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身邊的刑法。
【案例】 8月22日晚11時許,工地上的幾個民工收工後,相約一起喝酒,喝到次日淩晨1時許,幾人才回房休息。這時,喝多了的孫某卻借著酒勁向另一房間走去,他知道裏面住著一位剛從外地來工地探親的婦女。見四周無人,孫某推開房門撲到該婦女的床上,受到驚嚇的婦女剛要出聲,就被孫某掐住了脖子,該婦女拼力反抗,一腳將其踹到床下。氣急敗壞的孫某又一次撲上床掐住該婦女脖子,強行將其毛衣撕掉,欲對其強行施暴,婦女一邊反抗一邊大呼“救命”!淩晨2時20分許,正在該工地三樓夜巡的保安聽到呼喊聲,急忙聞聲查去,發現孫某赤裸著下身和那位婦女滾在一起,孫某見狀起身逃跑,被保安絆倒在地,兩人扭打在一起,婦女沖上去揪住孫某的頭發,保安順勢一腳踢在孫某的腹部,致使其脾髒破裂,當場死亡。
強奸行爲是否已結束、是否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啓動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當保安聞聲趕到時,孫某下床逃跑,不法侵害是不已經結束?對于這個問題的理解不同,對保安的行爲評價會有天壤的差別,一方面爲正當防衛,值得提倡和鼓勵的見義勇爲行爲,另一方面爲故意傷害行爲。
筆者認爲,本案中,孫某赤裸下身與被害婦女滾在一起,強奸行爲已著手,此時,具備對孫某實施無過當防衛的條件,即使當場將其打死,也是正當防衛,不存在過當的問題。問題是,當保安趕到時,孫某已下床,逃跑時被保安絆倒,繼爾與被害婦女一起將孫某打死,此時,正當防衛的條件還存在嗎?是否爲事後防衛?筆者認爲,從孫某與被害婦女滾在一起到保安趕到再到孫某逃跑時被保安絆倒,直至保安與被害婦女一起將孫某打死,是一個連續不斷的過程,此時,正當防衛時機仍存在,因此,應啓動正當防衛,認定保安爲見義勇爲行爲。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就是關于特殊防衛權的規定,即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與見義勇爲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對象有二:一是保護本人利益,二是保護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他人人身或財産)。筆者認爲,當爲保護他人利益實施正當防衛時,爲見義勇爲行爲。從法律邏輯來看,見義勇爲的成立以正當防衛的成立爲前提,否則可能存在防衛過當、事後防衛或假想防衛等問題。但見義勇爲畢竟是利他人的無私行爲,如果對見義勇爲行爲要求過苛刻,勢必束縛住人們大膽與不法行爲作鬥爭的手腳,不利于社會正氣的弘揚。因此,當行爲具有見義勇爲屬性時,應適當防寬正當防衛條件,准確把握“明確超過必要限度”的尺度,對于見義勇爲行爲要從法律上給予幫助和鼓勵,事後評價見義勇爲行爲時不能對防衛人要求過于苛刻,莫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具體到本案,孫某對被害婦女正在實施強奸行爲,保安當場將其打死爲行使特殊防衛權的行爲,是正當防衛,爲了保護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是利他人的行爲,也是見義勇爲行爲,值得提倡和鼓勵。
結語:不退讓法和城堡規則對于正當防衛認定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公民針對不法侵害行爲可以大膽實施正當防衛,無須退讓,法不得向不法低頭,只有這樣才能不效扼制不法侵害的氣焰,弘揚社會正氣。對于非法侵入住宅的不法行爲,應賦予宅主正當防衛的權利,賦予其特殊防衛權,家是人們生活的落腳點,是人們安甯生活的處所,不是不法侵害的陣地。對于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如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性犯罪行爲,賦予公民特殊防衛權,對實施防衛的過程不能要求過于苛刻,尤其對于見義勇爲的利他人的無私行爲,更應適當寬容其防衛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