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條、考勤記錄等啥證據都沒有,員工打勞動官司還能贏?聰明的員工又給公司上了一課。
首先我們應當知曉,勞動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是勞動法律的適用範圍。
也就是說,如果能夠否認勞動關系,那麽勞動法律所規定的勞動報酬、工時要求、社會保險、工傷賠償、休假、辭退等諸多條款,都不再適用。
部分用人單位認爲,不簽勞動合同就不會建立勞動關系,招聘解雇可以更自主、不用買社保可以節省用工成本、加班時間和工資也可以約定得更隨意一些。
但現實不會想象的軌迹那麽運行,實踐中,大多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不但無法達到節省成本、靈活用工的目的,還産生了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賠償未簽合同二倍工資。
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對于證據的把控有非常強的風險意識,將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工資卡、考勤表、工資條、工作證、登記表等,全都掌握在單位手中,使員工無法舉證,有時也能達到否認勞動關系的目的。
在無法通過正常手段獲得證據的情況下,聰明的員工總會找到一些非正常手段,找到證據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離職員工一通電話拿到5.6萬二倍工資補償
汪小姐在M公司工作了10個多月,公司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
汪小姐離職後,想要通過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然後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二倍工資補償,以及補繳社保。
但是,能夠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她一樣都沒有,于是汪小姐向公司領導打了個電話,並錄了音,大致內容爲:
汪:某總,我是汪XX,我想問一下,公司能不能給我開個離職證明呢?
老總:給你開證明,就得先給你簽合同。
汪:我現在已經走了,簽合同的話,那是不是按照原來的日期寫?
老總:對呀,合同是什麽時候到什麽時候。
汪:那我去年9月1日來的,然後寫工作到7月9日,合同寫到7月9日?
老總:可以呀。
汪:我薪水都要在合同上體現,就寫6100元嗎?
老總:對呀,就寫去年什麽時候到今年什麽時候在這兒工作,然後工資是多少,簽一個字就行了。
汪小姐就拿著電話錄音就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經過審理後,支持了汪小姐的二倍工資請求。
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爲,錄音證明汪小姐要求公司開離職證明,而領導表示開證明必須簽合同,是汪小姐在無法通過正常手段取得證據情況下,無奈采取的非正常手段。
汪小姐又提供了公司的定購單、報價單等證據加以佐證,而在這些證據中,聯系人欄中出現了汪小姐的簽名。
雖然公司表示這些單據與汪小姐無關,但此解釋未能通過證據予以佐證。
綜合上述兩組證據,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雙倍工資5.6萬余元。
偷錄的證據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都可以作爲證據。
例如在辦公場地對員工違紀行爲的錄音,雖然沒有員工的同意,也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相反,如果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隱私權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