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從事房地産中介的朋友喜歡引述業內的一句諺語:the road to hell is paved with misrepresentation,意思是警告經紀別爲了完成交易而信口開河,最終因爲陳述不實而惹上官非。工人黨主席林瑞蓮在國會提出名爲《從黃金輝總統或王鼎昌總統算起,是政策決定還是法律問題?》的休會動議,引發她與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之間的激辯,讓我想起了這句話。
林瑞蓮:政府稱“聽取總檢察署意見” 有誤導國會和國人之嫌
林瑞蓮質疑人民行動黨政府在推動民選總統保留選舉機制的修憲辯論時,有誤導國會和國人之嫌。她表示,李顯龍總理在解釋爲何首任民選總統從沒有被國人投票選出的黃金輝算起,而不是由第一次選舉所選出的王鼎昌時,提到了政府聽取總檢察署的意見後,決定將啓動保留選舉機制的日期從黃金輝任期算起。但是,當在2011年參加總統選舉的候選人陳清木入禀最高法院,挑戰政府把黃金輝作爲首任民選總統,因而得以在2017年總統選舉啓動保留選舉機制的合法性時,副總檢察長哈裏古瑪卻在庭上表示“總檢察長無權告訴政府應從什麽時候算起”,而總檢察署的建議也與案件“無關”。
她指出,既然哈裏古瑪在法庭上明確表示,“總檢察長無權告訴政府應從什麽時候算起”,而總檢察署的建議也與案件“無關”,那麽政府在國會修憲辯論時,所提到的“政府聽取總檢察署的意見後”決定以黃金輝爲首任民選總統,是具有誤導性的。換言之,首任民選總統到底是黃金輝還是王鼎昌,根本就不是貌似具有客觀意義的法律定義,而是充滿主觀認定的政治決定。
尚穆根:主權在國會 國會才有權決定誰是首任民選總統
尚穆根強烈反對林瑞蓮的指責,極力表明“主權在國會”的立場,也就是說只有國會才有權力決定到底誰才是首任民選總統,連法庭也同意這個立場,所以才判決陳清木敗訴。既然“主權在國會”,總檢察署的建議當然也就無關緊要了;政府咨詢總檢察長聽取意見,只是要確保沒有任何違法的問題。尚穆根還刻意引述李顯龍總理當時對國會的陳述,來總結他對林瑞蓮的反駁:“我們聽取了(taken)總檢察長的意見。我們將從第一個行使民選總統權力的總統算起,換言之,是黃金輝總統。這意味著我們已經到了第五屆民選總統了。我們也必須定義迄今爲止所有民選總統的種族身份。這實際上不存在疑問,但作爲法律問題,我們必須做出定義。”
修憲辯論時爲何不強調“主權在國會”?
“主權在國會”符合新加坡的憲政精神,也是強有力的論據。只是很多人會問,爲什麽修憲辯論時不強調這一點就好?政府拿出“聽取總檢察署建議”的說法,會讓國人産生決定黃金輝爲首任民選總統是個法律定義問題的印象。事實是國會多數黨組織政府,國會的決定也就是政府的決定,所以這是個主觀的政治判斷。況且,總檢察長到底具體建議了什麽,建議書至今還沒有向國人公布。
盡管法庭已經就陳清木起訴案判政府勝訴,林瑞蓮的休會動議所引發的辯論,恐怕會繼續在司法以外的社會輿論延燒。在司法上,“主權在國會”不容挑戰,但在政治上,政府在表明決定啓動保留選舉機制時所給的陳述是否有不盡不實之嫌,或許就見仁見智了。
認定黃金輝爲首任民選總統 難服衆且加強“陰謀論”論述
這是非常不幸的結果。認定黃金輝而不是王鼎昌爲首任民選總統,首先在情理上未必服衆,畢竟黃金輝雖然是第一個行使民選總統權力的總統,卻沒有經曆選舉。其次,政府這個存在爭議的主觀認定,會加強陰謀論者的說服力。後者認爲,按照修憲設計,從黃金輝而不是王鼎昌算起,政府就可以在2017年而不是2022年啓動保留選舉機制,排除陳清木在今年參選的可能性。只要繼續有相當部分的國人采信陰謀論,首個保留選舉機制的啓動決定,就難以取得必要的正當性。
兩篇主流媒體文章反映民間對事件感不安
民間輿論對整起事件的不安,可以從兩篇主流媒體文章看出端倪。《海峽時報》在9月29日刊登了前總檢察長溫長明教授的文章“檢察官、政治與法治”,又在10月1日刊登了其執行總編輯韓福光的文章“霸主政治:不要有風駛盡”。溫長明在這個時間點強調新加坡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可能是對總檢察長和總檢察署被卷入基本上屬于政治的糾紛感到不安,因爲作爲國家機構的權威,就在于其政治上必須被看做是中立的。韓福光則委婉地規勸說,任何強勢政府自然會采取一切手段來鞏固權力,可是如果失去分寸,則存在傷害國家機構的威信以及人民對它的信任的風險。
第一任通過保留選舉機制就職的民選總統已經在履行任務,但對啓動保留機制前後所籠罩的爭議,可能還不會休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