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中國政策界又對中國是否會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問題開展了討論。這個問題實際上已經爭論了多年,但在進入經濟發展“新常態”之後不久的今天又提了出來,仍然具有重大的意義,而爭論背後的經濟狀況更不容忽視。主要原因在于去年以來,經濟下行壓力之大遠遠超出了預期。本來“新常態”就是要實現長期平穩的發展,但現在看來,這並不容易實現。
爭論的焦點在于新的增長點在哪裏?而一個更爲重要的問題強調得不多(如果不是被完全忽視的話),那就是,誰是發展的主體?在很大程度上,尋找發展的主體,甚至要比界定增長點更爲重要。目前,這場爭論的經濟學家往往過于注重界定增長點,例如産權、投資、出口、技術創新等等那些能夠促進經濟繼續增長的制度或者“潛力”。他們的討論僅停留在理論“假設”層面,結果經常導致過分的樂觀主義甚至是畫餅充饑。要把經濟增長點(或者“潛力”)轉化成爲實際的經濟增長,還是需要通過發展的主體,也就是經濟發展的主角。就市場經濟的本質來說,新的經濟增長點在哪裏這個問題,可以由發展的主體本身來回答。政府除了規定哪些不能做之外,就由發展的主體自己來尋找增長點,哪裏有發展空間,發展的主體最清楚,並非政府或者經濟學家所能規定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近來增長缺乏動力,與改革和發展過于“中央化”是有關聯的。中共十八大之後,對之前改革與發展缺乏頂層設計而産生的各種經濟、社會和政治亂象的狀況,進行了集權式改革。對像中國這樣一個大國來說,集權式的改革頂層設計不僅必須,也屬必然。尤其是像法治那樣的制度建設,必須自上而下地進行,否則很容易出現無政府狀態。
不過,集權式的改革頂層設計並不代表中央政府本身就是唯一的改革與發展主體。中央政府是改革與發展設計的主體,也是一些領域的改革主體,例如財政稅收、金融貨幣政策等,但在更多的改革領域,中央政府並非改革主體。在過去的三十多年裏,中國主要有四個改革主體,即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資和地方政府。現在的問題在于,除了中央政府,這四個老的主體出現了很多問題,嚴重缺乏發展動力。
民營企業在互聯網和金融等少數領域比較活躍外,在其他領域並沒有顯現發展勢頭。實際上,民營企業資本“向外走”的勢頭,要比其在內部增加投資的勢頭更爲強勁。外資方面,盡管大規模撤資的現象並沒有發生,但很多外資企業在減少對華投資。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因爲反腐敗等原因,基本上處于不作爲的狀態。現在唯一的亮點在于“衆創”這一新現象。不過,盡管“衆創”能夠比較有效地提供一些就業機會,但對國家整體的産業升級和GDP的增加,不會産生有效的影響。或許,從長遠來說,“衆創”可以孵化一些高科技産業的産生和發展,但遠水救不了近火。
要應付目前經濟下行的巨大壓力,除了“衆創”,還必須回頭過去促發上述四個發展主體的積極性。在這些領域,中國是可以通過一些制度改革,來促發這些主體的發展能量。只有把這些主體的能動性發揮出來,才能夠把發展的潛力轉化成爲實際的經濟增長。
調動發展主體的積極性
第一、要化解反腐敗和改革動力之間的矛盾。反腐敗會不會對經濟發展産生影響?人們對這個問題現在有了共識,即從長遠來看,反腐敗非常有利于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沒有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可以建立在腐敗之上。在深度腐敗情況下,中國形成了各種經濟寡頭甚至政治寡頭,或者通俗意義上的“既得利益集團”。在大面積反腐敗之後構造一個健全的制度基礎,即法制和法治,才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不過,從短期來看,反腐敗對經濟是有些成本的,人們可以稱之爲“整頓成本”。問題在于,如何在推進反腐敗的同時減少成本。這方面,改革的空間不少,至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說。
首先,反腐敗要盡量減少對企業運作的負面影響。現在的情況是,一旦一個企業的老總出了問題,整個企業就會停止運作。不能簡單把公司老總和公司等同起來。中國需要加強這方面的立法。發達國家在處理這個問題方面積累了很多經驗,中國可以參考。
其次,確立健全的政商關系。不當的政商關系是企業和政府官員腐敗的一個最爲重要的根源,不過,整治政商關系並不是說不要政商關系。中國所需要的是健康的政商關系。政治人物依靠企業家來發展經濟,而企業家需要政治人物來提供穩定的營商環境,兩者之間必然會有關聯。在西方民主國家,企業家有合法合理的管道來影響政治,例如政治(選舉)捐款、遊說、壓力集團、公開的政治參與等。亞洲的日本和“四小龍”,政府有效利用企業家群體,把自身從低度發展提升爲發達經濟體。現在,這些經濟體的政商關系也處于轉型過程之中。中國政商之間的邊界在哪裏?這是需要研究的,可以向其他國家和地區學習。
再次,要大量起用新人。反腐敗不僅僅要懲治腐敗者,更重要的是要起用清廉者或者不腐敗的人。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的運作,領導團隊至關重要。反腐敗運動清除了大量的腐敗者,但在起用新人方面力度並不很大。往往起用的新人大都是那些不作爲者,或者沒有能力作爲,或者不敢作爲。這種情況嚴重影響著企業和政府的運作。
第二個大領域就是要處理好法律和改革之間的矛盾。現在強調改革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這並沒有錯。不過,改革也往往意味著要沖破現有法律的規定,這就産生改革和現有法律之間的矛盾。這裏,有幾個方法可以使用。
其一是要清理舊的法律,修改甚至廢除不合時宜的法律,減少甚至解除這些不合理法律法規對改革的約束。中國因爲一黨長期執政,在立法方面,往往只做加法,即立新法,而忽視減法,即修改舊法。任何法律的制定具有時代背景,時代變化,就要對法律進行修改或者廢除。因爲很長時間沒有做這方面的工作,中國已經積累了大量已經不合時代需要的法律和法規。盡管有關方面已經在推動這方面的工作,但還沒有出現有形的結果。
其二是要加快分權。自執政以來,無論習近平還是李克強,一直在強調和呼籲行政審批權的下放,但至今並沒有很大的效應。盡管也有分權,但所分之權,“含金量”不高。今天,大部分權力仍然在官僚機構手中。問題在于,官僚機構已經不作爲。官僚本身沒有使用權力,社會和企業也沒有得到權力,這樣就出現了權力閑置的現象。
其三,法律要保護改革者。在大規模的反腐敗運動中,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層出現了強勁的“舉報風”,就是大家互相揭發。舉報很有效,但對建立法治負面沖擊很大。因此,對舉報行爲必須給予法律依據。如果對所有舉報者,只有獎勵而沒有懲罰,就會演變成“文化大革命”期間的“互鬥”情形,影響整個體制的運作。法律必須規定舉報需要有什麽條件,舉報者也要擔負法律責任。如果惡意的舉報者不能得到懲罰,他們便毫無責任感。在改革者不能得到保護的情況下,沒有幹部官員能夠有所作爲。
節制民粹主義 加快吏治改革
第三個大領域就是要節制民粹主義,加快吏治改革。民粹主義具有一定的功效,但要意識到其限度。任何社會,在窮人還占據人口大多數的時候,很多政策很容易傾向民粹主義。不過,民粹主義一旦占據主導地位,發展就會受到嚴重制約。實際上,中央的政策需要得到人民的支持,但所有政策最終還是需要通過官僚體系執行下去的。這就需要進行一系列的吏治改革。
其一,要改革工資制度,給官僚體系提供足夠的物質刺激。人們經常質疑高薪養廉制度。高薪不一定能養廉,因爲人的貪婪是無限度的。但如果官員沒有一定的薪資水平,腐敗就成爲必然。如果官員不能夠有體面的生活,沒有任何事物能夠阻止權力尋租行爲。中國官員大面積的腐敗所累計起來的錢,足夠實現“高薪”了。如果實現不了合理的薪資水平,永遠跳不出腐敗的循環。工資制度方面,中國具有太多的改革空間。沒有一個國家像中國那樣,其官員的基本工資遠遠少于其它收入;也沒有一個國家像中國那樣,其官員工資可以連續那麽多年不提高。因爲工資制度不合理而帶來的腐敗,所犧牲的不僅是政權,也是全體人民。
其二,要區分腐敗和改革上的一些失誤。要容許改革的試錯性質。如果規定不能犯任何錯誤,就等于不容許任何改革。改革必然具有一定的風險,沒有風險,哪有改革?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改革能夠有效推行下去,是因爲當時的改革是可以試錯的。在容許改革者試錯的情況下,改革者具有動機承擔風險。今天的改革執行不下去,主要是因爲不容許改革者犯任何錯誤。並且在反腐敗的過程中,人們往往在犯錯誤和腐敗之間劃等號。所以沒有官員敢于承擔任何風險,沒有官員有改革動機。
其三,要努力把政務官和事務官區分開來。這方面,1980年代有過很好的討論,但馬上被政治化,不了了之。中國傳統具有世界上最發達的官僚體系,但現在反而失去了。政務官可以由政治人物來任命,以形成決策和政策執行的團隊。政務官必須具有政策創新的能動性和執行力,而事務官也就是一般的公務員則是執行政務官所制定的政策。可以考慮從社會、企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意企業)、學校等直接提拔一批有作爲、敢于作爲的政務官。這方面已經開始(例如在環保領域),但遠沒有形成一種制度。(實際上,這種制度可以稱之爲“社會培養幹部的制度”,不僅關乎于政策制定和執行,更關乎政權的合法性問題,需要另文討論。)最近中國高層強調要起用“改革促進派”人才,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
不管怎樣,今天的中國處于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邊緣,發展仍然是要務,是硬道理。如果發展是可以持續的,所有存在的問題都是發展中的問題,但發展一旦出現重大問題,問題的性質就會變化。誠如習近平“四個全面”論述所展示的,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仍然是頭等大事,深化改革和發展仍然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