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加強保護家暴受害者的保護令機制,授權當局及早介入幫助受害者。除了可代爲申請個人保護令,在必須緊急介入的情況下,當局也可當場發出臨時的緊急禁令,禁止施暴者接近和聯系受害者。必要時,當局也可向法庭申請讓施暴者接受電子監測,以留意對方的行蹤,防止受害者再受傷害。
政府2020年成立家庭暴力工作小組,隔年提出16項建議,旨在更有效地幫助遭遇家暴問題的家庭,防止事件重演。這些建議將逐步落實,包括今年4月成立的家暴緊急應對小組,它將與警方共同處理家暴事件。
當局指出,一些受害者可能因害怕,或不想與家人關系鬧僵,不願申請個人保護令。法案修訂後,社會福利司長和保護人在必要時可代受害者申請。在受害者不願舉報施暴者違反禁令的特殊情況下,保護人員可向法庭申請,通過電子監測,留意施暴者的行蹤。
此外,如果施暴者有精神問題,而這或是造成暴力行爲的原因,法庭接下來有望強制施暴者接受治療,治療期最長可達36個月。若不遵守強制治療、治療評估以及輔導安排,可罰款不超過2000元。即使保護令結束,施暴者須完成治療或輔導。
修正法案新增的緊急令(Emergency Order)也將讓指定“保護人員”(Protectors),即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成立的24小時家暴緊急應對小組,在處理高風險案件時,有權發出這個臨時禁令,限制施暴者回家、接近受害者或聯系受害者。
去年接1萬多通求助熱線 比前年多出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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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一旦通過,違反個人保護令等相關限制的施暴者將面對更高的刑罰。違令者可判罰款不超過1萬元,或坐牢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目前的刑罰是,罰款不超過2000元,或坐牢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政府將修訂婦女憲章中與家暴相關的條文,通過加強家暴受害者自我保護的能力、擴大有關政府機構的權限,以及提高違反禁令的處罰、加強改造機制等方面,更及時地幫助任何性別的家暴受害者。
目前,從家暴發生到當事人申請到個人保護令或急速令(Expedited Order)需要時間,受害者可能在這期間又遭對方傷害,法案做的調整旨在改進這方面的不足。違反緊急令者可被逮捕,緊急令時效爲14天,如有需要,當局可再延長。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的全國防暴及性騷擾熱線去年接到1萬零800通電話,比前年的8400通多。這部門去年調查的家暴案件有2254起,前年有2346起。
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星期二(5月9日)在國會爲婦女憲章(家暴與其他)修正法案提出一讀。
政府將修訂婦女憲章中與家暴相關的條文,通過加強家暴受害者自我保護的能力、擴大有關政府機構的權限,以及提高違反禁令的處罰、加強改造機制等方面,更及時地幫助任何性別的家暴受害者。
國際研究顯示,電子監測有助于保障受害者的安全、確保施暴者遵守禁令,也可記錄證據。當所有介入都無效時,保護人員可申請將受害者帶離住家,暫住在庇護所或親友家。
目前,個人保護令只有驅逐出戶(Domestic Exclusion)的條文,禁止施暴者回家,或只能待在家中某處;以及讓施暴者接受輔導。修正法案一旦通過,保護令將增添遠離(Stay Away)條文,禁止施暴者在其他場所接近受害者,包括受害者常去的地方如工作地點;以及通過新增的無接觸(No Contact)條文,禁止施暴者聯系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