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駕駛者不僅要確保自己在車速限制範圍內行駛,也要保持適當的車速,以便在必要時候采取閃避行動。法官也說,事發路段出現三至四個“SLOW”(放慢)路標,提醒駕駛者減緩車速,但被告卻沒有這麽做。
被告事後停車幫忙和報警,但死者最後還是因爲頭部傷勢太重而當場斷氣。
被告多次違反交通規則,其中包括闖紅燈和超速駕駛等,但都以銷案罰款解決。律師強調被告此次沒有超速駕駛,只是因爲四處張望尋找客人,才沒有注意到死者。
根據早前報道,死者事發前到咖啡店買了宵夜要回家,他一手拿著拐杖,另一手拿著一個塑料袋,一拐一拐地越過馬路。在庭上播出的德士行車記錄器畫面則顯示,死者被撞後,手中的食物散落一地,飲料也濺到德士擋風鏡。
驗屍庭研訊之前揭露,車禍地點20米外就有天橋和行人過道,可是死者卻選擇直接穿越馬路。根據我國條例,在距離行人天橋、斑馬線或交通燈50米的範圍內,不使用這些設施過馬路是違例的。
凱顧律師事務所黃祖揚律師說,死者違例過馬路,也沒讓路給汽車,是導致意外發生的原因之一。法官則點出死者行動不便,或許上下行人天橋有困難,並指律師這番說辭會讓人覺得被告把意外的發生歸咎于死者。
法官同意控方的看法,認爲死者違例過馬路,不是被告減輕罪責的理由。(人名譯音)
20米外有天橋和行人過道 死者拿拐杖直接過馬路
法官:死者行動不便或難上下行人天橋
控方也說,死者違例過馬路並不影響被告注意路況的能力,不能以此減低罪責。控方指出,死者過馬路得花20秒,被告如果留意周遭,按理應該可以在撞擊死者前幾秒鍾及時把車停下。
案情顯示,死者林建新事發前離開橋北路第10座組屋樓下的咖啡店,要過馬路走向第8座組屋,但他沒使用人行過道,直接違例越過馬路。被告駕著德士在第三條車道行駛,他沒留意路況,結果把死者撞落在約10米外的巴士站前。
拄著拐杖違例過馬路,獨居瘸腳老漢遭德士撞死,盡管死者違例在先,法官認爲這並不足以減低肇禍德士司機的罪責,判他坐牢五個月,以及吊銷駕駛執照八年。
法官說,駕駛者不僅要確保他在車速限制範圍內行駛,也要保持適當的車速,以便在必要時采取閃避行動。因此死者違例過馬路不能作爲被告減輕罪責的理由。
事故發生在2021年3月30日淩晨零時40分左右,73歲的林建新在橋北路第8座組屋的巴士站前的路段被一輛康福德高德士撞死。駕駛肇事德士的洪成發(57歲)星期五(2月17日)承認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