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君說
楊某某盡管不是直接建築、施工人員,但其決定改建事故房屋,對于違法違規改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作者 |金澤剛
時間已過去了四天,福建泉州坍塌的欣佳酒店還在傳來令人揪心的消息。截至3月11日12時45分,現場搜救出受困人員70人,死亡28人(其中26人救出時已無生命體征,2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正在搜救的還有1人。
據了解,該棟位于泉州市鯉城區的事發樓房占地5畝,建築面積約7000平方米,共有7層,屬于鋼結構房屋。該建築經查是2013年開始建設,2018年改造爲欣佳酒店,並于當年6月開業,酒店有各類客房計66間。
該建築一樓共有6間,其中兩間原爲超市。今年春節前,房屋業主將一樓出租的超市收回重新改裝。而該事故系房屋改裝作業時發生。3月7日晚上7時,房主接到現場施工人員電話稱,在進行作業的一樓房屋一根柱子發生變形。三四分鍾後,樓體整體坍塌。房屋業主楊某某已被公安部門傳喚到案。
盡管事故原因還在調查之中,法律責任也一定會落到實處,但對這次“人禍”的特殊性必須有不同于以往的深刻認識,特別是刑事追責不可遺漏責任人。
首先,房屋整體坍塌一定與工程質量相關,那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就要依據事實和法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具體說來,2013年開始建設的房屋在2018年改造爲欣佳酒店時,是否經過了建築質量檢測,當年6月開業時又是否符合國家標准,與此倒塌房屋相關的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都應該納入追查範圍。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上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而根據2015年“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發生以下情形屬于後果特別嚴重,處5至10年有期徒刑:1. 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2. 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3.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此次泉州酒店坍塌事件,直接導致70余人被困,20多人死亡,應屬于後果特別嚴重,相關責任人也將面臨5至10年有期徒刑的處罰。
其次,酒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違規裝修導致事故發生也要承擔相應的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即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據上述2015年“兩高”的《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産、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産、作業的人員。作爲倒塌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楊某某盡管不是直接建築、施工人員,但其決定改建事故房屋,對于違法違規改建一樓的超市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造成如此特別嚴重後果,亦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監管部門可能存在的法律責任問題。
由于建築工程影響重大,無論是建設設計還是改建擴建,都應該獲得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泉州酒店的倒塌,必然向前追問該建築是否依法依規獲得批准,此次改建又是否得到批准,如果相關管理部門沒有嚴格把關,甚至個別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就可能承擔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有關部門不能以“不知道此事”爲由推卸責任。
從媒體披露來看,涉事酒店疑似存在安全隱患。比如媒體報道稱,欣佳酒店所在的樓層原爲一整個大廳,後加砌多道牆隔出客房,二至六層僅有鋼管支撐。而在裝修期間,一樓商戶的門窗玻璃被擠壓炸裂五六塊。有商戶覺得房子太危險選擇搬走了。有關部門在選擇該酒店使用時,是否進行過實地考察,有沒有做過調查研究,這有待追問。
總之,出了這麽大的事故,搭進幾十條人命,只有全面追責,才能夠真的反省——其中必須包括完全的刑事責任的追究,以豎起高壓線、以儆效尤者:酒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該定罪的,一個也不能漏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以及背後可能涉及的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該適用的罪名,一個也不能少。(作者金澤剛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 編輯|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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