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顯示,被告在2016年2月16日至2017年1月17日間,將26張僞造的付款憑證交給老板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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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事後稱她在臉書結識一名男子,後者說需要錢投資,盡管她知道不能盜用公款,但她不想動用自己的錢,因此萌生歪念將公司的錢轉給對方。
被告至今僅賠償公司5萬3460美元(約7萬多新元),這家公司目前已結業。
被告陳貞妮(譯音,46歲)星期五(2月10日)承認一項失信控狀,另一項則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被告案發時在一家電子零件供應公司擔任財務執行員,主要負責處理公司財務,也獲授權登入公司的銀行戶頭。
老板後來察覺不妥,在2017年8月10日報警。
在臉書結識的陌生男子稱需要錢進行投資,女財務執行員短短一年內挪走公司逾77萬美元(約100萬新元),把錢交給對方,最終自己锒铛入獄三年。
老板不疑有他,直接簽字再交還給被告,結果被告憑這些付款憑證,前後把公司戶頭內的77萬4500美元(約102萬新元)轉到菲律賓、泰國和香港等地的銀行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