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18歲時和不同男子發生性關系而懷孕生子,她的父母親申請要領養她的孩子。但領養監護人反對,認爲這麽做有違自然,指生母如今也同住,但孩子若稱外公外婆爲“爸爸媽媽”,叫生母“姐姐”,將來會讓孩子混淆。
她得知自己懷孕後,感到非常震驚,花了一周的時間才鼓起勇氣告訴父母。但由于多次和不同對象性交,也沒有與他們保持聯系,因此不知道孩子生父是誰。男嬰出生後,報生紙上也沒有父親的名字。
領養監護人提出,若是領養不被批准,申請人能夠申請監護權。不過法官指出,批准領養,能讓申請人爲孩子負全責和做所有決定,而不局限于指定的事物。另外,生母不知道生父是誰,無法結婚,生母也明確不願以單親媽媽的身份去養育孩子。
根據法庭文件,少女在18歲時因備考A水准考試倍感壓力,在本地和國外與不同男子性交以舒壓,不料卻懷孕。
孩子自出生就由外公婆照顧,生母除了一些互動外,並沒有負起母職,也確定自己和孩子沒有任何情感聯系,明顯不想當孩子的母親。
孩子出生就由外公外婆照顧
孩子出世後,就一直由少女的父母照顧,而他們在孩子六個月大時,于2020年11月23日申請領養孩子。
法官指出,總結所有情況,申請人是適合照顧孩子的看護人,他們也承諾將告訴孩子他的身世。此外,也沒有公共政策反對這樣的領養方式,因此批准申請。
她也明白一旦把孩子交由父母領養,未來也不能換回母親的身份。
他們也說,由于孩子語音發展遲緩,還從未稱他們爸爸媽媽,或是稱生母姐姐,也堅稱他們不會隱瞞孩子身世,會在孩子年齡適當時告訴他。
生母在簽署同意書讓父母去領養孩子時,雖然只有20歲,不過在下達領養令(Adoption Order)之時,生母已經21歲。
領養監護人也說,生母和申請人與孩子同住,在未來也能在孩子的生活中發揮積極作用,包括協助照顧和陪他玩耍。若是孩子叫申請人爸爸媽媽,叫生母姐姐,孩子在成長中誤認生母是他姐姐,當發現自己身世後,很可能造成他混亂,影響他的心理和情緒健康。
法官認爲外公婆收養孩子對孩子來說是最好的福祉,所以批准申請。
不過申請人反對此說法,並強調他們因遲遲未被允許領養,對女兒造成情緒影響,女兒早前也試圖自殺和自殘。
受委爲領養監護人(Guardian-in-Adoption)的福利總監(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進行了一年的調查後,認爲若是批准申請,原有的家庭關系會發生根本性的扭曲,原本是外公外婆的申請人會變成孩子的父母,而生母則會變成孩子的姐姐,並指這有悖于自然規律,也有悖于孩子的福利。
法官認:對孩子是最好的福祉
生母確定自願選擇放棄孩子,並非被迫寫下同意聲明。她也確定自己對孩子沒有情感聯系,不想成爲孩子的母親,也沒有能力成爲孩子的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