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們的噩夢要來了!
昨天(5月20日),中國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了文告,通報了17起外彙違規案例。
這是中國今年首次對外彙違規進行通報,涉及的對象有5家銀行、6家企業以及6名個人。
其中,有名浙江籍的富豪因向他人賬戶支付3.12億元人民幣,私自購買外彙,用于在境外購買房産等,被處以罰款2497萬元人民幣,是這次通報罰款中的No.1!
具體通報案件如下:案例1: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虛假轉口貿易付彙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彙業務。
該行上述行爲違反《外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 農業銀行甯波市分行虛假轉口貿易付彙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農業銀行甯波市分行憑企業無效提單或重複單證辦理轉口貿易付彙業務,未按規定在同一銀行網點辦理轉口貿易收付彙業務。
該行上述行爲違反《外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第五條。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64.48萬元人民幣。
案例3:工商銀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虛假轉口貿易付彙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銀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彙業務。
該行上述行爲違反《外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111.54萬元人民幣。
案例4:興業銀行台州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興業銀行台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彙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爲違反《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95.31萬元人民幣。
案例5:招商銀行杭州分行個人分拆售付彙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銀行杭州分行違規爲客戶利用303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彙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彙業務。
該行上述行爲違反《個人外彙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100萬元人民幣。
案例6: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逃彙案
2016年5月,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使用虛假合同、發票、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彙955.5萬美元。
該行爲違反《外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9.7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廣州飏帆貿易有限公司逃彙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廣州飏帆貿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彙9285.8萬美元。
該行爲違反《外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73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鄉村基(重慶)投資有限公司逃彙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鄉村基(重慶)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彙登記及變更登記,違規向境外母公司彙出利潤,金額合計885.99萬美元。
該行爲違反《外彙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構成逃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甯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彙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甯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彙1565.62萬美元。
該行爲違反《外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09.8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北京欣華陽商貿有限公司逃彙案
2017年5月,北京欣華陽商貿有限公司使用無效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彙619萬美元。
該行爲違反《外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13.65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1:泰豪電源技術有限公司逃彙案
2017年5月,泰豪電源技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彙200萬歐元。
該行爲違反《外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2:四川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彙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劉某通過地下錢莊分12筆彙入767.17萬港元。
該行爲違反《個人外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9.14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買賣外彙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港元34筆,金額合計899.32萬元人民幣。
該行爲違反《個人外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1.95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4:重慶籍彭某非法買賣外彙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過地下錢莊購買美元16筆彙往境外,金額合計1383.58萬元人民幣。
該行爲違反《個人外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96.85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5:安徽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彙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金額合計376.24萬元人民幣。
該行爲違反《個人外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5.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買賣外彙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賬戶支付3.12億元人民幣,私自購買外彙,用于在境外購買房産等。
該行爲違反《個人外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497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7:廣東籍孫某分拆逃彙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孫某利用34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彙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彙後彙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44.62萬美元,用于境外投資等。
該行爲違反《個人外彙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彙行爲。根據《外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3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被處以最大罰款額的那位,是因爲私自購買外彙,並且用換來的外彙在境外購買房産。
話說在去年的9月,中國和新加坡才將正式加入令(富)人們“聞風喪膽”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統一報告標准)。
不過當時,房産是不屬于被調查範圍之內的……
現在購買房子轉移資産也行不通了,大家還是自求多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