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幫助土耳其和敘利亞地震災民,我國慈善總監豁免七個募捐活動須遵守80/20籌款條例,也就是說這些慈善項目無須把至少八成義款用于本地。
他也強調,確保獲得許可的籌款機構行事負責與透明,以及流到外國機構的款項用途正當也非常重要。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兼貿工部政務部長陳聖輝星期三(2月22日)在國會答複黃國光(義順集選區)的口頭詢問時說,過去五年,慈善總監(Commissioner of Charities)平均每年豁免約70個爲外國籌款的本地慈善項目須守該籌款條例。
他解釋,獲得許可爲外國籌款的機構首先要有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策略;第二,在進行籌款活動時保持警惕,不參與可能破壞我國社會、種族和宗教和諧的活動;以及第三,確保受善款使用沒有違法受益者國家法律,不會影響新加坡與相關國家的關系。
黃國光在補充詢問時問及政府有哪些具體措施可減少爲外國籌款的相關風險,陳聖輝指該籌款條例設置就是要確保從公衆籌到的義款主要用來幫助本地人。
他指出,超過七成的豁免給了學校、教會和其他組織,主要爲外國學校活動或宣教工作等籌款。其余豁免大多給了爲救災展開的籌款活動,例如最近的土耳其和敘利亞地震救災籌款。
去年共有56個學校教會和其他組織申請和16個人道救濟工作申請獲得豁免,包括爲烏克蘭危機、巴基斯坦洪水、阿富汗及印度尼西亞地震等自然災害而展開的籌款活動。
“若小型機構沒有足夠資源來監控其夥伴和附屬,可以考慮和那些已經有足夠資源和有效籌款許可證的機構合作,從而減少風險和籌款過程中可面對的限制。”
口頭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