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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2日,美國佛羅裏達州奧蘭多“脈搏”(Pulse)酒吧發生大規模槍擊案,50人死亡,53人受傷。這是美國曆史上最嚴重的槍擊事件。
當時,引發了國際上對美國控槍的非議!美國該不該持槍?
時光走過2016年!10月1日,中國小夥伴最重要的日子,大家都忙著旅遊,忙著歡度。而美國,在這一天再度發生惡性槍擊事件。
截止小圈兒發稿,“拉斯維加斯槍擊案”死傷人數超過59死,400人傷,死傷人數恐再增加,比一年前的“脈搏”更加悲劇。
美國爲何不禁槍?再度成爲國際性的爭論話題。
但作爲美國人自己,雖然在自己的國家發生了如此惡劣的事件,甚至時刻感受不到安全感,但對于槍支,美國人自己基本上是堅決反對禁槍!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建勳先生,曾經寫過這樣一篇震驚世界的文章——《美國爲何不禁槍?持槍的危害是如此明顯,爲何那麽多美國人還反對禁槍?》
有人說,他們是冷血動物,對不斷發生的槍殺案熟視無睹。也有人說,他們被集團買通了,只爲圖謀一己之私利。還有人說,他們充滿黨派之見,屈從于自己的意識形態。
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他們固執地反對禁槍就是爲了這些?
其實,大量的反禁槍者未必缺乏同情心,也未必收到過軍火商一分錢好處,甚至未必是共和黨的擁趸。他們反對禁槍是出于對權利和自由的熱愛,是權衡利弊得失的結果。在他們看來,持有槍支是一項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受到根本大法——憲法——的保護,政府無權禁止。要不,國父們怎會將其寫入第二修正案——緊隨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與結社自由?
在十八世紀的先輩們看來,持槍權對于自我防衛和反抗暴力至關重要。于是,“憲法之父”麥迪遜把它寫入了“權利法案”第二條。在此後一個多世紀的曆史上,美國民衆對持槍權並沒有太多異議,甚至認爲這是一個不言自明的問題。不過,到二十世紀後半期,隨著傳媒的發達和槍擊案的曝光,一些人對持槍權産生了懷疑和動搖,甚至發起了禁槍的號召,導致兩派之間的激烈爭論。
巧合的是,第二修正案的措辭和表達恰恰爲這一爭論埋下了伏筆。它的原話是:“管束良善之民兵乃保障一州自由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不受侵犯。”雙方圍繞它的含義和解釋展開了論戰,這集中體現在聯邦最高法院近幾年做出的兩個重要判決中。在一個“幾乎將所有政治問題都轉化爲司法問題”(托克維爾語)的國度裏,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事兒。
在2008年的“赫勒案”中,大法官們爭論的核心在于,第二修正案是否賦予了個人持槍權,並且,該權利是否與加入民兵組織有關。支持者認爲,它賦予了個人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並且,這一權利與公民是否加入民兵組織無關,個人有權爲了自衛等原因持有和攜帶槍支。而反對者則主張,第二修正案只是賦予了人們在加入民兵組織時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一種集體性的權利,個人無權爲了自衛等原因持槍。
大致而言,前者的看法叫“個人持槍權”,後者的看法叫“集體持槍權”。該案的判決結果是,個人持槍權一派取得勝利,華盛頓特區的禁槍令被判違憲。這是聯邦最高法院200余年曆史上第一次澄清第二修正案的義涵,第一次明確確認個人爲自衛等目的享有持槍權。它被認爲是一個裏程碑式的判決。2010年的“麥克唐納案”將這一判決的結果適用于各州,阻遏了某些州試圖禁槍的努力。
盡管大法官們將其對持槍權的實質性分歧在一定程度上轉化成了技術性分析,但這種分析背後隱含著他們的價值觀和政治判斷。在反對禁槍者看來,持槍權是個人自衛權的延伸或者派生物,而自衛權是一項古老的自然權利。爲了實現自我保存的目的,允許個人持有武器是必需的,否則難以對抗侵犯者或者暴君,尤其是在對方持有武器的情況下。英美法上的“城堡原則”——一個人的家園就是他(她)的城堡,即允許公民在其住所受到侵犯時使用暴力對抗,包括使用致命武器。
從曆史上看,持有武器的權利至少可以追溯至中世紀,當時的一些城市憲章中確認了市民持有武器的權利。試想,倘若英格蘭的貴族們不能持有和攜帶武器,他們如何迫使約翰王簽署《大憲章》?其實,在英國早期曆史上,持有武器不是一項權利,而是一項義務。持有武器的要求不僅是爲了保護自己、家庭以及生活的社區,而且是爲了幫助維持王國的秩序與安甯。後來,它逐漸演變爲一種權利,並被寫入1689年的《權利法案》。這一權利受到普通法巨擘布萊克斯通的高度贊賞。他認爲,在人們享有持槍權的地方,專制難以紮根。英國曆史學家與政治家麥考利(Thomas Macaulay)甚至說,從最終意義上講,英國人的安全既不是指望《大憲章》,也不是指望議會,而是依賴人們的持槍權。
美國國父們深知這一權利的重要性,並運用它擊敗了大英帝國,獲得了獨立和自由。開國總統華盛頓說,持槍權的重要性僅次于憲法。大法官斯托裏(Joseph Story)的話更具代表性:“公民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恰恰是一個共和國自由的守護神,因爲它提供了一個防止統治者篡奪和濫用權力的強大道義約束機制,並且,即使這些濫權企圖起先得逞了,持槍權也能讓人們成功抵制並戰勝它們。”
毋庸置疑,持槍權的支持者當然知道槍支的潛在危險——濫殺無辜,但他們認爲,這一權利的價值仍然大于沒有它的好處,不能因爲持槍權會招致殺害無辜的風險就剝奪人們的此項權利,正如不能因爲言論自由會導致一些人出言不遜或者造謠撒謊就剝奪它一樣。爲了降低安全風險,可以對購槍者的背景進行調查,對槍支的類型和使用進行規制,甚至要求購置者登記備案等。但這與全面禁槍的做法根本不同,後者系對個人權利的直接褫奪,等同于因噎廢食。
也許有人會說,即使持槍權在18世紀有其重要性——那時美國是一個地廣人稀且高度依賴自衛的農耕社會,在21世紀的今天,在人口密集且治安力量無處不在的城市社會,其價值也已蕩然無存;更何況,面對擁有核武器的現代政府,企圖用槍反抗暴力武裝集團,簡直是異想天開。
這種說法看起來頗有道理,但經不起推敲。首先,即使在現代都市社會,個人自衛的重要性依然沒有改變。試想,如果某人深夜遭遇歹徒入室搶劫,他(她)如何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與生命?報警恐怕來不及,赤手空拳搏鬥恐怕凶多吉少,如果他(她)擁有槍支,則很有可能成功嚇退或者擊斃歹徒。在很多情形下,槍支讓當事人與歹徒處于勢均力敵之地位,尤其是在受害者爲女性時。
其次,就抵制和反抗暴力武裝集團而言,持槍權在今天的作用同樣不容忽視。盡管現代政府擁有炮彈甚至原子彈,但官員在日常的執法活動中一般不會使用這些武器,不會拎著原子彈去拆遷或者征稅,普通槍支足以對付暴戾的執法者。即使政府真會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倘若人人都擁有槍,也可形成一支不可小觑的反抗力量,至少,他們比那些手無寸鐵的民衆更容易戰勝[關鍵詞屏蔽]。有人以爲,今天的美國不大可能蛻變爲一個專制政體,因而持槍權失去了靶子。其實,這是一種幼稚的看法,自由從來都不是一勞永逸的,捍衛自由的努力必須持續不斷、永不停息。
反對持槍權的最強有力理由是,它導致更多的人死于槍殺,導致更多的暴力犯罪或者更高的犯罪率。圍繞這一問題,爭論雙方都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結果是不分上下,誰都無法說服對方。原因之一在于,他們的研究大多利用統計方法,只能證明二者之間存在相關關系,不能證明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譬如,一個社會犯罪率的高低取決于很多因素,除非能夠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否則很難證明持槍權導致了更高的犯罪率。事實上,在一些槍支擁有率很高的國家,比如瑞士——那裏沒有常備軍,其犯罪率卻並不高。再比如,美國的人均槍支擁有率全球最高——接近90%,那裏大約有兩億七千萬支槍,幾乎人手一支,但涉槍死亡率卻低于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國。
槍擊案頻發的美國讓人誤以爲,只有它和極少數國家允許公民持有槍支,其實不然,數十個甚至上百個國家都允許公民持槍,只不過每個國家對槍支的管制程度不同而已。在有的國家,比如美國、瑞士、塞爾維亞、芬蘭、瑞典、挪威等,獲得槍支較爲容易,而在法國、德國、加拿大、意大利等國,購槍則較難一些。即使在那些限槍較爲嚴格的國家,一般也允許公民爲打獵等目的持有特定類型的槍支。與流行的看法相反,完全禁止私人持槍的國家並不多。
槍支擁有率較高的美國或者瑞士也不象人們想象的那麽不安全,尤其是在廣大的中小城市。筆者曾在槍支管制較松的印第安納州布盧明頓生活了六年,也到一些大城市旅行過,從未見過人們攜帶或者使用槍支。其實,很多有槍者都把它放在家裏,以備應急防衛之用,不會動不動就掏槍殺人。在瑞士,筆者曾目睹年輕男子在火車上手持長槍,但絲毫不感到危險,乘客們也都泰然自若。那是一個槍支擁有率很高的社會,但同時也是一個祥和安甯的社會。
其實,可怕的不是持有槍支,而是持槍者能否理性地使用它,因爲行凶殺人的“武器”不是只有槍支。毫無疑問,槍支比菜刀等更具殺傷力,但最具殺傷力的不是任何武器,而是持有者的精神和心理。倘若持槍者人格健全、心理健康,他(她)只會在必要的時候使用槍支,並不會對社會的安全構成威脅。因此,人們應當呼籲的不是禁槍,而是關注他們周圍人群的精神和心理健康,甚至整個社會的健康。這或許是一年前挪威槍擊案和這次科羅拉多槍擊案的共同教訓。
與其禁槍,不如培育健全人格。前者是懶政,後者是通往自由的明燈。
新加坡圈房産專欄作者: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