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官也有權指示任何發布選舉相關內容的個人或網絡平台,移除違規的選舉廣告,或者禁止新加坡用戶浏覽相關內容。
主管公共服務的教育部長陳振聲星期一(2月6日)在國會代表總理爲總統選舉(修正)法案和國會選舉(修正)法案提出一讀。
政府向國會提呈新法案,允許旅居海外的新加坡人郵寄選票,無須親自前往10個指定的海外投票站投票。有關選票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寄出,並在選舉結束的10天內寄到選舉官手裏,才會得到點算。
不過,以個人名義自願轉發網絡選舉廣告的新加坡公民,只要他們不是參選者或選舉代理,就不受以上規定的限制。
法案也授權選舉官在療養院內設立特別投票站,以及讓療養院居民在床邊投票。選舉官將根據住在療養院的選民人數,以及是否有適合地點設立特別投票站做出決定。
- 在選舉局網站刊載參選人競選開銷供公衆查詢
- 授權選舉官根據公認審計標准,對參選人的開銷報表進行審計
- 禁止16歲及以下本地孩童、外國人以及海外企業和機構參與選舉活動
- 授權部長在發生可能影響選舉過程的天災時,制定應急選舉安排
- 在區內沒有適合地點的情況下,允許在隔鄰選區設立投票站,方便居民就近投票
根據選舉局文告,法案的其他修訂內容包括:
法案也更新選舉廣告條例,轉發和重發等提高選舉廣告貼文能見度的行爲,等同于發布選舉廣告,因此必須遵守同樣的規定。這包括公布負責發布廣告、批准廣告內容、做出發布指示、印制實體廣告,以及支付費用者的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