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訴你:一名成績優異的學生找上另一名學霸,兩人憑自身能力考入好學校,卻突然被指違反了公平競爭的條例,因爲他們沒有伸出援手,幫助那些學習能力較差的同學變得更強更好,以便有能力與他們同等競爭進入好學校,你會怎麽看?
在新加坡國立大學——陸路交通管理局交通研究所所長李德纮教授看來,這相當荒謬。
李德纮在接受《聯合早報》采訪,對新加坡競爭與消費委員會昨天初步裁定本地私召車業者Grab收購優步(Uber)的交易觸犯了競爭法而發出違規裁定提案發表意見時,對競消委的提案提出質疑。
他認爲,競消委指本地電召德士服務僅占市場約15%的份額,無法爲市場帶來足夠競爭,又指Grab在收購Uber後爲了消除競爭,擡高私召車市場的門檻還實施諸多限制,所以必須對Grab采取行動以確保公平競爭。這種做法本身對Grab就很不公平。
李德纮說:
“畢竟它(Grab)是努力競爭多年才有現今的成果。現在的情況就好比一個成績優異的學生考入好學校卻被指不公平,一定要他幫助其他學習能力較差的同學能與他同等競爭才行,這樣的做法很荒謬。”
競消委:Grab收購Uber觸犯了競爭法令
本地私召車巨頭Grab今年3月26日,與Uber發出聯合聲明,對外宣稱Grab將接管Uber在柬埔寨、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的業務和資産。Uber日後將持有Grab公司的27.5%股份。
競消委隨後對外稱,有理由懷疑這筆交易違反了新加坡競爭法,因爲交易成功後,Grab在新加坡私召車市場就成了一家獨大,再無其他營運商能與之競爭。競消委還說,他們其實在3月9日曾告知兩家公司必須得到競消委的批准才能實施並購計劃。
然而,兩家公司依然我行我素在3月26日完成了交易。競消委于是在3月27日展開三個多月的調查,昨天宣布他們發現,Grab確實觸犯了競爭法令第54節條文,擬向Grab和Uber罰款。
Grab昨天發文告駁斥了這種說法。據《聯合早報》報道,Grab的發言人在受詢時指出:“我們以合法的方式完成收購,也遵守新加坡競爭法。我們也在審查期間完全配合競消委,爲了確保乘客和司機的利益,也主動提出臨時措施指示建議以外的其他建議,不過這些都被競消委拒絕。”
與此同時,他們也提出臨時措施來保障私召車服務的基本收費、價格上漲幅度和司機抽傭率,確保消費者和司機的利益不至于受損,但所有提議都被競消委駁回。
收購計劃對本地私召車市場利大于弊
競消委在昨天發布的文告中則描述了Grab在收購Uber後,本地市場出現了諸多問題,紅螞蟻幫你簡單歸納如下:
- Grab收購了Uber後壟斷了私召車市場,設定各種條條框框,進場門檻也提高了,新的業者根本進不來,私人雇傭汽車的出租服務也減少了,加上本地電召德士的服務僅占市場約15%的份額,私召車市場目前缺乏足夠競爭。
- 如果沒有這項收購交易,Uber就不會退出新加坡市場,或許它早已和其他非競爭對手的企業合作。早前,Uber曾與和本地德士公司康福德高達成協議,准備推出UberFlash與Grab抗衡。
- Grab收購了Uber後,競消委接到很多司機和乘客的投訴說,乘客的促銷跟司機的補貼都減少了,很可能會導致Grab日後提高收費價格,其服務質量也有可能走下坡,同時缺乏創新的動力。
簡言之:Grab收購了Uber後,市場並沒有出現利大于弊的現象。
四點改進方案無一可行
對此,競消委提出四點改進方案。不過每一個方案都被《海峽時報》的高級交通專線記者Christopher Tan在一篇評論中一一“駁回”。
1. 要求Grab取消所有與司機、德士公司或是私人出租車公司簽訂的獨家協議和專屬合約。
Christopher Tan:乍聽之下似乎很合理,然而簽署獨家協議和專屬合約是商場上常見的手法。例如本地德士巨頭康福德高不也規定旗下司機不得下載JustGrab的手機應用,其他德士公司卻沒有阻止他們的司機用JustGrab手機接活。如果競消委要Grab服從他們的要求,是否也應該對私召車市場上的所有的玩家都一視同仁?
2. 讓Grab將收費價格恢複到並購交易前的車資與傭金計費方式,直至私召車市場恢複公平競爭爲止。
Christopher Tan:談何容易?私召車的市場早已改變,卻要求Grab的價格不變?今年3月至今,有大約2萬名司機因無法考取私召車專業執照而被迫退場。之前Grab的收費處于“蜜月期”,都是靠補貼和折扣搶攻市場,長期運作在經濟上是不切實際的。更何況,Grab目前的收費價格與德士相比,還是比較便宜。
3. 要求Uber必須將旗下的租車公司Lion City Rental整體或拆分出售給任何潛在的競爭對手,但就是不能在沒有獲得競消委同意的前提下賣給Grab。
Christopher Tan:Lion City Rental早已將旗下的車隊放到公開市場賤價出售,虧了一大筆。如果Lion City Rental將剩余的車輛出售給康福德高,競消委是否會同意?去年12月這個提案曾被提出來,但競消委當時卻未做好同意的准備。
4. 要求Grab和Uber取消收購計劃
Christopher Tan:解除收購計劃?一點都不現實,就好比讓oBike回來繼續經營,可能嗎?看來唯一的方案只剩下罰款。不過如果競消委只讓Grab繳交罰款就能繼續運營,那簡直就是一種嘲弄。難道要Grab一直繳交罰款直至市場恢複競消委認可的競爭力嗎?這最終對新加坡吸引外資的做法百害而無一利。
如果逼得太緊,不就逼著Grab打包走人?
Grab喊冤,學者也替它抱不平
Grab公司發言人告訴《聯合早報》說:“雖然我們是最顯眼的交通業者,卻不是市場上唯一個。競消委沒有考慮現有和新德士及私召車業者在過去幾個月提供的激烈競爭和動態發展。”
發言人也澄清說,Grab其實有遵守所有臨時措施指示建議,包括維持基本車資、成定價收費和司機抽傭率。
專家和學者均認爲,即使Grab和Uber不遵循競消委所提出的提案,除了罰款之外,競消委也只能拿它們無可奈何。
李德纮認爲,商業競爭原本就應該促進業者的服務效率,而不是限制它們的創新能力。然而,競消委之前規定Grab不能使用優步乘客數據其實就已經遏制了Grab的創新能力,而本次提出的提案也對私召車市場服務效率沒有太大益處。
“沒有證據顯示Grab收購優步後對本地‘點到點’交通服務的效率有負面影響,若說私召車服務對我國是有益的,那競消委就不應針對Grab采取這些行動。”
共享經濟一直是讓新加坡政府頭疼的事兒。從共享租屋Airbnb到共享腳踏車oBike再到私召車市場,政府所實施的種種方針,看似在把脈,卻又似乎還未找到一個能讓業者與民衆都滿意的兩全其美方法。
騎虎難下的競消委希望公衆能給他們支支招。蟻粉們若有良方妙計可以獻出來,不妨在7月19日之前,將建議提交到這個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