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ass=”res_iframe js_editor_audio audio_iframe” frameborder=”0″ high_size=”187.33″ isaac2=”1″ low_size=”46.9″ name=”歡迎關注福智霖集團微信平台” play_length=”23000″ source_size=”46.9″ src=”/cgi-bin/readtemplate?t=tmpl/audio_tmpl&name=%E6%AC%A2%E8%BF%8E%E5%85%B3%E6%B3%A8%E7%A6%8F%E6%99%BA%E9%9C%96%E9%9B%86%E5%9B%A2%E5%BE%AE%E4%BF%A1%E5%B9%B3%E5%8F%B0&play_length=00:23″ style=”width: 558px;” voice_encode_fileid=”MjM5MDA4MzEyNl8yNjU2OTU2NTY4″>
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實施《公司法》和《會計法》。根據這一點,它監管董事是否遵守了《公司法》所要求的編制和報備財務報表相關方面的會計標准和要求。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也確保,執行法定審計的會計師在審計財務報表時遵守相關審計和質量控制標准。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公共會計師注冊處爲願意從事公共會計師的會計師頒發執照並注冊。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還處理執業監管和紀律事宜,以及規範公共會計師的專業操守。
會計記錄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注冊成立的所有公司必須保留充分說明公司交易和財務狀況的賬簿。這些記錄還必須能夠爲不時編制真實、公允的財務報表做好准備。企業可以選擇其財政年度結束點。賬簿可以保存在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董事認爲適當的其他地方。如果賬簿保存在新加坡以外,必須在新加坡保存充分的記錄,以方便准確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或審計。會計記錄必須自相關交易或操作完成的財務年度結束起保存至少五年。
新加坡財務報告准則 (FRS) 由會計准則委員會 (ASC) 規定和頒布,會計准則委員會頒布同時適用于企業和非企業部門的會計准則。
同時,會計准則委員會緊密跟蹤並引入可能在新加坡適用的新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它也將考慮當地的經濟和商業環境和背景,以及有可能適用會計准則的實體。
會計准則委員會頒布的財務報告准則仿照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制定,除了對財務報告准則的解釋、生效日期及過渡性條文的某些修改外,在很大程度上與之一致。
遵守財務報告准則是一項法定要求,任何不遵守行爲無異于董事違反《公司法》。
在新加坡公開上市的公司都受新加坡交易所(SGX)規定的財務報表和披露要求的制約。
會計准則委員會在2010年11月采用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告准則作爲新加坡小實體財務報告准則(小實體 SFRS)。這是爲了給小實體提供一個替代的財務報告框架。針對小實體的新加坡小實體財務報告准則自2011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務報告期間有效。
針對小實體的新加坡小實體財務報告准則采用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相似的適用標准識別小實體。小實體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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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承擔公共受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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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部用戶發布通用財務報表。
然而,針對小實體的新加坡小實體財務報告准則對上述定義引入了其他要素。要被定義爲一個小實體,企業還必須滿足以下三個量化標准中的至少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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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總收入不超過 1,000 萬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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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總額不超過 1,000 萬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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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總數不超過 50 人。
新加坡《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規定,每屆年度股東大會 (AGM) 前半年內編制的經過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必須分發給所有股東,並在會議上提出。一般來說,如果一個在新加坡注冊成立的公司有一個或多個子公司,就必須編制合並財務報表,除非它符合財務報告准則第110號合並財務報表中規定的特定標准。
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包括:
財務狀況表;
損益及其他綜合收益表;
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
附注:
財務報告准則第 1 號財務報表的列報要求的其他信息財務報表必須附有董事及審計師報告。董事還必須聲明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有能力合理償還到期債務。
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必須在外國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之日起兩個月內以電子形式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報備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外國公司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委任審計師
《公司法》規定,包括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在內的每家公司委任一名或多名根據《會計法》有被委任資格的審計師就公司的財務報表做出報告。這項規定並不適用于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獲得豁免(見下文中的審計豁免)的公司。
審計豁免
符合《公司法》的特定規定的下列公司可豁免財務報表審計。然而,他們仍然需要編制符合《公司法》和財務報告准則的財務報表(及合並財務報表(如適用))。
爲了減少小型公司在制度上的負擔並逐步建立以風險爲基礎的機制,新修訂案引入了一個新的小型公司的概念以豁免這類小型公司的審計要求。
新的審計豁免制度適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後成立的公司或者財務年度晚于2015年7月1日的公司。
滿足條件:
新條例前,一個年營業額少于500萬新幣的新加坡公司可以免于審計。
新條例下,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都定義爲“小型公司”,豁免于審計:
a) 在財務年內是一家私人公司,並且
b) 前兩個財務年度,最少滿足以下3個條件中的任2項
1. 年總營業額少于1000萬新幣
2. 總資産少于1000萬新幣
3. 員工少于50個
對于屬于集團公司的公司:
a) 此公司必須達到“小型公司”的要求
b) 整個集團公司必須是“小型集團公司”(“小型集團公司”也要同樣滿足“小型公司”定義中3個條件中的任2項條件)
才可以達到審計豁免的要求。
休眠公司
如果 (a) 自成立之時起或者 (b) 自上個財政年度結束之時起一直處于休眠狀態的休眠公司可豁免委任審計師及審計要求。沒有會計事項發生的期間即被視爲休眠,有會計事項發生時公司即終止休眠狀態。爲此,因下列情況所産生的會計事項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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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忘錄簽署人取得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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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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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審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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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辦事處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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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登記冊和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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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支付的費用、罰款或違約處罰金
注: 新加坡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在2014年10月8日由議會通過。 該修訂預計于2015年第2季度生效。當公司法的修訂生效後,關于最新修訂,請參考http://statutes.agc.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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