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同控方看法,指女傭的日記是有力的證據,除了記錄虐待過程以外,還寫了她來到新加坡後的生活點滴,可見女傭的確有寫日記的習慣,不像是編造的內容。
女傭說,上述事件發生後,被告開始處處針對她,還在2017年8月至9月期間,至少七次對她動手。
《新明日報》之前報道,今年42歲的被告面對七項蓄意傷人罪名,以及一項動粗的罪名。
被告通過律師表示,欲針對罪成及刑罰上訴,目前獲以8000元保釋在外。
法官星期四早上判被告坐牢10個月,罰款1000元,外加5076元賠償,其中3000元是傷勢和痛苦(pain and suffering)賠償,剩余2076元是賠償女傭四個月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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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內七次虐打女傭,日記成爲有力證據,女雇主坐牢10個月,罰款1000元,外加5076元賠償。
被告不認罪,審訊後被判罪成,案件星期四(11月24日)早上下判。
女傭早前供證時說,她和被告的感情原本不錯,但在2017年8月某天,被告發現兒子放學回家後,在組屋底層坐在女傭的大腿上時,被告拿起雨傘想要打女傭。
主控官陳詞時指出,女傭的說法非常可信,而且她每次遭虐待後,就會記錄在日記裏,所以說法絕對不是事後捏造的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