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新加坡國會辯論中,火了一個存在已久的法律條規:丈夫婚內強奸妻子,不會被控”強奸“的罪名,因爲享有婚姻豁免權(Martial Immunity)。
▲有圖有真相,截自新加坡刑事法典!
而且令人西斯空寂的是,新加坡的婚姻豁免權,牽扯到的女性,最小可到13歲,也是無語了!
這和說好的保障已婚婦女的權益,實在不搭調啊!于是,包括婚姻豁免權在內的女性話題,吸引了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陳川仁、多位選區和非選區議員的激辯連連。
▲引發這個討論的,是麥波申區議陳佩玲
新加坡政府已在檢討丈夫的婚姻豁免權,並說稍後會提供更多細節。看來婚姻豁免權的話題,非常有爭議性,我們先一起來捋捋~
什麽叫“婚內強奸”?
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她發生性關系的行爲。
雖然婚姻關系存續著,但丈夫行爲給妻子造成的傷害,不但體現在肉體上,精神上所受的隱形打擊,更爲嚴重!
婚內存不存在強奸,“婚內強迫性行爲”算不算犯罪……,這在世界各國的司法界、倫理道德方面的爭議,一直很大。
在新加坡,婚內強奸基本上不受法律約束,刑事法典說得一清二楚:如果強奸者與受害人是夫妻關系,未經女性許可的插入行爲並不構成強奸罪,因爲丈夫享有“婚姻豁免權”。
不過在2007年,新加坡曾修改過一次法令,規定在下列其中之一的情況中,丈夫不能享有婚姻豁免權。換句話說就是婚內強奸屬于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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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臨時離婚判決下或是書面分居協議下與其妻子分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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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經分居並且離婚程序已經啓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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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子已獲得保護令
法令是改了,可考量到女生所受到的創傷,還是引發了上千名新加坡公民在網絡上請願,呼籲政府考慮廢除婚姻豁免權。
大家在請願書中說:婚內強奸是一種暴力形式,打官司尤其困難,但所有新加坡人,尤其是女性,都應該在不打官司的情況下得到法律保護。
來看其它國家~
鄰國馬來西亞,同樣不承認婚內強奸。不過,在2007年頒布了一條新條文:丈夫在夫妻關係持續時,爲了性關系而導致妻子受傷或以死亡威脅恐嚇,一旦罪成,丈夫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
也許是對婚內強奸的了解少,或是難以針對受傷害的程度下判決,貌似至今都沒有人在此這條法令下被定罪。
馬來西亞的穆斯林宗教領袖甚至直接強調:“根本沒有婚內強奸這回事兒!男的想要和老婆性交,不管她同意不同意都行!”
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刑法裏,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爲,排除在強奸之外。
不過已有婚內強奸入罪的案例。2000年,上海的王某和妻子已經處于離婚的程序中,他違背妻子意志強行性交,法院首次以“婚內強奸”罪名,裁定王某犯有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台灣地區在1999年修正強制性交罪,對主體、對象皆無限制,事實上就認定了婚內強奸有罪。2013年,一名男子因爲妻子排斥性交,利用安眠藥迷倒她多次進行強奸,被判婚內強奸。即便妻子多次求情,依舊沒有撤告,被判7年8個月。
▲(示意圖)
香港地區對婚內強奸實行的是部分排除。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丈夫可成爲強奸罪的主體:
- 在法律上已分居
- 法庭已經令丈夫不能騷擾妻子
- 丈夫對法庭承諾不騷擾妻子
日本刑法同樣沒有明確規定婚內強奸的問題,認爲除非婚姻關系實質破裂,夫妻之間就不存在強奸罪。
看遠點:英國在審判上比較看重“遵循先例”,意思作爲判案的先例,對其後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一旦出現了“婚內強奸”的判決先例,基本上就是認定了婚內強奸有罪,必須判刑。
1991年,英國上議院裁定~妻子只要表達離開丈夫的意圖,就有權控告丈夫強奸;又在後來的判例中認定,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與任何女子的性交都是非法的。這實際上就是廢除了丈夫的婚姻豁免權。
美國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在1981年判決被告史密斯強行與分居半年而未離婚的妻子性交,構成強奸罪,成爲美國婚內強奸的第一個判例。
到了1993年,所有的州都已經在立法中廢除了丈夫豁免的規定。其中的17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徹底廢除;至于另外的33個州,還留了“小尾巴”:在司法上部分保留丈夫的豁免權。
新加坡國立大學一項連續5年的研究發現,本國50名患上艾滋病的已婚婦女當中,有一半都是被丈夫傳染的。大多數人明知另一半已經在外胡搞,卻無法保護自己,就算在行房前要求丈夫戴上安全套,還會遭到斥責或暴力對待,無奈只好屈從丈夫。
1990年,美國學者調查發現,每年有數百萬美國女性遭受婚內強奸,占全部強奸案件的25%。“全國犯罪被害調查”2000年的數據顯示,71%的性侵犯是由被害女子認識的男子實施的,其中的22%是伴侶。
2000年8月,中國人大社會學系的潘綏銘教授提供了一個抽樣調查數據~23.6%的妻子經常在性生活中受到丈夫的脅迫。
2013年,在402名受調查的香港婦女中,有超過2成的人,曾在婚內或親密關系內被強奸。
1999年,日本首相府的調查顯示,20%的日本女性經常遭受婚內強迫性行爲。
▲(示意圖)
雖然一系列數量已足夠聳動,相信還有不少婚內強奸沒有曬在陽光下。其中一大因素,是被丈夫強奸的妻子認爲“家醜不可外揚”,在社會輿論的大環境下,不要說主動曝光,連承認的勇氣,恐怕都沒有。
或許只有在分居、離婚這種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情況下,妻子才願意報案,讓真相曝光。
新加坡繼承的是英美法系,在大多數法律上也遵循西方的立法規定。
20世紀中期以前,西方刑事立法及司法上,一直遵循著“丈夫豁免”的原則,也就是說:丈夫不可能強奸妻子。支撐這種法律的背後邏輯是這樣的:女人只是男人的財産,婚內強奸=財産侵害,而人總不可能侵害自己的財産吧!
直到其後女權運動的逐漸興起,女性地位才不斷提高,一些人權進步的國家逐步廢除了強奸罪中的丈夫豁免權。
在1996年的世界人權主題報告大會上,聯合國公開呼籲世界各國應將婚內強奸予以犯罪化。顯然,包括新加坡在內的許多國家,並沒有響應。
想必在是否保留婚姻豁免權方面,新加坡政府很快就會給出答案。你有怎樣的想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