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揭露,起訴人稱在2019年10月23日時,答辯人曾恐嚇她說:“我警告你,不要跟我的員工說話,不准經過我的店,不然我見你一次打你一次。”。她也聲稱答辯人侮辱她說:“你的臉(指起訴人),即便花100萬元做整形手術也無法變美。”。
遠東商業中心服裝店女老板指有同行兩年來不斷騷擾她,因而入禀法庭起訴對方。但法官斥女老板無理取鬧,不僅判她敗訴,還得支付答辯人的訴訟費用。
完整報道,請翻閱2023年2月27日的《新明日報》。
《新明日報》之前報道,烏節路遠東商業中心兩間服裝店的女老板鬧糾紛,雙方在兩年間,互指對方騷擾自己,報警超過50次,最後鬧上法庭。起訴人爲中國籍的黃思甯(43歲),她向答辯人阮玲嬌(33歲)提出五項包括刑事恐嚇與防止騷擾法令的指控。
法官認爲起訴人別有用心,爲了騷擾答辯人才不斷起訴。不僅如此,起訴人不滿判決試圖上訴,表明“一意孤行”,拒絕接受判決結果。因此同意辯方的觀點,指起訴人輕率並無理取鬧。(人名譯音)
不僅如此,起訴人還指對方在她的食物中吐口水,搶走她丈夫的手機扔在地上,並拍打她拿在手中的手機。
案件經過長達兩年審訊後,于本月8日下判。法官宣判答辯人所面對的五項指控均不成立。法官表示,起訴人在審訊之前、期間與之後的種種行爲表明,她對答辯人懷有“深仇大恨”,並人身攻擊答辯人,且對她的人格進行了不必要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