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1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的,怎麽辦?
答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爲放棄安置待遇。如,自主就業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PART
22
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傷亡、因受災家庭遭受重大損失、本人突發重大疾病等不可預知的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報到、上崗的,怎麽辦?
答
士兵退出現役後應該按規定時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門報到。確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突發重大疾病、發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時應及時與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得聯系、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報到。
PART
23
退役士兵的檔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
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移交給有資質的公共人才服務機構托管或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管理。大學生士兵複學的,其檔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複學的,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負責接收,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檔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或榮譽軍人康複醫院、精神病醫院等有關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PART
24
退役士兵檔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
退役士兵檔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個方面的內容:
(1)入伍材料:①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②應征公民入伍批准書(1990年3月以前入伍爲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③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爲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④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⑤士兵登記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無此表)。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還應有學曆專業審定表、專業技能考核評定表等。院校畢業的士官還應有士官學員入學批准書(1998年、1999年爲軍士長學員入學批准書)、士官學員畢業分配表。
(2)黨(團)材料:①入黨(團)志願書;②優秀黨(團)員登記表等。
(3)級別、軍銜、職務材料:①士兵軍銜報告(登記)表;②士官軍銜晉升報告表;③士官選取注冊登記表(1979年至1990年選改的志願兵爲志願兵申請表,1991年至1998年選取的士官爲選改專業軍士報告表,1999年至2009年選取的士官爲士官選取報告表);④士官選取考評登記表;⑤士官年度考評登記表等。代理過幹部職務的還應有《士官代理幹部職務報告表》。
(4)獎懲材料:受過獎勵的應有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等;受過處分的應有處分登記(報告)表等。
(5)病情鑒定和評殘材料:①軍人體系醫院或上級醫院診斷證明;②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③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調整工資審批表;②士官配偶隨軍(調)審批表;③士官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審批報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費審批表等。(根據退役士兵的不同情況提供)
(7)退出現役材料:①義務兵退出現役登記表;②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記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據退役士兵的不同情況提供)。易地安置的並相應提供結婚證、配偶戶口本和身份證、配偶所在單位證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關材料:①職業資格、學曆、學位材料;②各種教育培訓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材料等。
PART
25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後如何落戶?
答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爲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爲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PART
26
士兵退役後發生的問題,怎麽解決?
答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6條規定,士兵退役後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PART
27
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後能否安排工作?
答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現役雖不滿12年但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後退出現役,可以選擇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2011年11月1日以後)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退出現役後由政府安排工作。
PART
28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到後,通常多長時間安排工作?
答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5條規定,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PART
29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能否向政府申請生活費?
答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准,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PART
30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爲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