
譚德塞說,雖然會有一些經濟損失,但中國采取了超常規的有力措施,中國在很多方面爲應對疫情提供了榜樣。此次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爲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是對中國沒有信心,相反,世界衛生組織相信中國的疫情一定能得到遏制。由于病毒的傳播仍有很多未知數,世衛組織擔憂中國之外的疫情會有惡化,這無關感染數量,關系人的健康和生命。
外交部回應
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31日就世界衛生組織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爲“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回答記者提問。
有記者問:日前,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方對此有何看法?
華春瑩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中國政府一直本著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采取了最全面、最嚴格的防控舉措,很多舉措遠超出《國際衛生條例》要求,中方完全有信心和能力,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華春瑩表示,同時,中方本著公開透明和負責任態度向有關各方及時通報疫情信息、分享病毒基因序列。世界衛生組織及許多國家對此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華春瑩說,中國同世衛組織一直保持著密切溝通和良好合作,世衛組織專家赴武漢進行了實地考察,總幹事譚德塞于日前訪華,同中方就疫情防控工作充分交換了意見,對中方防控工作給予充分肯定,對中國抗擊疫情爲世界作出的巨大貢獻表示高度贊賞。中方願繼續同世衛組織及各國一道,共同維護全球和地區公共衛生安全。
來源:知識星球平台、法學學術前沿
作者:翟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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