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8月份一天中午,陳某又到地下車庫尋找作案目標,發現一車內前風檔玻璃處放著一個黑色手包,陳某用彈弓打碎副駕駛位車玻璃,拿走內有現金五萬元的手包。十分鍾後,旁邊車輛駕駛人提車時,發現情況,立即報警,警察趕到時,發現車內後排車座上一男一女,衣襯不整相擁處于昏迷狀態,車內空調開著。警察在醫院詢問當事人得知,車內男女並非夫妻,由于天氣炎熱,兩人開著車內空調,在後排座椅發生性關系後,慢慢睡了過去。警察了解醫生得知,兩人由于空調導致車內缺氧,正處于昏迷狀態,如果當時沒有及時通風,最多再過十分鍾,兩人就會死亡。後警方調取事發時間段車附近監控,鎖定了嫌疑人陳某,陳某對砸玻璃盜竊車內財物的事供認爲諱,當時由于害怕,只拿走包,並沒有發現車內有人。
本案情節非常巧合,陳某盜竊車內財物卻無意中救了兩條命,也許人們憑直覺就會說,陳某不但不是犯罪,反而應受到獎勵,這也許就是樸素的法感情,也是人們意志的體現吧。如果硬要將類似行爲定罪處罰,處罰了陳某的主觀惡性,卻傷害了人們的法情感。本案中,處罰陳某,按照傳統刑法理論,沒有理論上的障礙,但是不處罰陳某,必須有一個合情合理又合法的有理論支撐的理由。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相關刑法理論,展開討論,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緊急避險
《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是爲了保全一個法益,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的行爲。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由于緊急避險存在益損害,因此,其適用時要求較正當防衛更爲嚴格,更加強調避險的限度。理論認爲,在避險限度上,采法益衡量說,即因避險損害的法益必須小于或等于保護的法益,否則,即爲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當前我國刑法理論關于緊急避險的兩種理論
傳統刑法理論認爲,成立緊急避險要有避險認識和避險意志,即采避險意識必要說,換言之,緊急避險人在實施緊急避險行爲時,要認識到自已的行爲爲緊急避險行爲,才成立緊急避險。明顯可以看出,該理論重視人的主觀內容,認爲只有要善良主觀意識支配下的適法行爲,才是合法行爲,堅持社會本位,重視社會防衛。
新刑法理論認爲,成立緊急避險無須避險認識,只要有避險意志足矣,即采避險意識不要說,也就是說,即使行爲人的行爲客觀上爲緊急避險行爲,保護了法益,就可以認定爲緊急避險。可以看出,此理論重視法益保護,認爲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沒有法益侵犯的行爲根本不是刑法評價的行爲。認爲哪怕在惡的主觀意識支配下爲適當行爲,只要保護了法益,就阻卻其行爲的違法性,堅持個人本位,重視法益保護。
陳某行爲的評價
按照傳統刑法理論,在避險意識必要說指導下,本案中,陳某沒有避險意識,其行爲雖然客觀上保護了兩條人命,仍不認爲其行爲爲緊急避險行爲,由于該理論認爲,緊急避險爲犯罪排除事由,因此,不能排除陳某犯罪的成立,本案中,陳某涉嫌盜竊罪。
按照新刑法理論,采避險意識不要說,本案中,陳某雖然沒有認識到自已行爲緊急避險的性質,但客觀上保護了兩條人命,爲偶然避險,成立緊急避險。該理認認爲,緊急避險爲違法阻卻事由,阻卻其行爲的違法性,無須再考量責任要素。本案中,陳某的行爲爲緊急避險行爲,阻卻違法,沒有法益侵犯性,不成立犯罪,因此,本案中,陳某的行爲不構成盜竊罪。
結語: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刑法理論,決定了陳某的行爲定性,在這樣極站端案件中,哪種理論更合理,更服人,讀者自有分辯。筆者堅持刑法客觀主義,認爲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沒有法益侵犯性的行爲無須刑法評價,因此,筆者采避險意識不要說,認爲本案中,陳某的行爲不構成盜竊罪。順便贅述,既然陳某的行爲不是犯罪行爲,那麽陳某盜竊的車內五萬現金就不是涉嫌財物,當屬不當得利,陳某應依法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