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宅打人是相對嚴重的違法或犯罪行爲,行爲人既有非法侵入住宅行爲,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爲,由于兩者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我國刑法將其規定爲牽連犯,按照從一重的原則處理。如果行爲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他人實施毆打行爲,只導致他人輕微傷及以下結果,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如是導致他人輕傷及以上結果,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面對多人入宅打人時,權利人是否可任其毆打呢?答案是否定。權利人可對實施毆打行爲的任何一個人及其全體實施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是我國刑法關于一般正當防衛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合法行爲,法不得向不法低頭是正當防衛制度賦予防衛人的權利,面對不法侵害行爲無須退讓,即使采取其他辦法可以避免不法侵行爲的發生,如選擇報警等,權利人也有不選擇的權利,直接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正當防衛。一般正當防衛條件下,有限度的要求,一般認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輕傷及以下結果,無論如何也不過當,但這不是絕對的,根據不法侵害強度及對防衛人人身危險性程度的不同,根據當時情況,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甚至死亡的結果,也不必然爲防衛過當。其基本判斷標准爲,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爲限。
有朋友提出,一個人面對多人毆打時,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時,是否爲防衛過當?面對多人毆打一個人的情況,如果被打者不能采取有效手段制止毆打行爲,被打者有被重傷甚至打死的可能,這要具體看多人毆打的強度,如果僅針對非要害部位一拳一腳的,此時被打者撿起地上的任何物品,將不法侵害者打成輕傷,其行爲並不過當。相反,如果對其毆打強度大,打擊的部位爲要害部位,此時,被打者的人身危險性增大,此時 ,被打者將其打成重傷甚至死亡,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爲的繼續進行,筆者認爲,也不過當。
多人入宅打人,沒有持刀,並不能排除防衛人無過當防衛權的實施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我國刑法關于無過防防衛權的規定,面對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從刑法的規定來看,只要行爲嚴重危險及人身安全時,就可以實施無過當防衛,無論其行爲人打傷打死,均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並不是說只有用刀才是殺人行爲,才能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只要有要能導致他人傷亡可能的行爲均可以類型化爲殺人行爲,實踐中,用拳腳將人打死的情況並不比直接用刀將人殺死少。有的朋友說,如何才能不過當,很難判斷,正當防衛的要求是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繼續進行,防衛人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爲限,如不法侵害人跑了,視爲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不可再進行防衛。筆者遇到一種情況,不法侵害人手持菜刀,防衛人手持木棍,雙方近距離對峙中,誰也不敢先出手,這種情況下,防衛條件仍然存在,不法侵害並沒有被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隨時可能對防衛人發起攻擊,此時,對不法侵害人實施完全可以實施無過當防衛。再如,女性面對幾個彪形大漢的不法侵害,完全存在無過當防衛的可能。
結語:正當防衛以防衛人能夠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爲限,面對暴力程度高的不法侵害行爲,在勢力相差懸殊的情況下,防衛過當的可能性越小。防衛人的防衛行爲只要是爲制止不法侵害爲必要,就不可能存在過當的問題。殺人行爲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爲,無論不法侵害人是否持械,只要其行爲有可能導致他人傷亡,仍可類型化爲殺人行爲,可以對其實施無過當防衛。
轉自:身邊的刑法
凡本頭條號注明"來源”或“轉自”的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僅供大家學習參考,不代表本頭條號觀點,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利,煩請私信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