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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不算家庭,政府是不是缺了人情味?

2021 年 3 月 9 日 科技速评说

要在本地申請政府津貼的組屋,看似簡單,其實涵蓋的條例一大堆。最爲人所熟知的,當然就是在婚姻注冊局注冊了的合法夫妻,就能“順利”地到建屋發展局提出申請。但你是否知道,單親家庭要申請購買政府組屋,在我國法律上是不被批准的?

爲此,義順集選區議員黃國光就代表七名單親家長,于9月11日提交了請願書給國會,希望政府能夠修改條例,在住屋和發展法令中增加一個小節,注明國家發展部和部長“不得因孩子合法監護人的婚姻狀況而歧視他”,換句話說,就是單親家長也應該與其他“正常”家長享有一樣的公民權利——特指在申請購買政府組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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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順集選區議員黃國光今年家中添了一對早産了10個星期的雙胞胎女兒,特別能體諒多胞胎和早産兒父母的處境。(海峽時報)

未婚家長就不能給予孩子健全成長環境?

目前,在本地法律下,只有雙親家長和他們孩子,才是一個核心家庭,單親家長和孩子則不被國家發展部承認爲核心家庭,也就不能申請購買組屋。他們只能在35歲之後,以單身者身份購買組屋。

對于這一點,國家發展部依舊維持原意,也已駁回黃議員提交的情願,並表示不會改變立法。國家發展部的立場是,新加坡的公共住屋政策雖然旨在解決新加坡家庭的需求,但也不希望破壞婚姻中生兒育女的社會規範。換句話說,就是不支持未婚先孕。這點,相信國人都可以理解,畢竟結婚生子,不只是一種完美人生的願景,也包含了父母對這件人生大事所持有的正確態度和往後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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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單親媽媽爲了照顧孩子,除了帶孩子上下課之外,一般還會兼職數份工,或尋找輪班靈活的差事來做。(聯合早報)

不過套句老話說,世事無常,我們不是工廠國家,也不是罐頭社會,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有規範的生活,不可能期望每一個行爲都符合標准。例外,總是會有的。而當這種例外(或意外)發生後,我們要如何處理?是協助,還是處罰?

以單親家長來說,現代社會觀念開放,確實是有人願意當單親家長,自己撐起一個家,獨自撫養孩子,你能說他/她有錯嗎?如果他/她能做到給予孩子最大的滿意生活,能父兼母職或母兼父職地完成他/她應盡的責任,能讓孩子在單親家庭中也獲得滿滿的愛,又有誰能反對這種家庭生活方式的存在?(別忘了,很多在雙親家庭中長大的孩子也未必就能健全地成長,這個去輔導中心就會看到一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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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的單親媽媽終于可以買下組屋,給女兒裝修一間既夢幻又裝滿愛的睡房。(海峽時報)

單親家庭的另一種情況,就是情侶先上車後補票的後果。我們當然不鼓勵也不希望這種情況發生,但同樣的,當事情發生後,我們該如何給予協助?要珠胎暗結的女生去墮胎嗎?這個涉及生命價值的問題,可以辯論三天三夜,所以在這裏也不贅述。

簡單地說,如果女生要把孩子生下來,其他人憑什麽阻止?當孩子生下來之後,這一個新開始的單親家庭,也開始了人生的各種挑戰。新加坡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要致力于確保每個孩子可以充分發揮潛力,那首要該解決的住屋問題,爲什麽政府不能給予最起碼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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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在一張畫著心形圖案的紙上,寫上原諒“抛棄”他們的爸爸或媽媽的話語。(海峽時報)

離婚家長還被落井下石?

單親家庭除了未婚家長,也包括離婚的父母。對此,國家發展部也並沒有放寬條例,目前,離婚家長如果已擁有一間組屋,得在30個月後才能向建屋局租用房子,而且離婚夫妻都得先經過三年分居期,期間只有一方可以擁有組屋。

國家發展部這樣的措施,我們也可以理解成是爲了不鼓勵離婚,但是有誰不向往天長地久的愛情,誰不期盼白頭偕老的婚姻,如果要走到離婚那一步,也就表示真的是勉強也沒有幸福,你能說是誰還是誰的錯嗎?當然不能,那又爲什麽要讓離婚單親家長申請購買組屋的權利被剝奪?

得不到幸福美滿的婚姻已經夠慘,帶著孩子獨立生活更是困難重重,如果政府在這方面還不協助自己的子民,反而立下各種苛刻的條例讓單親家長更難建立一個家庭,是不是有點不應該?

政策不是協助,而是懲罰?

其中一名簽了請願書的單親家長,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達了極度的失望,並聲稱這樣的政策,對在高生活水平社會打拼的單親家長來說,是一種懲罰,而且有關當局根本沒在聆聽他們的難處。

另一名也在請願書上簽名的單親家長,則希望政府能給予單親家庭更多支持,讓新加坡成爲一個大家庭,而不在所有努力爲孩子建立家庭的家長身上立標簽。

國家發展部雖駁回了情願,但承諾會進行整體評估,同時根據情況靈活幫助有需要的單親家庭,包括爲沒有其他住屋選擇,也沒有家庭支持的單親家長提供租賃組屋。

看起來,政府也不是毫無人情味是吧?不過還是回到原來的問題,國家發展部列出的靈活處理原則,幾乎都是建立在單親家長無從選擇的情況下才“出手”,那如果是單親家長自己有想法呢?比如上述所說,如果單親家長並非沒有家庭支持,而只是希望能夠自食其力、自力更生地買一間組屋,好好地帶大孩子呢?

國家發展部在書面回答媒體時也指出:“爲了滿足有單親家長的孩子的住屋需求,一連串的政府機構共同努力,確保沒有一個孩子缺乏住屋,無論其父母是單身或是已婚。”

诶,明明是你們要立下單親家長的特別條例啊,這是不是有點自相矛盾?而且,立下了一個無法動搖的不批准鐵律,再要求“一連串的政府機構共同努力”打開缺口,這樣的做法,是不是有點奇怪,有點不符合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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