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規定,每屆年度股東大會 (AGM) 前半年內編制的經過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必須分發給所有股東,並在會議上提出。一般來說,如果一個在新加坡注冊成立的公司有一個或多個子公司,就必須編制合並財務報表,除非它符合財務報告准則第110號合並財務報表中規定的特定標准。
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包括:
財務狀況表;
損益及其他綜合收益表;
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
附注:
財務報告准則第 1 號財務報表的列報要求的其他信息財務報表必須附有董事及審計師報告。董事還必須聲明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有能力合理償還到期債務。
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必須在外國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之日起兩個月內以電子形式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報備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外國公司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注: 新加坡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在2014年10月8日由議會通過。 該修訂預計于2015年第2季度生效。當公司法的修訂生效後,關于最新修訂,請參考http://statutes.agc.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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