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嘉律師。我們生活中處處離不開合同,最常見的就是買賣合同了。網上購買了培訓課程,保證找到年薪多少的工作,否則全然退款,公司就是不退錢怎麽辦?近幾年出現的海外代購,是屬于委托合同還是買賣合同?買到了過期變質的食物可以要求十倍賠償嗎?今天我們就聊一聊。
一、關于合同、買賣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當事人爲公司的,需要寫清楚公司全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當事人爲個人的,需要寫明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如一方提供什麽商品或服務,有什麽特征性能等,一方付款的金額、付款方式、付款的時間節點等內容,需約定明確)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約定仲裁或者約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禁止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上有合同示範文本庫可供下載使用,網址爲https://cont.12315.cn/
二、案例說法
案例1
程序員小馬線上簽署了合同,購買相關線上課程,合同約定了可以保證在學員完成課程後爲期在某某大廠內推,幫助找工作、實現多少年薪,否則全額退款。但是今年因爲疫情影響,很多互聯網大廠陸續裁員,高薪去大廠就業顯然無法實現。小馬就擔心提供課程的公司跑路,咨詢是否可以要求退款?如何退款?
顯然,網上購買培訓課程的合同也屬于買賣合同,只不過購買的是服務,可以按照三步走的步驟進行維權。(一協商二工商投訴三司法途徑,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注意搜集對方違約的書面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認爲公司有轉移財産的可能,建議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産保全,最常見的方式是凍結對方的銀行賬戶。在北京地區的法院,一般爲訴訟中保全;可以跟法官多溝通,凍結對方財産後再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文件,防止對方提前轉移財産。
案例2
小張在超市裏買了一盒鹵味小吃,結賬付款後,發現這盒鹵味已經經過保質期了。怎麽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的規定,小張根據相關購買憑證和這盒鹵味小吃,不僅可以要求超市退款貨款,還能主張超市明知食品過期仍出售,要求支付十倍貨款的賠償性賠償,賠償最低爲1000元。
法院裁判案例3
2021年8月21日,原告姬某在被告深圳某公司開設于淘寶網絡購物平台的名稱爲“某新加坡代購”的店鋪內購買了名稱爲“新西蘭紅鹿胎素新加坡小紅丸鹿胎素”的食品5盒,並實際支付購物款4080元。被告8月23日發貨,發貨地點爲廣東省深圳市。2021年8月25日原告收貨。涉案食品標簽記載的文字均爲外文,無規範的中文標簽。在涉案食品的商品銷售網頁未注明該食品的進貨來源和具體産品信息。原告據此要求被告退還購物款4080元;並且按購物價款十倍支付賠償金40800元;
這個案例我們首先需要思考一個問題。網上的這種“現貨交易”是否屬于真正意義上的“代購”?雙方之間成立的是委托合同還是買賣合同呢?
商家從國外購買商品後在網店公開上架銷售,此時商家已經取得了現貨商品的所有權,將商品上網銷售給新的消費者實際上是轉售行爲;對于轉售,商家的轉售價格中包含了商品原價和利潤。此種模式實際上是商家先囤貨再轉售的經營行爲,消費者與經營者一般成立的是買賣合同關系,而非居間合同或委托合同關系。
也就是說,商家既要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經營者”義務,又要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保證其轉售的商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九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的規定,本案中被告沒辦法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法院判決被告退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
三、結語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終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有不同,無法全面概括,本次視頻通過列舉幾個案例對其中涉及的幾個知識點進行了講解。歡迎大家點贊、收藏,私信、評論溝通交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 食品安全法 第 一百四十八條 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五)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産日期、批號的;
(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夠認定爲明知的情形。
第十一條 生産經營未標明生産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産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 食品安全法 第 一百四十八條 第 二款 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