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消費者協會自2019年以來,接獲56起有關電力零售商提前終止合約的投訴,占對零售商投訴的7.5%。
目前,業者向能源局申請零售執照時,須提呈對沖和風險管理策略,以便當局評估它們的企劃是否完善。售電給住家用戶的零售商,也須按照用戶數量多寡,持續對沖至少50%的電供需求。
能源局認爲,多家業者同時退出,意味著一些零售商沒有做好應對市場波動的准備。
能源局建議提高電供需求對沖
零售商若退場 將按另一方式計算賠償額
消協主席楊益財說,消協歡迎能源局的建議,這能讓消費者享有穩定的價格,向零售商買電時也能獲得額外保護。
能源局建議,把這個百分比提高到至少80%。零售商每個月也須向能源局彙報,確保接下來24個月可以達到當局設定的對沖要求。這項條例也將涵蓋不售電給住家用戶的其他零售商。
能源局因此建議,提前與用戶終止合約的零售商也必須賠償用戶的損失,賠償金額須至少等同于用戶若提前終止合約須付的解約費。
能源市場管理局擬議四管齊下,收緊對電力零售市場的管制,以降低零售商退出市場對用戶造成的影響。能源局星期三(2月1日)發文告,就四項建議展開爲期約一個月的公衆咨詢。
一、規定業者在申請電力零售執照時,須有至少100萬元的繳足資本,或有形資産淨值達至少100萬元;二、委任重要職務如總裁和董事經理,須先通過能源局審核和批准;三、提高對沖要求。
提前與用戶終止合約的電力零售商,未來可能須賠償用戶的損失,賠償金額必須至少等同于用戶若提前解約所須支付的費用。
例如,若零售商預計用戶未來24個月需要100萬兆瓦時的電力,就必須與擁有發電設備的供應商簽訂至少80萬兆瓦時的價差合約,並爲余下20萬兆瓦時的電力提供履約保證金。
除了上述建議,能源局也提出另外三項建議,以提升電力零售商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
爲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能源局有意修改行爲准則,澄清只要用戶沒有拖欠費用或違約,即使無力償債、破産或去世,零售商都不能單方面解除合約。
我國自2018年開放電力零售市場,但受全球能源短缺和批發電價高漲沖擊,六家零售商在2021年第四季退出市場,另有兩家提前終止與用戶的合約,共影響約9%用戶。
因此,當局在考慮是否應該在零售商退出市場時,以另一種方式計算賠償金額,規定零售商根據剩余的合約期限,支付原有合約價與受管制電價或電力批發價之間的價差。
能源局在咨詢文件中說:“我們知道零售商提早終止合約,可能導致一些消費者必須以更高的價格買電。”
根據現有行爲准則,電力零售商不得終止合約,除非用戶破産、去世、違約,或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轉到新能源服務。
貿工部去年10月宣布,能源局會從今年開始逐步推行各項措施,加強現有的市場競爭結構,確保新加坡具備能源轉型的條件。
不過,能源局也指出,雖然此舉有益于消費者,卻可能爲電力零售商帶來巨額的成本,導致它們較難繼續經營下去。
目前,用戶要是提前終止合約,須支付解約費給零售商,但是換作零售商沒有履行合約,則不必對用戶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