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指出,逾期入伍兩年或以下者一般不會被判監禁,逃役超過兩年則面對入獄兩個月至三年最高刑罰。此外,高庭也爲最嚴重逃役設下定義:年過40歲、逃役超過23年半而完全沒履行任何國民服役義務,這些逃役者的判刑起點是三年監禁。
高庭公布逃避國民服役者的判刑標准,而逃役時間的長短是法庭量刑的主要考量。
高庭在今年4月應控方的上訴,加重一名男子和一對兄弟的逃役刑罰,昨天發表判詞闡述理由時設下逃役者的判刑標准及考慮因素。
由大法官梅達順、趙錫燊法官和施奇恩法官組成的三司指出,逾期入伍兩年或以下的逃役者一般上不會被判監禁,逃役超過兩年則面對入獄兩個月至三年最高刑罰。在我國,16歲半至40歲之間的男性公民或永久居民都必須履行國民服役義務。
三司:延後入伍會削弱公平原則
逃役兩年者在同齡男性完成國民服役時才入伍,這削弱了公平原則,即同齡者須在差不多一樣的年齡開始服役,他們的學業或事業因而在差不多同個時候被中斷。
同按時入伍而必須暫時擱下個人利益並承擔伴隨的機會成本的同齡者比較,逃役者會取得實質而有形的不公平優勢。
高庭在設下判刑標准時,也爲最嚴重逃役設下定義:年過40歲、逃役超過23年半而完全沒履行任何國民服役義務。這些逃役者的判刑起點是三年監禁,然後法官根據其他因素酌情判刑。
然而,逾期入伍超過兩年和23年半之間的逃役者,所面對的刑期起點不應是直線上升,而應是逃役時間越長、增幅越大。
例如:逃役兩年至六年者,面對兩個月至四個月的監禁;而在這個年數範圍內,每延後一年就面對多半個月的刑期,即逃役三年者的刑期起點是兩個半月。逃役七年至10年者,監禁起點爲五個月至八個月,而在這個範圍內,每延後一年刑期就多一個月,即逃役八年者的刑期起點爲六個月,以此類推。
高庭認爲,這反映逃役者的體能和達到全職服役作戰要求因年齡增長而下降,以及遏制逃役者延後服役。
“此外,一旦逾期入伍超過10年,對逃役者所施加的刑期應大幅提高,因爲他在達到法定的40歲時不可能履行全部的戰備義務。”
自首可減輕刑罰
至于其他判刑考量,高庭說逃役者自首可被視爲減輕刑罰的因素。這可能反映逃役者的悔意及願意面對懲罰,也鼓勵逃役者自首。
另一方面,逃役者認罪的求情價值有限甚至沒有價值,因爲控方能輕易證明逃役者沒按時登記入伍,逃役者難以辯駁。
逃役者在軍中表現優異則不是判刑考量之一。因爲這既不減輕他的罪責也不減低逃役所帶來的損害。他們的罪責在于當其他男性國人按時履行國民服役時,他們卻能追逐個人的目標,得到不公平的優勢。
而且,每一名男性公民理應在服役時盡力做得最好,逃役者也不例外,不應讓他們因表現傑出而獲得任何獎勵。
高庭提醒說,它在判詞中沒設下所有判刑的考量,承審法官應考慮案情及加重刑罰和求情因素。
洪利泰(43歲,譯音)逃役達23年半,他14歲隨父母移居美國,直至41歲過了服役年齡後才回新加坡自首。從2001年開始,洪利泰就因護照問題數次與國防部中央人力局聯絡,但卻遲至2015年才回到本地。
洪利泰原本被判坐牢24個月,刑期在今年4月被加重至33個月。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對從小在印度長大和就學的新加坡籍兄弟,哥哥薩蒂加納斯(26歲)因逃役約五年半,刑罰從原本的監禁三個星期增加至10周;弟弟萬達納(23歲)逃役三年四個月,原被判罰款6000元,在控方上訴後必須入獄七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