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是一名28歲男子,他因懷疑分居的妻子出軌,于是偷走妻子的手機,並在手機中找到妻子與上司偷情的照片、視頻與聊天記錄。D拍下偷情“證據”,之後在臉書上公開這些性愛裸照,引3000人按贊。他早前在國家法院承認偷竊與散播他人親密照片兩項控狀,分別被判坐牢一周和12周,總刑期爲13周。
三司認爲,法庭在量刑時必須考慮受害人蒙受的羞辱與傷害程度,包括私密照傳播給多少人,以及可否從照片辨認出受害人等。同時,法庭也必須定奪被告在案件中的罪責程度,包括被告的犯案動機和取得私密照的手法;例如,若被告是使用暴力手段取得照片,法庭就可考慮判予鞭刑。
其中一人的監刑從13周顯著加重至18個月外加一周;另一名男子的刑罰則從原本坐牢三年、打鞭四下和罰款1500元,加重至坐牢四年三個月、打鞭六下,罰款金額則維持不變。
三司指出,這兩起案件讓高庭有機會針對散播他人私密照或視頻的罪行,制定一個判刑框架,列出量刑時應采取的步驟和考慮因素,供日後法官爲同類案件下判時參考。
H面對六項控狀,包括蓄意重傷他人、在公共場所鬧事,以及散播他人的私密視頻等罪名,他早前認罪後被判坐牢三年、打鞭四下以及罰款1500元。控方認爲兩起案件中散播私密照的刑罰過輕,爲此上訴至高庭。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星期四(12月1日)下午裁定控方上訴得直時,也爲散播他人私密照片或視頻的犯罪行爲定下判刑框架。
爲了保護案件中的受害人,法庭聆訊沒有揭露兩名被告的真實姓名,而是以“D”和“H”爲他們的代號。
一名被告散播妻子與情夫性愛照,監刑從13周加重至18個月加一周。另一被告散播疑是妻子出軌對象的裸照,監刑從三年增至四年三個月,打鞭數也增加兩下。
40歲的H懷疑妻子與受害男子有染,連同三名親友開車跟蹤兩人。H與親友們攔截受害人的車並質問他,接著對男子拳打腳踢。爲了羞辱男子,H等人也拉下他的褲子,用後者的手機拍攝他的下體,再把視頻轉發給男子手機中逾500名聯絡人,包括他的同事、朋友和鄰居等。
在三司看來,D所構成的傷害與罪責程度都屬于中等,而現有的刑罰明顯不足。經三司調整後,D必須爲散播親密照坐牢18個月,偷竊罪的一周刑期維持不變。至于H,三司認爲他的行爲造成的傷害屬中等程度,罪責則是高程度。三司最終決定將他的刑罰加重至坐牢四年又三個月、打鞭六下和罰款1500元。
三司:法庭量刑時須考慮受害人蒙受羞辱傷害程度
兩名男子在不同案件中,分別散播妻子與情夫的性愛照,以及疑是妻子出軌對象的裸照,兩人雙雙被高庭三司加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