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農民工普遍存在,但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強,加上施工項目存在工期短、工作艱苦及其他一些原因,農民工頻繁跳槽的情況比較普遍,一般說來,均沒有與用人單位或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目前的分包合同比較普遍都會約定由施工企業直接將分包工程款支付給分包隊伍或包工頭,但也有建築企業用《工資表》和《用工記錄表》爲依據來發放農民工工資,這樣的處理容易産生稅務上的風險。
一、建築業用農民工面臨的涉稅風險
(1)建築企業直接以現金發放農民工工資
直接以現金支付農民工工資這種方式比較常見。就因爲常見,從而有些地方稅務局不認可建築企業以現金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資發放形式,也就意味著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建築企業以工資表和用工記錄表爲依據來發放農民工工資
不少地方稅務局,爲了配合當地政府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作需要,在對建築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只認可勞務公司開的勞務發票作爲建築企業的勞務人員工資成本依據,不認可建築企業以工資表和用工記錄表的形式作爲工資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既然是內部員工,就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與繳納社會保險費
建築施工企業要承擔工地上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費用,將增加施工企業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業不繳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費用,始終存在被稅務局稽查罰款的隱患。由于現階段國家對農民工社會保險費的轉入接續政策存在地域限制等原因,加上施工項目存在工期短、工作艱苦及農民工的戶口、常住地與工地往往不在一個地方,農民工頻繁跳槽、流動性大的情況比較普遍,農民工本人也不願意在建築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4)工程總承包企業代發分包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
現階段,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門都會要求工程總承包企業通過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代分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然後,總承包企業將其代發農民工工資從其支付的分包款中進行抵減。這很容易造成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情況發生,也更容易引起經濟糾紛。
二、四種常見的用工形式分析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的農民工存在“四種”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築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築企業項目部直接雇傭農民工的用工形式;三是建築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農民工爲勞務派遣人員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築企業與個人包工頭簽訂建築勞務承包合同,農民工爲個人包工頭隊伍的用工形式。
(1)建築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
在建築企業與勞務公司簽勞務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在勞動法律關系上,農民工與勞務公司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勞動關系,與建築企業沒有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法律關系。因此,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由勞務公司代扣代繳。建築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勞務公司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選擇簡易計稅稅方法,直接向建築企業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建築企業直接憑勞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進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費用”科目進行成本核算。
(2)建築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農民工爲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形式
在建築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勞務派遣合同的情況下,在勞動法律關系上,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農民工與勞務派遣公司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勞動關系,與建築企業沒有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法律關系。勞務派遣人員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建築企業必須承擔被派遣農民工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費用。建築企業必須將承擔被派遣農民工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費用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給農民工進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3)建築企業項目部直接雇傭農民工的用工形式
建築企業項目部直接雇傭農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情況下,在勞動法律關系上,農民工與建築企業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法律關系。建築企業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承擔給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爲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爲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建築企業項目部直接雇傭農民工用工形式的 “農民工”爲建築公司員工,就按工資薪金列支成本費用,只要是合理的工資薪金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即農民工的工資在建築企業的“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中進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據是項目的考勤記錄、農民工工資表清單。
(4)建築企業與個人包工頭簽訂建築勞務承包經營合同,農民工爲個人包工頭隊伍的用工形式
由于個人包工頭與建築企業簽訂建築勞務承包經營合同,農民工視屬于包工頭的隊伍人員而不是建築企業的雇傭員工,農民工成本的財務處理分爲兩種情況:
(1)如果包工頭到工程所在地國稅局代開勞務發票,則建築企業憑包工頭在稅務局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進成本,在會計科目“工程施工——勞務成本——人工費用”核算。
(2)如果包工頭不到工程所在地國稅局代開勞務發票,則建築企業憑必須將包工頭及其所帶的農民工看成建築企業自身的施工隊伍,憑農民工的工資表和工時考勤表記錄作爲成本核算的依據,在“應付職工薪酬——民工工資”科目核算。
三、如何規避農民工工資涉稅風險
(1)建築企業可以選擇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建築企業與勞務公司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在合同中必須注明: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注明的工資必須是含社會保險的工資。
(2)工程總承包企業代發分包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分包施工企業在向建築總承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可以在發票備注欄打印“含總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多少元”。分包施工企業可以將工程總承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的銀行回單與增值稅發票存根聯一起留存備查。
(3)如果建築企業一定要以現金發放農民工工資的。建築企業必須與每一位農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給農民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建築企業必須收集每一位農民工親自簽字的身份證複印件,項目經理簽字的用工考勤表,和財務部自制的有每一位農民工簽字按手印的工資表,一起裝訂存檔備查。
千萬不要拖欠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將被政府管理部門列入黑名單,面臨降低建築資質的風險,也嚴重影響施工企業的社會信譽,以後在建築市場上很難生存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