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審訊期間選擇保持沉默,不上證人欄抗辯。
高庭法官洪承利星期三(12月21日)發表上訴裁決時指出,雖然受害人案發時沒有尖叫求救,但由于不同受害人遭受侵犯時會有不同反應,法庭無法單憑這一點下定論,推斷沒發生過非禮事件。法官也相信受害人沒有誣陷被告的理由。
被告多次非禮受害人 反責怪她穿著火辣
一名公司老板被指非禮與性騷擾女下屬,遭別人質問時,反責怪女下屬穿著過于性感火辣。男子原本獲判其中三項罪名不成立,不過高庭法官認爲,審案法官早前錯誤裁定女下屬的說辭缺乏說服力,爲此改判男子罪成,案件擇日下判。
根據受害人早前在審訊上的說辭,被告在2018年8月至9月之間的某個早上,首次在辦公室對她說出性騷擾的話,構成侮辱女性尊嚴的罪行。
被告被指在同年9月10日第二次犯案,他贊揚受害人所穿的短裙,然後伸手非禮她的私處,受害人嚇得立即跑出辦公室。
這起非禮案發生在2018年8月至隔年1月之間,案發地點在被告公司的辦公室與冷藏室內。被告案發時是這家公司的董事之一,育有兩個孩子的受害人(40歲)則在公司擔任會計人員。
不過,洪承利法官則同意控方的立場,受害人整體上的證詞前後一致且具有說服力,國家法院法官錯誤地把重點放在一些非關鍵的細節上,例如受害人在非禮時爲何沒有叫喊求救。
被告面對四項控狀,去年9月獲判兩項非禮和一項侮辱女性尊嚴的罪名不成立,另一項非禮控狀罪成,判監五個月。控方對被告三項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提出上訴,而被告認爲刑罰過重,上訴至高庭。
法官也認爲,身爲單親媽媽的受害人需要工作收入,因此想保住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她會選擇繼續與被告維持工作關系,而不是拒絕與被告單獨同車。她也沒理由故意報假案誣陷被告,以致連累自己丟失工作。
被告陳志明(譯音,56歲)面對四項控狀,不認罪的他早前在國家法院受審後,去年9月獲判兩項非禮和一項侮辱女性尊嚴的罪名不成立,另一項非禮控狀則罪成。他原本被判坐牢五個月。控方對被告三項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提出上訴,而被告則認爲刑罰過重,爲此上訴至高庭。
國家法院法官考慮後裁定,受害人針對其中三項控狀的說辭缺乏說服力,包括她無法合理解釋爲何案發時沒有尖叫求救,以及案發後爲何願意數次單獨與被告同車等。
法官最後決定推翻原有裁決,判被告所面對的另外三項罪名也成立。控辯雙方接下來將提呈判刑陳詞,案件擇日下判。
受害人也稱,被告于2019年1月在冷藏室內非禮她的後背和胸部。
受害人後來報警,並離開公司。她也曾向其他同事、主管和另一名公司董事申訴遭被告非禮。這名董事供稱,他曾替受害人質問被告,結果被告回應說:“誰叫她(受害人)穿得如此性感火辣。”
高庭法官:身爲單親媽媽 受害人希望能保住工作
受害人稱,她當時把公司訂單給被告過目,被告刻意貼近她,並稱贊她頭發很香,甚至表示自己有性反應,然後拉住受害人的手,要她觸摸被告的下體,嚇得受害人趕緊把手抽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