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顯示,2014年至2018年3月間,被告僞造了40份與15起案件有關的文件。這些案件包括已結案的驗屍庭案件、已審結的刑事案,以及沒有提出檢控的刑事案。
當時負責這八起案件的驗屍官馬文德重新展開研訊,最後維持原先結論,裁定僞造的口供書並沒有對案件造成影響,八起案件仍屬不幸的交通意外。
被告2004年加入警察部隊,案發時是駐署警長,在致命車禍調查組擔任調查員。被告已于2018年12月27日停職。
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對自己的錯誤行爲感到後悔,所幸錯誤沒有影響原先判決,沒有構成“實質傷害”,希望法官從輕發落。
警方前調查員四年內僞造涉及15起案件的40份文件,致使當局耗費幾個月重新審查他接觸過的2501起案件,其中八起驗屍庭案件更得重新展開研訊。
法官認爲,這起事件備受關注,議員曾就此在國會提出詢問,當局事後必須動用大量資源重新審查案子,才得出原先裁決無誤的結論。此外,驗屍庭案件的重新研訊,也對死者家屬造成精神傷害。(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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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說,被告的失責打擊了警察部隊和總檢察署的聲譽,削弱公衆對我國法律的信任,應予以嚴懲。
這八起致命車禍發生在2015年至2017年之間,被告僞造死者家屬、目擊者或肇禍司機的口供,並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口供書呈堂。
法官嚴厲斥責這名前調查員,指他損害警方和總檢察署聲譽,引起社會對我國法律制度的質疑,並判他坐牢50個月。
針對已審結的刑事案,總檢察署則通過行車記錄器和證人供詞等證據,證實已有足夠的證據將嫌犯定罪。
被告行徑被揭發後,警方和總檢察署爲確保案子處理得當,徹底檢查被告負責的2501起案件,並針對被告負責調查的驗屍庭案件,援引驗屍官法令第26(3)條文指示國家法院重審其中八起。
總檢察署已經重新評估那些沒有提出檢控的刑事案,當中只有一起刑事案早前不提控的決定不夠明確,當局因此對涉案者發出嚴厲警告,其余案件的結果則維持不變。
被告將于4月6日開始服刑,目前以1萬5000元保釋在外。
被告張傳立(39歲)面對39項僞造口供書和一項僞造法庭文件的控狀。他星期四(3月23日)在國家法院承認其中12項,法官把其余28項納入考量後做出判決。
除了僞造口供書,被告也于2017年4月僞造助理檢察司發出的文件,指示警方提控一名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