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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庭公布逃避國民服役者的判刑標准,而逃役時間的長短是法庭量刑的主要考量。由大法官梅達順、趙錫燊法官和施奇恩法官組成的三司指出,逾期入伍兩年或以下的逃役者一般上不會被判監禁,逃役超過兩年則面對入獄兩個月至三年最高刑罰。
逃役兩年者在同齡男性完成國民服役時才入伍,這削弱了公平原則,即同齡者須在差不多一樣的年齡開始服役,他們的學業或事業因而在差不多同個時候被中斷。同按時入伍而必須暫時擱下個人利益並承擔伴隨的機會成本的同齡者比較,逃役者會取得實質而有形的不公平優勢。
高庭在設下判刑標准時,也爲最嚴重逃役設下定義:年過40歲、逃役超過23年半而完全沒履行任何國民服役義務。這些逃役者的判刑起點是三年監禁,然後法官根據其他因素酌情判刑。
然而,逾期入伍超過兩年和23年半之間的逃役者,所面對的刑期起點不應是直線上升,而應是逃役時間越長、增幅越大。
圖片來自聯合早報
例如:逃役兩年至六年者,面對兩個月至四個月的監禁;而在這個年數範圍內,每延後一年就面對多半個月的刑期,即逃役三年者的刑期起點是兩個半月。逃役七年至10年者,監禁起點爲五個月至八個月,而在這個範圍內,每延後一年刑期就多一個月,即逃役八年者的刑期起點爲六個月,以此類推。
高庭認爲,這反映逃役者的體能和達到全職服役作戰要求因年齡增長而下降,以及遏制逃役者延後服役。“此外,一旦逾期入伍超過10年,對逃役者所施加的刑期應大幅提高,因爲他在達到法定的40歲時不可能履行全部的戰備義務。”
至于其他判刑考量,高庭說逃役者自首可被視爲減輕刑罰的因素。另一方面,逃役者認罪的求情價值有限甚至沒有價值,因爲控方能輕易證明逃役者沒按時登記入伍,逃役者難以辯駁。逃役者在軍中表現優異也不是判刑考量之一。
高庭提醒說,它在判詞中沒設下所有判刑的考量,承審法官應考慮案情及加重刑罰和求情因素。
在新加坡,16歲半至40歲之間的男性公民或永久居民都必須履行國民服役義務。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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