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會抓住嫌犯,但卻不能對其實施鞭刑?這才真是一個燙手的山芋!
2016年發生的“一張字條打搶了渣打銀行三萬新元現金”劫案轟動全島。加拿大籍嫌犯大衛 · 羅奇(David James Roach)在幹案後,同日便逃往泰國。時隔一年多後,2018年1月,大衛現身英國。新加坡政府終于等到機會能將其引渡回國,但是卻得先答應英國政府一個條件,那就是不能對其實施鞭刑。
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事情經過:
2016年7月7日,28歲的大衛在本地打搶了荷蘭村的渣打銀行,劫走了大約3萬元現金後逃往泰國。不過三天後,他因沒有申報攜帶巨款入境而被泰國警方逮捕,遭判入獄14個月。
我國警方事後曾向曼谷當局提出要求,將大衛引渡回國面控,但由于新、泰兩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我國警方的引渡要求遭到拒絕。
我國答應英國引渡銀行劫匪免鞭刑
今年1月,大衛在泰國服刑出獄後被驅逐出境並遣送回國,不料在飛抵英國准備轉往加拿大時,被英國警方逮捕。因爲新加坡與英國有簽署引渡條約,我國政府早前已向英國政府提出要求,希望能夠將該嫌犯逮捕並引渡回新加坡。
真的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不過,新加坡的要求有個附帶條件。英國政府要我國保證,即使本地法院判處大衛搶劫銀行的罪名成立,也不會對他施以鞭刑。我國政府答應這項要求。
網民認爲政府的決定不可思議
許多網友覺得政府的決定不可思議,網上嘩然一片。網民質問,新加坡的法律還能夠討價還價?對于外來人在本地犯罪,法律竟存有“可商量的余地”?網民更是批評新加坡政府是“軟柿子”:
可是話說回來,如果不答應英國政府的要求,那新加坡政府根本沒法將其引渡回來,那就根本不用去考慮其它後續刑罰。政府之所以答應這麽做,是否也是爲了要將其繩之以法呢?爲此,也有不少網友認爲,政府這麽做其實是大智若愚:
新加坡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律之嚴謹可想而知。早在1994年,一名美國青年邁克菲(Michael Fay)在新加坡的汽車上塗鴉,被判鞭刑。這驚動了美國政府,連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都寫信給新加坡總統王鼎昌,替邁克菲求情。但這依舊沒能赦免,邁克菲最終還是被鞭打四下。
那爲何偏偏對英國,新加坡政府肯“退讓一步”?因爲根據英國的引渡法律,如果新加坡政府無法保證不對嫌犯執行鞭刑,英國將不會進行引渡。
內政部:確保嫌犯逃不過正義制裁
內政部昨日(20日)發表文告說,向英國提供這種保證,是爲了確保大衛逃不過正義的制裁,同時也不影響新加坡對體罰所采取的態度。文告說,大衛是否會被引渡到新加坡,最終將由英國法庭決定。
內政部文告指出,引渡大衛的理據是,他在新加坡犯案時,犯下一項抵觸刑事法典的搶劫罪名,以及一項抵觸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洗黑錢罪名,兩者一旦罪成可面對高達10年監禁。搶劫罪還包括至少六下強制性鞭刑。
學者、律師:案子可能出現三種局面
據《新明日報》今天報道,受訪學者、律師指出,案子可能出現三種局面:被告或以非搶劫罪提控或罪行獲修改,不過若以搶劫罪被定罪,則需由總統赦免強制性的鞭刑。
資深律師陳其玉指出,這意味著控方或以洗黑錢罪名提控,並讓法官下判時將搶劫罪考慮在內,或是直接下調搶劫罪至其他無需鞭刑的罪名。陳其玉指出,相關的罪名包括偷竊、勒索以及刑事恐嚇。根據刑事法典,偷竊的最高監禁刑期爲三年,勒索的刑期則在兩年至七年。
倘若依照搶劫罪提控,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慶文指出,被告被定罪之後,我國將必須通過內閣給予總統建議,由總統來赦免強制性的鞭刑。
是不是越聽越複雜了?症結就在于英國的引渡法律。不過,陳慶文也指出了,英國只是依照當地法律行事,總不能在引渡洋匪的過程中違反自家法律。
案件最終是朝那個方向發展還不確定。網民先稍安勿躁,先把洋匪引渡回來再下定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